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法律師說
被告人夏某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罪。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的一天,夏某為方便駕駛機動車,通過微信向微商購買到虛假機動車駕駛證,準駕車型B2一本。2017年11月2日,夏某駕駛自購的小型客車途經福銀高速泰寧服務區時,被公安民警攔下例行檢查,當場查獲夏某使用虛假的駕駛證。另查,夏某使用虛假的駕駛證於2017年9月3日、9月15日在高速公路上駕駛該車。夏某取保候審期間因拒不到案,被上網追逃,2018年11月13日被江西省安義縣公安民警抓獲。
法院審理
經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夏某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罪。歸案後,夏某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從輕處罰。據此,法院以被告人夏某犯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罪,判處拘役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罪中情節嚴重的認定
認定犯罪情節是否嚴重,可以從行為人主觀惡性、危害程度兩個方面綜合考慮。「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使用、使用多個、有前科劣跡、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而使用、造成惡劣影響等。主觀惡性及社會危害程度的大小應依據行為人實施的犯罪行為來確定。具體來說,行為人多次使用、使用多個、有前科劣跡或者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而使用,極大地擾亂了公共秩序,社會危害性大,也可以推定其主觀惡性大;造成惡劣影響的,可以認定其社會危害性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