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工作中,找朋友代班並不少見,可如果代班的人又找了「臨時代班」,還在頂崗時發生意外受傷,這裡面的責任該怎麼劃分?
許女士是慈谿市某公司食堂工作人員,平日裡與在某學校食堂工作的單女士關係較好。疫情防控期間,學校食堂未營業,單女士閒賦在家。今年3月,許女士因身體原因需要休息,便找單女士幫忙代班一段時間。這期間的一天,單女士因為家中有急事,又找了原來同在學校食堂工作的張女士做「臨時代班」。哪料到,張女士在代班當天,不慎在公司食堂摔倒導致尾椎骨骨折。
意外發生後,承包該公司食堂的負責人承擔了張女士全部治療費用,許女士、單女士也都前去看望,並給予張女士一定的慰問金。
傷勢好轉後,張女士向食堂承包方、單女士提出「要求賠償自己受傷期間的傷殘賠償金、營養費、誤工費、看護費等費用」。
食堂承包方認為,張女士並非自己公司員工,他們沒有明確表示同意邀請張女士過來幫忙。意外發生後,食堂已經賠付了張女士所有的醫療費,其他費用不應再由食堂承擔。
單女士則認為,雖然自己邀請張女士幫忙,但自己已經上門慰問,何況張女士受傷和她自己也有關係。
由於賠償金額談不攏,張女士找到了庵東鎮人民調解委員會尋求幫助。
調解員通過電話問詢、走訪事發地等方式,發現食堂存在管理過失,對代班行為並未提出異議;許女士沒有及時了解單女士的工作情況;單女士私自邀請張女士代班並沒有及時告訴食堂方、許女士;張女士明知去食堂代班,根據自己對原有職業的危險認知,卻仍然穿著高跟鞋,最終導致自己滑倒摔傷,也應負有一定責任。
理清來龍去脈後,調解員把四方當事人聚到一起,從法律層面對這起案件進行了再次分析。食堂管理人員在張女士出事後表示「自己並不同意」,但在許女士告知找人代班時也並未明確表示拒絕,且當天張女士穿高跟鞋進行作業時,食堂方也未採取相應的制止措施。張女士為該食堂工作期間,應視為張女士與食堂承包公司之間實際建立了臨時性的僱傭關係,事故發生在張女士工作過程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在此過程中造成的損害食堂承包公司應承擔一定責任,並有權向許女士和單女士進行追償。
最終,四方達成一致協議。食堂承包方除前期支付張女士所有的治療費用外,另一次性補償張女士3300元;許女士和單女士除前期慰問金外再每人一次性補償張女士1000元。
【來源:浙江法制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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