【導言】
家庭暴力①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設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近年來,因家庭暴力引發的警情越來越多,已經成為公安機關的常見警情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15條規定,公安機關接到家庭暴力報案後應當及時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關規定調查取證,協助受害人就醫、鑑定傷情。所以,如何依法做好家庭暴力引發的警情處置工作,是當前民警必須加強的一項基本功。本章針對基層民警在家庭暴力類警情中的處置方法進行梳理,旨在指導民警在處置家庭暴力類警情過程中正確有效履職。
第一節 基本處置方法
一、警情導入
2017年1月23日23時許,雲南某縣甲鎮街道村委會一組的李某報警稱:被其丈夫楊某毆打,請派出所前來處理。接警後,派出所兩名民警帶領一名輔警趕到李某家中,發現李某臉部浮腫,腿部有瘀青,民警將李某送往衛生院,經初步檢查李某臉部、背部、腿部有瘀青,屬軟組織挫傷。之後,民警在一燒烤攤兒找到楊某,並將其口頭傳喚至派出所。到達派出所後,因楊某處於醉酒狀態,民警將其約束至酒醒。次日,派出所民警當著李某的面對楊某進行口頭教育,告知其家庭暴力的危害及應承擔的法律後果,楊某當面悔過,並向民警保證不再毆打妻子李某,李某願意原諒楊某,不再追究其責任。
二、行動目標
(一)及時出警,制止違法行為;
(二)控制事態,避免事態惡化;
(三)調查情況,了解訴求;
(四)依法合理處置。
三、處置程序及方法
(一)信息收集
1.內容
(1)警情發生的時間、地點、環境、起因、現場態勢;
(2)施暴者與受害人之間的關係;
(3)現場人員及是否有其他家庭成員參與;
(4)施暴手段及方式、受害人數、傷情;
(5)施暴者狀態和所處位置;
(6)受害人的受侵害經歷;
(7)報警人的基本信息及聯繫方式。
2.方法
(1)根據需要向指揮中心進一步核實;
(2)向報警人核實了解;
(3)向村組(街道)幹部、社區民警或其他知情人了解;
(4)若無法了解具體情況的,到達現場後及時收集信息。教官提示
教官提示
①要注重多渠道收集信息;
②多方收集,全面了解;
③不偏聽偏信,注意相互印證。
(二)形勢評估
1.家庭暴力是否正在發生;
2.家庭暴力的方式及危害性;
3.家庭暴力起因及經過;
4.現場環境對處置的影響;
5.處置工作的重點及難點。
教官提示
①充分考慮處置的困難;
②充分考慮施暴者對處置工作的態度及阻礙;
③充分考慮處置方法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三)計劃行動
1.確定處置方式方法;
2.明確警組成員的職責任務;
3.針對現場態勢確定所需的處置裝備;
4.想定可能發生的突發情況及應對措施。
(四)行動實施
1.攜帶裝備,迅速出警①;
2.到達現場後,開啟並檢查執法記錄儀,表明身份,說明來意;
3.核實警情,再次收集信息,實時評估現場態勢;
4.制止過激行為,穩定雙方情緒,有效控制現場事態;
5.正在實施毆打、殘害等行為且不聽從警告的,依法使用徒手或警械予以控制制止①;
6.調查取證,初步判定家暴行為的性質及後果;
7.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對施暴者給予批評教育或出具制止家庭暴力告誡書,告知法律責任及後果;
8.受害人提出對施暴者處理要求的,應當在查清事件真相併掌握證據的基礎上,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9.施暴者的行為涉嫌犯罪的,依法傳喚至公安機關接受調查處理。
教官提示
①處置中民警要以教育、懲處相結合的方法進行;
②避免因強制措施使用過度,導致將矛盾轉嫁到自身;
③在處置過程中,應當注重保護受害者的隱私⑤。
(五)善後處理
1.救助傷員,必要時通知120到場救治,並報告指揮中心;
2.加強現場證據收集及固定工作,告知協助受害人進行「傷情鑑定」;
3.詢問受害人的訴求,做好依法處理的準備;
4.詢問當事了解家暴的真正起因,尋找化解矛盾的切入口;
5.視情可通知村委會(街道)、婦聯、所在單位等部門及親屬朋友到場參與調解處置,儘量化解矛盾;
6.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受害人因家庭暴力身體受到嚴重傷害、面臨人身安全威脅或者處於無人照料等危險狀態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並協助民政部門將其安置到臨時庇護場所、救助管理機構或者福利機構①;
7.處理完畢,上報處置情況,做好處警善後工作。
教官提示
①無論雙方的傷害程度如何,公安機關都要及時固定證據、留存工作痕跡,為後續工作的開展打下基礎;
②《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賦予民警出具「制止家庭暴力告誠書」的權利,「告誠書」由公安機關出具並歸檔保存、抄送居(村)委會;
③民警在接到家暴警情後,應隨身攜帶「告誠書」,對於情節輕微但屢教不改的,要依法開具「告誠書」,加大對其的震慢力。
處置依據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設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②《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五條,公安機關接到家庭暴力報案後應當及時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關規定調查取證,協助受害人就醫、鑑定傷情。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體受到嚴重傷害、面臨人身安全威脅或者處於無人照料等危險狀態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並協助民政部門將其安置到臨時庇護場所、救助管理機構或者福利機構。
③《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經警告無效,可以使用警棍、催淚彈、高壓水槍、特種防暴槍等驅逐性、制服性警械:
(一)結夥鬥毆、毆打他人、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眠活動的。
④《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條第一款,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誠書。
⑤《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條,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⑥《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四條第二款,公安機關應當對報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⑦《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司法機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反家庭暴力工作給予必要的經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