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門經濟技術開發區、海門工業園區管委會,各區、鎮人民政府(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各垂直管理部門(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海門市防汛防旱應急預案(2019年修訂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海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9月26日
海門市防汛防旱應急預案
(2019年修訂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海門市濱江臨海,颱風、暴雨、洪水常常給我市帶來較為嚴重的洪澇災害。為做好水旱災害突發事件防範與處置工作,規範全市防汛防旱和應急搶險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災害損失,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預案。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江蘇省防洪條例》《江蘇省防汛防旱應急預案》《江蘇省長江防洪工程管理辦法》《南通市防汛防旱應急預案》《海門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海門市境內發生的(以及鄰縣市〈區〉發生但對海門產生較大以上影響的)水旱災害的預防和應急處置。水旱災害包括:長江洪水、內澇災害、颱風暴雨災害、乾旱災害以及由此引發的次生衍生災害。
1.4 工作原則
實行在黨委領導下的行政首長負責制,統一指揮,分級分部門負責以及行政、技術人員崗位責任制。堅持以人為本,搶險救災先人後物原則;堅持安全第一,常備不懈,以防為主,防、抗、搶、救相結合的原則;堅持統籌兼顧,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的原則。堅持依法防汛防旱,實行公眾參與,軍民結合,專群結合的原則。
2 組織指揮體系
2.1 市防汛防旱指揮部
市政府設立海門市防汛防旱指揮部(以下簡稱「市防指」),各區鎮人民政府(管委會)設立本級防汛防旱指揮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防汛防旱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有關單位可根據需要設立防汛防旱指揮機構,負責本單位防汛防旱突發事件應對工作,並服從市防汛防旱指揮部的統一指揮。
2.1.1 市防指組成
市防指由市政府分管應急管理工作的副市長任指揮,分管水利等工作的副市長任常務副指揮,市人武部分管副部長、市政府辦公室分管副主任、應急管理局局長、水利局局長任副指揮。市委宣傳部,市發改委、教育體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財政局、自然資源局、海門生態環境局、住建局、城管局、交通運輸局、農業農村局、水利局、商務局、文廣和旅遊局、衛健委、應急管理局、大數據中心、氣象局、南通海門海事處、供電公司、電信公司、移動公司、三一六零九部隊、武警海門中隊、消防救援大隊等部門和單位分管負責同志為成員。
2.1.2 市防指職責
市防汛防旱指揮部負責領導、組織全市的防汛防旱工作。貫徹上級防汛防旱指揮部和市委、市政府有關防汛防旱工作部署和指令,制訂、頒布全市防汛防旱工作有關規定、制度、通告等。審查批准全市主要河道和重要水利工程的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方案和應急水量調度方案,必要時依據方案和汛情下達工程調度指令。指導協調水旱災害防治工作。組織協調颱風防禦工作。組織指導協調水旱災害、颱風等突發事件應急救援。
2.1.3 市防指成員單位職責
1.市政府辦公室:負責相關組織協調工作。
2.市人武部:協調駐海部隊和民兵支持地方防洪搶險,保護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安全;協助地方組織受災群眾轉移和安置以及完成分洪滯洪和清障等任務。
3.市應急管理局:參與市防汛防旱指揮部工作。參與編制海門市防汛防旱應急預案、海門市防颱風應急預案;組織協調水旱、颱風災害應急救援工作,協調指導全市主要河道、重要水工程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工作;指導協調水旱災害防治工作。組織協調水旱、颱風災害救助工作,會同相關部門建立災情報告制度,組織指導水旱颱風災害災情核查、損失評估、救災等工作。指導督促危險化學品生產和儲存企業汛期各項安全防範工作。提請、銜接駐海部隊、民兵等參與應急救援工作,支持地方防洪搶險。
4.市水利局:承擔市防汛防旱指揮部工作。編制海門市防汛防旱應急預案、海門市防颱風應急預案;組織編制水旱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承擔水情旱情監測研判預警工作。組織編制主要河道和重要水工程的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程序報批並組織實施。承擔防禦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承擔颱風防禦期間重要水工程調度工作。提出防汛防旱所需經費、物資、設備器材計劃方案,負責防汛搶險物資、器材的儲備與管理。負責全市防汛通道暢通;負責行洪河道障礙物以及非法圈圍所造成行滯洪障礙的清除。協助指導城市防洪工作。
5.市委宣傳部:負責把握全市防汛防旱宣傳工作導向,協調新聞媒體做好防汛防旱新聞報導及災害性天氣警報、預警信號等信息的播發,做好防災減災自救等知識宣傳工作。
6.市發改委:負責有關救災所需物資器材和部分搶險物資的儲備管理和調運;負責安排工業企業的防汛防旱工作,確保企業的正常生產;負責防汛防旱中糧食儲備等工作,確保糧食的及時供應;負責防汛防旱情況下的價格管理。負責儲備防汛防旱木材15立方米。
7.市教育體育局:組織協調全市教育系統防汛防臺工作,督促落實防汛防臺措施。指導學校、幼兒園等應急響應啟動後防颱風工作,並將相關工作情況及時報市防辦。
8.市公安局:負責維護防汛防旱期間社會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依法打擊阻撓防汛防旱工作、造謠惑眾和盜竊、哄搶防汛防旱物資及破壞防汛防旱設施的違法犯罪活動,妥善處置因防汛防旱引發的群體性事件,協助有關部門組織群眾從危險地區安全撤離或轉移。
9.市民政局:負責指導各地保障特困供養人員基本生產生活,加強特困人員供養機構的防汛安全管理。按職責要求承擔因災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家庭的臨時生活救助工作。
10.市財政局:負責安排和調撥防汛防旱管理、防汛搶險、救災及水毀修復經費,並及時下撥、監督使用。
11.市自然資源局:負責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預報預警和地質災害工程治理等工作;負責向市防指報送風暴潮、海浪預測預報。
12.海門生態環境局:負責對災害導致次生的水環境汙染開展應急監測,及時提供水源汙染情況,指導開展環境汙染控制和處置,監督汙染防治措施的落實。
13.市住建局:負責市區防洪、排澇、抗旱及城郊聯防工作,負責市管道路雨水管網、城區管轄河道及附屬閘站等排澇設施的運行管理,確保管轄河道引排暢通。制訂好城市防洪防旱、應急排澇預案。抓好城區防洪抗旱規劃,努力做到城區建設與城區防洪抗旱同步實施,提高城區防洪抗旱能力。負責房屋建築工地的防臺防澇的安全管理,指導協調其他在建工地的防臺防澇安全工作。協助做好居住在危房的群眾撤離或安全轉移工作。遇特大旱災時,指導協調供水調度。負責城區園林、古樹名木的防汛防旱安全。對地下人防工程等進行全面排查,督促防護使用單位落實主體責任,確保暴雨時不受淹。及時將防汛防旱相關情況向市防指報告。
14.市城管局:負責城區範圍內的戶外廣告設施和店招標牌設施的安全監管工作。督促指導區鎮建成區內拆除存有安全隱患的戶外廣告設施。遇颱風要組織各區鎮加強對戶外廣告設施的監測檢查,發現倒塌需立即採取措施進行處理,確保道路安全通行。協助做好城區防洪搶險工作。
15.市交通運輸局:負責並確保搶險救災所需車輛、船隻調度和物資運輸工作,確保管轄公路暢通及港區的安全度汛;維持內河航道船隻航行秩序,負責內河水上搜救,確保水上安全;協同公安部門做好車輛繞行工作,保障搶險救災車輛和船隻暢通無阻;負責全市港口防汛防臺工作。
16.市農業農村局:負責落實農業生產抗災措施,及時提供農業災害情況,協調農業受災調查、研究制定政策;負責農業遭受洪澇旱災和颱風災害的防災、減災和救災工作;指導災區調整農業結構、推廣應用災後恢復農業生產的相關技術。負責組織長江及海上作業漁船回港及漁民上岸避風工作,負責行洪河道非法圈圍、攔網進行養殖所造成行滯洪障礙的清除,發生水旱災害時指導漁業生產,減少漁業損失。
17.市商務局:加強市場監測,積極組織貨源,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工作。
18.市文廣和旅遊局:檢查指導旅遊景區(點)的防汛防臺工作。在應急響應啟動後督促各地、各單位組織遊客回到安全地帶,並組織進行檢查,防止遊客滯留。檢查情況在應急響應啟動後及時報市防指。
19.市衛健委:負責受災區域的居民群眾衛生防疫和救治工作,及時向市防汛防旱指揮部提供水旱災區疫情與防治信息。
20.市大數據中心:負責防汛防旱網絡支持,確保網絡暢通。
21.市氣象局:負責提供颱風、暴雨、乾旱等災害性天氣監測信息和預報意見,並及時報市政府、市防指。歸口管理、統一發布本市天氣實況、氣象預報和颱風、暴雨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22.南通海門海事處:負責港口、碼頭船舶防臺防汛防旱監督管理工作和水上搜救工作。
23.市供電公司:負責防汛防旱期間的電力調度工作;負責配合防汛搶險及防旱排澇責任單位開展用電設施的檢查,督促其完善用電設施,並配備發電機等必要的應急供電設備;負責市防汛搶險及防旱排澇重要用戶的應急用電支持。
24.市電信公司、移動公司:負責組織、協調防汛防臺通訊設施、設備,確保防汛通訊暢通,做好颱風和特大洪水時應急通訊的保障工作。
25.三一六零九部隊:負責駐海部隊參加抗洪搶險救災工作,支持地方防洪搶險,保護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安全,協助地方組織受災群眾轉移和安置,完成分洪滯洪和清障等任務。
26.武警海門中隊:支持地方防洪搶險,保護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安全,協助地方組織受災群眾轉移和安置,完成分洪滯洪和清障等任務。
27.市消防救援大隊:按市防指調度組織開展城市排澇、人員救護、人員疏散、物資搶救等應急救援工作。
2.2 市防汛防旱指揮部辦公室
市防汛防旱指揮部下設市防汛防旱指揮部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防辦」)。市防辦日常工作由市水利局為主承擔,市應急管理局配合。市防辦主任由市水利局、應急管理局局長兼任。
市防辦職責:承擔市防指的日常工作,歸口管理、協調全市防汛防旱工作;擬訂全市防汛防旱有關規定,組織編制市防汛防旱應急預案、市防颱風應急預案等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水旱、颱風災害應急救援工作,協調指導全市主要河道、重要水工程防禦水旱災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工作;組織協調颱風防禦工作;指導協調水旱災害防治工作;督促指導清除河道、江海堤防範圍內的障礙物;負責防汛防旱經費、物資和救援裝備規劃和調配;指導督促全市防汛防旱指揮系統的建設與管理等。
2.3 應急工作組
當發生較大級及以上水旱災害,市防指抽調各成員單位人員組成若干專業應急工作組,其組成如下:
1.綜合協調組:市政府辦公室牽頭,市應急管理局、水利局、氣象局、財政局、農業農村局等部門組成。
主要工作職責:掌握水雨情和氣象信息;組織防汛會商,擬定發布水情調度方案;根據險情擬定搶險方案,部署搶險救災工作;綜合汛情、災情及防汛防旱信息,起草防汛防旱通知;緊急下撥救災經費;負責縱向、橫向和各組的綜合協調、監督工作。
2.搶險救災組:市應急管理局牽頭,市水利局、交通運輸局、住建局、衛健委、消防救援大隊、人武部等部門組成。
主要工作職責:組織各類險情的搶險救援工作,保證搶險救災工作有序推進;組織協調水旱災害救助等,負責搶險、遇險傷病人員的救治。
3.宣傳報導組:市委宣傳部牽頭,市應急管理局、廣電臺、海門日報社等部門組成。
主要工作職責:負責對新聞媒體報導的協調和指導,組織和接待新聞採訪;負責抗洪搶險和水旱災害信息的對外發布和宣傳報導,必要時召開新聞發布會。
4.安全保衛組:市公安局牽頭,市交通運輸局、城管局等部門組成。
主要工作職責:負責防汛搶險現場警戒、秩序維護、交通疏導、群眾疏散等。
5.專家諮詢組:市水利局牽頭,市應急管理局、自然資源局、氣象局、住建局、海門生態環境局等部門相關專家組成。
主要工作職責:負責雨情、水情、天氣變化趨勢等情況的收集、匯總;負責颱風、洪水、暴雨、暴潮、旱情的研判預測預報工作;制訂各類險工險段的搶險技術方案及重大險情的現場技術支撐指導。
6.醫療救護組:市衛健委牽頭,市消防救援大隊等部門組成。
主要工作職責:負責受災區域的居民群眾衛生防疫和救治工作。
7.後勤保障組:市發改委牽頭,市水利局、財政局、交通運輸局、供電公司、電信公司、移動公司等部門、單位組成。
主要工作職責:組織協調物資保障和應急運輸等工作,負責防汛搶險應急物資和搶險救援人員、受災群眾生活需要保障,做好重要部門、單位的電力、通信、交通保障。
8.事故調查組:市應急管理局牽頭,市水利局、氣象局、住建局、海門生態環境局等部門組成。
主要工作職責:負責水旱災害事故的調查核實工作,調查洪澇、工程出險發生的原因,負責水旱災害損失評估、經驗總結等。
2.4 現場指揮部
當發生決堤、水閘倒塌等特別重大災害時,視情可成立現場指揮部。
2.5 專家庫
為提高全市防汛搶險救災的決策指揮水平,增強險情應急處置能力,市防指建立專家庫,當發生水旱災害時,由防汛防旱指揮機構統一調度,派出專家組,指導防汛防旱和應急搶險工作。
2.6 區鎮防汛防旱指揮機構
各區鎮人民政府(管委會)設立防汛防旱指揮機構,組織和指揮本地區的防汛防旱工作。防汛防旱指揮機構由本級政府及有關部門、人民武裝部負責人等組成,其辦事機構設在區鎮人民政府(管委會)內。
2.7 其他防汛防旱組織
水利部門所屬的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和屬水利行業管理的施工單位等,汛期成立相應的專業防汛抗災組織,負責本系統、本單位的水旱災害防禦工作;有防汛任務的重大水利工程、有防洪任務的企業根據需要成立防汛指揮機構。針對重大突發事件可組織臨時指揮機構,具體負責應急處理工作。
3 預防和預警
3.1 預警信息監測
3.1.1 氣象信息
市氣象、自然資源(海洋)部門應加強對本市災害性天氣、風暴潮的監測和預報,並將結果及時報送市防指。
市氣象、自然資源(海洋)部門應組織對重大災害性天氣的聯合監測、會商和預報,儘可能延長預見期,對重大氣象、風暴潮、水文災害作出評估,有關情況及時報市政府和市防指。
3.1.2 工程信息
當江河出現警戒水位以上洪水(高潮)時,市水利部門應加強江海堤防、水利工程監測,增加巡查力量,並將江海堤防、涵閘、泵站等工程設施的運行情況報市防指。
當堤防和涵閘、泵站等穿堤建築物出現險情或遭遇其他因素可能導致潰堤決口時,所在區鎮以及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應迅速組織搶險,並在第一時間向可能淹沒的區域預警,同時將準確的險情發生地點、險情種類、搶險方案以及現場負責人、聯繫方法等及時上報市防指。
3.1.3 洪澇災情信息
1.洪澇災情信息主要包括:災害發生的時間、地點、範圍、受災人口以及群眾財產、農林牧漁、工商貿企業、交通運輸、郵電通信、水電設施等方面的損失。
2.洪澇災情發生後,各區鎮防汛防旱指揮機構和市防指成員單位應在6小時內將一般災情統計結果以書面形式上報市防指,市防指匯總整理後,及時向市政府和南通市防指報告。
3.1.4 旱情信息
旱情信息主要包括:乾旱發生的時間、地點、程度、受旱範圍、影響人口,以及對工農業生產、城鎮生活、生態環境等方面造成的影響。
市氣象部門應加強農業墒情監測,做好旱災時天氣預報;市水利部門應加強旱情監測以及長江和內河水位監測,做好抗旱水源調度;市住建部門應加強供水水源監測,保障居民生活用水,各部門監測情況報送市防指。
3.2 信息報送時限要求
3.2.1 防汛防旱信息的報送和處理應快速、準確、翔實,重要信息應立即上報,因客觀原因一時難以準確掌握的信息,應及時報告基本情況,同時抓緊了解情況,隨後補報詳情。
3.2.2 市防汛防旱指揮部接到Ⅲ級及以上的汛情、旱情、險情、災情報告後應立即報告市政府和南通市防汛防旱指揮部,並及時續報。凡經上級防汛防旱指揮機構採用和發布的水旱災害、工程搶險等信息,當地防汛防旱指揮機構應立即調查,對存在的問題及時採取措施,切實加以解決。
3.2.3 較大汛情、旱情、險情、災情,書面報告時間最遲不超過事發後1小時,緊急情況下可先電話報告;重大、特大汛情、旱情、險情、災情,書面報告時間不得超過事發後40分鐘,電話報告時間不得超過事發後20分鐘。
3.3 預警級別劃分
3.3.1 洪澇水預警。根據長江、黃海潮位和主要內河水位情況,將洪澇水劃分四個預警級別, 由低到高劃分為Ⅳ級、Ⅲ級、Ⅱ級、Ⅰ級四個預警級別,並依次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由市水利部門向社會發布警示或警示標誌。
1.當沿江沿海高潮在警戒水位以上,主要內河水位達到警戒水位並繼續上漲趨勢。即當長江青龍港潮位預計達5.6米(吳淞)以上,黃海東灶港潮位預計達6.0米(吳淞)以上。境內通呂水系2.6米(廢黃河)以上、通啟中片3.6米(吳淞)以上,通啟西片4.0米(吳淞)以上時為藍色等級。
2.當長江青龍港潮位預計達6.1米(吳淞)以上,黃海東灶港潮位預計達6.4米(吳淞)以上。境內通呂水系2.9米(廢黃河)以上、通啟中片3.8米(吳淞)以上,通啟西片4.2米(吳淞)以上時為黃色等級。
3.當長江青龍港潮位預計達6.6米(吳淞)以上,黃海東灶港潮位預計達6.8米(吳淞)以上。境內通呂水系3.2米(廢黃河)以上、通啟中片4.0米(吳淞)以上,通啟西片4.4米(吳淞)以上時為橙色等級。
4.當長江青龍港潮位預計達7.1米(吳淞)以上,黃海東灶港潮位預計達7.3米(吳淞)以上。境內通呂水系3.5米(廢黃河)以上、通啟中片4.2米(吳淞)以上,通啟西片4.6米(吳淞)以上時為紅色等級。
3.3.2 颱風預警。氣象部門預計編號颱風(熱帶氣旋)在未來24小時內將影響或登陸我市,並造成嚴重影響或者已經受熱帶氣旋影響,且影響可能會持續。根據影響時風力大小分為四級。
1.當平均風力達6級以上,或者陣風8級以上為藍色;
2.當平均風力達8級以上,或者陣風10級以上為黃色;
3.當平均風力達10級以上,或者陣風12級以上為橙色;
4.當平均風力達12級以上,或者陣風達14級以上為紅色;
以上颱風預警信號由市氣象部門管理髮布。
3.3.3 暴雨預警。氣象部門預計未來24小時內我市將出現暴雨,或已經出現暴雨且可能持續。根據雨強的大小分為四級。
1.當12小時雨量50毫米為藍色;
2.當6小時雨量50毫米為黃色;
3.當3小時雨量50毫米為橙色;
4.當3小時雨量100毫米為紅色。
以上暴雨預警信號由市氣象部門管理髮布。由強對流引發短時間暴雨,伴有大風和雷暴等不穩定降水,可發布雷暴預警信號。
3.4 預警發布
預警信息發布遵循「歸口管理、統一發布、快速傳播」的原則。洪澇水預警由市水利局按規定發布,颱風、暴雨預警由市氣象局按颱風、暴雨預警信號規定發布。預警信息由市氣象局、水利局等會同市應急管理局負責,必要時,組織氣象、水利、自然資源(海洋)等部門有關專家、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會商,形成預警信息發布建議後按規定程序報批,對外發布、調整和解除。
預警信息的發布、調整和解除同時可通過廣播、電視、報紙、通信、信息網絡或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進行,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學校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應當採取有針對性的公告方式。
根據事態發展情況,預警級別應及時升級、降級或解除。
4 應急響應
4.1 應急響應總體要求
4.1.1 每年的5月1日至9月30日為汛期(特殊情況可提前或延後)。進入汛期,各級防汛防旱指揮機構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全程跟蹤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災情等防汛防旱信息,實行分級報告並根據不同情況啟動相關應急程序。
4.1.2 應急響應由低到高分為Ⅳ級、Ⅲ級、Ⅱ級、Ⅰ級四個級別。Ⅰ級應急響應為最高級別響應,其次是Ⅱ級、Ⅲ級、Ⅳ級。每級應急響應行動包含低級別應急響應的所有內容。
4.1.3 在市防汛防旱指揮部啟動應急響應後,市防指各成員單位、各區鎮防汛防旱指揮機構原則上應啟動相應等級的應急響應。
4.2 應急響應啟動條件
4.2.1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為Ⅳ級應急響應:
1.境內主要內河水位超警戒,我市發生一般洪澇;
2.長江出現一般坍江,海堤受衝刷破壞影響不大,穿堤建築等水利工程出現險情;
3.全市發生輕度乾旱(受旱區域作物受旱面積佔播種面積的比例在30%以下);
4.全市24小時連續降雨量達100毫米以上到140毫米以下或1小時降雨量達30毫米以上到38毫米以下,局部地區受澇;
5.24小時內可能或已經受熱帶低壓影響,風力8級以下。
4.2.2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為Ⅲ級:
1.我市境內重要河段堤防發生決口或出現重大險情;
2.主要內河通呂水系2.9米(廢黃河)以上、通啟中片3.8米(吳淞)以上,通啟西片4.2米(吳淞)以上,多個區鎮發生較大洪澇災害;
3.全市發生中度乾旱(受旱區域作物受旱面積佔播種面積的比例在31%~50%);
4.全市24小時連續降雨量達140毫米以上到170毫米以下或1小時降雨量達38毫米以上到50毫米以下,局部地區受澇;
5.24小時內可能或已經受熱帶風暴影響,平均風力8~10級。
4.2.3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為Ⅱ級:
1.長江幹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發生決口或出現重大險情;
2.主要內河通呂水系3.2米(廢黃河)以上、通啟中片4.0米(吳淞)以上,通啟西片4.4米(吳淞)以上,本市範圍內發生大洪澇災害;
3.全市發生嚴重乾旱(受旱區域作物受旱面積佔播種面積的比例在51%~80%);
4.全市24小時連續降雨量達170毫米以上到200毫米以下或1小時降雨量達50毫米以上到75毫米以下,部分區鎮嚴重受澇;
5.24小時內可能或已經受強熱帶風暴影響,平均風力10~12級。
4.2.4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為Ⅰ級:
1.長江幹流等重要河段堤防發生決口;
2.長江流域發生特大洪水,本市發生大範圍的特大洪澇,主要內河水位達歷史最高水位;
3.全市24小時連續降雨量達200毫米以上或1小時降雨量達75毫米以上,全市主要區鎮嚴重受澇;
4.全市發生特大乾旱(受旱區域作物受旱面積佔播種面積的比例在80%以上)。
5.24小時內可能受颱風影響或已遭受颱風影響,平均風力12級以上。
4.3 應急響應行動
市防辦根據應急響應啟動條件,依據汛情會商分析,並提出應急響應級別建議,市防指負責發布啟動應急響應命令。
啟動Ⅳ級、Ⅲ級應急響應經市政府分管領導同意,由市防指領導籤發,同時向市政府報告;啟動Ⅱ級應急響應經市政府主要領導同意,由市防指指揮籤發,同時向南通市防指報告;啟動Ⅰ級應急響應由市政府主要領導籤發,同時由市政府辦公室室向南通市政府辦公室報告。
4.3.1 Ⅳ級應急響應行動
1.市防指副指揮或市防辦負責人主持會商,作出相應工作安排,將情況上報市防汛防旱指揮部領導。市防指相關成員單位根據預案要求,做好各項防禦準備和應急處置工作。
2.市防辦24小時全天值班,加強與氣象、水利、自然資源(海洋)等部門的聯繫,密切關注洪澇、風暴潮等汛情動向,加強汛情分析研判,指導協調適時工程調度,及時向市防指領導匯報最新情況,並將市防指部署及時通知傳達各地及有關單位。
3.市防指成員單位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各項相關工作,及時向市防指上報工作等情況。
4.有關區鎮的防汛防旱指揮由防汛防旱指揮機構負責同志主持會商,具體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權限調度水利工程;視情派出技術人員赴一線指導防汛抗旱工作;並將防汛抗旱的工作情況上報市政府和市防辦。
4.3.2 Ⅲ級應急響應行動
宣布啟動(Ⅲ級)應急響應後,市防指、市各有關部門或事發地防汛防旱指揮機構應根據即將發生水旱災害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採取下列措施:
1.市防指指揮或委託副指揮主持會商,市防指成員參加,視汛情應急工作組部分或全體到位開展工作。市防指在2小時內將情況上報市政府並通報市防指成員單位。
2.市防辦加強值班力量,市氣象、水利等部門派員參與市防指值班;密切監視汛情、旱情和工情的發展變化,組織水利、氣象、自然資源(海洋)等部門對水旱災害和風暴潮災害信息進行分析評估和預測。指導協調工程調度。
3.市防指或氣象、水利等部門定時向社會發布與公眾有關水旱災害和風暴潮災害的預測信息和分析評估結果,並對相關信息報導工作進行管理。
4.及時按有關規定向社會發布可能受到危害的警告,宣傳避免、減輕危害的常識,公布諮詢電話。
5.市防指視情決定是否派出工作組或專家組赴一線加強技術指導。
6.相關區鎮的防汛防旱指揮由防汛防旱指揮機構負責同志主持會商,具體安排當地防汛防旱工作;按照權限調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據預案組織防汛搶險或組織防旱,視情派出工作組、技術人員到一線具體指導防汛防旱工作,並將防汛防旱的工作情況上報市政府和市防指。
7.應急工作組工作:
(1)綜合協調組:匯總防汛防旱動態信息,根據汛情、災情發展,每4~6小時進行會商,並及時向指揮匯報。
(2)宣傳報導組:運用廣播、電視、報刊、政府網站、手機簡訊、官方微信、微博等形式,向社會公開或通報防汛防旱動態信息等;廣播電視要隨時插播、增播和滾動播放氣象信息和汛情通報等。
(3)搶險救災組:全市各級防汛搶險隊伍進入應急值班狀態,市防汛搶險隊到指定地點待命,隨時投入搶險救災。匯總各地搶險救災信息,每4~6小時向指揮報告一次。
(4)專家諮詢組:每4~6小時組織一次會商,分析階段水文、氣象預測預報結果,提出階段工作重點,及時提出洪水、颱風、暴雨預報,針對險情特點制訂搶險方案。
(5)安全保衛組:維護社會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確保防汛搶險救災車輛優先、快速通行;依法打擊阻撓防汛防旱工作行為。
(6)後勤保障組:防汛搶險救災物資儲備管理單位做好隨時調運準備,應急運輸車輛處於應急待命等。
4.3.3 Ⅱ級應急行動
宣布啟動(Ⅱ級)應急響應後,市防指、市各有關部門或事發地防汛防旱指揮機構應根據即將發生水旱災害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採取下列措施:
1.市政府分管領導主持會商,市防指各成員單位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參加會商會議,全面部署全市防汛防旱防臺工作。市防指將情況在2小時內上報市委、市政府和南通市防指。
2.加強指導,市領導率市防汛防旱工作組赴各地指導督促防汛防旱工作。
3.市防指指導協調本區域水利工程調度或直接下達調度指令,24小時內派出專家組赴一線加強技術指導。市防辦加強值班會商力量,定期發布汛(旱)情通報。
4.市各應急工作組牽頭部門以及氣象、水利、農業農村等部門派員進駐市防汛防旱指揮中心。各應急工作組每3小時進行一次會商,並向指揮報告情況。
5.市防汛搶險隊、各有關部門應急救援隊伍、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或投入搶險救災工作,並動員備勤人員做好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的準備。
6.調集防汛搶險、應急救援所需物資、設備、工具,準備應急設施和避難場所,並確保其處於良好狀態、隨時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7.加強對重點單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衛,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8.採取必要措施,確保交通、供水、排水、供電、供氣等公共設施的安全和正常運行。
9.及時向社會發布有關採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減輕水旱災害和風暴潮災害危害的建議、勸告。
10.根據預案轉移、疏散或者撤離易受風暴潮災害危害的人員並予以妥善安置,撤離、轉移如船隻等重要財產。
11.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易受風暴潮災害危害的場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導致危害擴大的公共場所的活動。
12.相關區鎮防汛防旱指揮機構增加值班人員,加強值班,由區鎮人民政府(管委會)主要領導主持會商,動員部署防汛防旱工作;按照權限調度水利及防洪工程,組織強化巡堤查險和堤防防守,及時控制險情。各地防汛防旱指揮機構應將工作情況上報市政府和市防指。
4.3.4 Ⅰ級應急行動
宣布啟動(Ⅰ級)應急響應後,市防指、市各有關部門或事發地防汛防旱指揮部應根據即將發生水旱災害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採取下列措施:
1.市政府主要領導主持會商,動員部署全市防汛防旱抗臺工作,在市防汛指揮中心(或一線)組織指揮全市防汛防旱抗臺工作。
2.相關應急工作組2小時會商一次並報告情況。市防指其他成員單位各司其職,各負其責,服從市委、市政府的統一指揮,全力以赴做好防臺抗臺和搶險救災工作。
3.各區鎮人民政府(管委會)主要領導組織指揮轄區內防汛抗臺和搶險救災工作。
4.必要時可提請、銜接駐海部隊、民兵等參與應急救援工作,支持地方防洪搶險。
5.當水旱災害持續發展到本市層面難以控制和處置時,由市政府向南通市政府報告,請南通市政府直接指揮或授權市指揮。必要時依法宣布進入緊急防汛期或採取其他緊急處置措施。
4.4 應急結束
4.4.1 當水旱災害得到有效控制時,市防指可視汛情旱情,宣布解除應急響應、結束緊急防汛期或緊急防旱期。
4.4.2 依照有關緊急防汛、防旱期規定徵用、調用的物資、設備、交通運輸工具等,在汛期、抗旱期結束後應當及時歸還;造成損壞或者無法歸還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適當補償或作其他處理。取土佔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結束後依法向有關部門補辦手續;有關地方政府對取土後的土地組織復墾,對砍伐的林木組織補種。
4.4.3 緊急處置工作結束後,市防指應協助區鎮人民政府(管委會)進一步恢復正常生活、生產、工作秩序,修復水毀基礎設施,儘可能減少突發事件帶來的損失和影響。
4.5 後期處置
發生水旱災害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做好災區生活供給、衛生防疫、救災物資供應、治安管理、學校複課、水毀工程修復、恢復生產和重建家園等善後工作。
4.5.1 救災。發生重大災情時,災區人民政府應成立救災指揮部,負責災害救助的組織、協調和指揮工作。根據救災工作實際需要,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派聯絡員參加指揮部辦公室工作。
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受災群眾生活救助。承擔上級下撥和市級救災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監督使用;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受災群眾、因災毀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和受災群眾生活救助。
衛生部門負責調配醫務技術力量,搶救因災傷病人員,對汙染源進行消毒處理,對災區重大疫情、病情實施緊急處理,防止疫病的傳播和蔓延。
4.5.2 社會救助。根據救災工作需要,組織動員社會各界開展救災捐贈活動,應急管理部門和慈善會、紅十字會發動社會、個人或境外機構展開救援,負責接收和安排國內和國際社會提供的緊急援助,根據不同渠道分級接收、統計、歸類整理、分發,開展社會救助。監察、財政、審計、民政部門負責對社會捐贈資金和物資實行全過程監督和檢查,實施過程中實現逐級負責、責任到人,確保救助資金和物資用於受災地區和災民。
4.5.3 防汛搶險物料補充。針對當年防汛搶險物料消耗情況,按照分級籌措和常規防汛的要求,及時補充到位。
4.5.4 水毀工程修復。對影響當年防洪安全的水毀工程,應儘快修復。防洪工程應力爭在下次洪水到來之前,做到恢復主體功能。遭到毀壞的交通、電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專用通信設施,應儘快組織修復,恢復功能。
4.5.5 災後重建。各相關部門應儘快組織災後重建工作。災後重建原則上按原標準恢復,在條件允許情況下,可提高標準重建。
4.5.6 保險。水旱災害發生後,保險機構在第一時間對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審核和確認,根據保險條例實施理賠,確保理賠到位。鼓勵保險公司和群眾積極參與災害事故保險,相關部門應當為專業救援隊員辦理人身保險。
5 保障措施
5.1 通信與信息保障
5.1.1 任何通信運營部門都有依法保障防汛防旱信息暢通的責任。
5.1.2 防汛防旱指揮機構應按照以公用通信網為主的原則,合理組建防汛防旱指揮決策系統,確保信息暢通。堤防、閘站和水文等管理單位必須配備通信設施。
5.1.3 防汛防旱指揮機構應協調當地通信管理部門,按照防汛防旱的實際需要,將有關要求納入應急通信保障預案。出現突發事件後,通信部門應啟動應急通信保障預案,迅速調集力量搶修損壞的通信設施,努力保證防汛防旱通信暢通。必要時,調度應急通信設備,為防汛通信和現場指揮提供通信保障。
5.1.4 在防汛期間,區鎮防汛防旱指揮機構人員和成員單位負責人、值班人員名單及聯繫方式上報備案,不得隨意調整或變更,手機24小時保持開機狀態;當汛情發生時與各級人員的聯繫方式主要採用手機、固定電話。
5.1.5 在緊急情況下,應充分利用公共廣播和電視等媒體以及手機簡訊、官方微信、微博等手段發布信息,通知群眾快速撤離,確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5.2 應急救援和裝備保障
5.2.1 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保障
對歷史上的重點險工險段或易出險的水利工程設施,應提前編制工程應急搶險預案,以備緊急情況下因險施策;當出現新的險情後,應派工程技術人員趕赴現場,研究優化除險方案,並由防汛行政首長負責組織實施。
防汛防旱指揮機構和防洪工程管理單位以及受洪水和乾旱威脅的其他單位,儲備的常規搶險機械、防旱設備、物資和救生器材,應能滿足搶險急需。
5.2.2 應急隊伍保障
1.防汛隊伍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參加防汛防洪的義務。防汛搶險隊伍分為群眾搶險隊伍、非專業部隊搶險隊伍和專業搶險隊伍。各級防汛防旱指揮機構要根據實際情況,建立符合自身防汛特點的防汛搶險隊伍。
必要時,由市防指向駐海部隊提出申請,駐海部隊按照軍隊有關規定辦理。
2.抗旱隊伍
在抗旱期間,各級人民政府和防汛防旱指揮機構應組織動員社會公眾力量投入防旱救災工作。
5.2.3 供電保障
電力部門主要負責抗洪搶險、搶排雨澇、抗旱救災等方面的供電需要和應急救援現場的臨時供電。
5.2.4 交通運輸保障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優先保證防汛搶險人員、防汛抗旱救災物資運輸,確保發生大洪水時用於搶險、救災車輛、船舶的及時調配,同時制定防汛搶險物資運輸應急預案,成立應急運輸隊伍。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確保運送防汛抗旱搶險人員、物資車輛優先通行。
5.2.5 醫療保障
醫療衛生防疫部門主要負責水旱災區疾病防治的業務技術指導;組織醫療衛生隊赴災區巡醫問診,負責災區防疫消毒、搶救傷員等工作。
5.2.6 治安維護
公安部門主要負責做好水旱災區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嚴厲打擊破壞防災救災行動和工程設施安全的行為,保證防災救災工作的順利進行;負責組織防汛搶險、分洪爆破時的戒嚴、警衛工作,維護災區的社會治安秩序。
5.2.7 物資保障
防汛防旱指揮機構、重點防洪工程管理單位以及受洪水威脅的其他單位應按規範儲備防汛搶險物資,並做好生產流程和生產能力儲備的有關工作。市水利局按照防汛責任狀要求,負責市級防汛物資儲備和管理,主要用於支持遭受特大洪澇災害地區防汛搶險救生物資的應急需要。防汛重點地段附近要儲備一定的防汛物料,做到布局合理,管理規範,調運快捷,以確保防洪搶險的需要。
乾旱頻繁發生的地區由屬地政府儲備一定數量的抗旱物資,由屬地防汛防旱指揮機構負責調用。
5.2.8 資金保障
防汛防旱經費按照現行事權、財權劃分原則,分級負擔。市財政負責市級防汛防旱資金的調撥和安排,市政府在財政預算中安排資金,用於全市遭受嚴重水旱災害的工程修復補助。區鎮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必要防汛防旱經費。流域性工程維護和建設請求省級財政支持安排水利建設補助經費。
5.2.9 社會動員
防汛防旱是社會公益性事業,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水利工程設施和防汛防旱的責任。
汛期或旱季,各級防汛防旱指揮機構應根據水旱災害的發展,做好動員工作,組織社會力量投入防汛防旱。
在嚴重水旱災害期間,各級防汛防旱指揮機構的組成部門應按照分工,特事特辦,急事急辦,解決防汛防旱的實際問題,同時充分調動本系統的力量,全力支持防災救災和災後重建工作。
各級政府應加強對防汛防旱工作的統一領導,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動員全社會的力量,做好防汛防旱工作。在防汛防旱的關鍵時刻,各級防汛防旱行政首長應靠前指揮,組織廣大幹部群眾奮力防災減災。
5.3 技術儲備與保障
建設防汛防旱指揮系統。按照全省防汛防旱指揮系統建設要求,形成覆蓋區鎮防汛防旱部門的計算機網絡系統,提高信息傳輸的質量和速度。
改進完善水情信息採集系統,使全市報汛站的水情信息在30分鐘內傳到市防指。
建立對全市主要河道和水利工程的防洪調度系統,實現實時制訂和優化洪水調度方案,為防洪調度決策提供支持。
建立健全各級防汛防旱指揮機構會商系統。
建立防汛信息管理系統,實現各級防汛搶險救災信息的共享。
6.綜合管理
本預案為海門市防汛防旱應急總體預案,針對水旱災害不同類型應分別制定相應應急預案,主要有《海門市防颱風應急預案》《海門市城市防洪應急預案》等。
6.1 宣傳、培訓和演習
6.1.1 公眾信息交流
汛情、旱情、工情、災情及防汛防旱工作等方面的公眾信息交流實行分級負責制,一般公眾信息由本級防汛防旱指揮機構負責同志審批後,可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
當主要江河發生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呈上漲趨勢;出現大範圍的嚴重旱情,並呈發展趨勢時,由市防指統一發布汛情、旱情通報,以引起社會公眾關注,參與防汛防旱救災工作。
6.1.2 培訓
採取分級負責的原則,由各級防汛防旱指揮機構統一組織培訓。市防汛防旱指揮機構負責市防指成員單位負責人、區鎮防汛防旱指揮機構有關負責人、防汛搶險技術人員和防汛機動搶險隊骨幹的培訓。
培訓工作應做到合理規範課程、嚴格考核,保證培訓工作質量。結合實際,採取多種組織形式,定期與不定期相結合,市級培訓每年汛前至少組織一次。
6.1.3 演習
各級防汛防旱指揮機構應定期舉行不同類型的應急演習,以檢驗、改善和強化應急準備和應急響應能力。全市防洪搶險應急演習,一般2~3年舉行一次,由市防指負責組織。
6.2 獎懲
對防汛搶險和防旱工作作出突出貢獻的勞動模範、先進集體和個人,由市防指聯合市人社局或報請市政府表彰;對防汛搶險和防旱工作中英勇獻身的人員,按有關規定追認為烈士;對防汛防旱工作中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公務員管理條例》《江蘇省防洪條例》追究當事人的責任,並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6.3 預案管理
本預案由市防辦負責管理,並負責組織對預案進行評估。每3~5年由市防辦召集有關部門及防汛防旱專家評審,並視情況變化進行相應修改,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6.4 預案解釋部門和實施時間
本預案由市防汛防旱指揮部負責解釋。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7 附則
7.1 名詞術語定義
7.1.1 防禦洪水預案:是有防汛防洪任務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流域綜合規劃、防洪工程實際狀況和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制定的防禦江河洪水(包括對特大洪水)、颱風暴潮災害等方案的統稱。
7.1.2 防旱預案:是在現有工程設施條件和防旱能力下,針對不同等級、程度的乾旱,而預先制定的對策和措施,是各級防汛防旱指揮部門實施指揮決策的依據。
7.1.3 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現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7.1.4 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現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7.1.5 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現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7.1.6 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現期大於50年一遇的洪水。
7.1.7 輕度乾旱:受旱區域作物受旱面積佔播種面積的比例在30%以下。
7.1.8 中度乾旱:受旱區域作物受旱面積佔播種面積的比例達31%~50%。
7.1.9 嚴重乾旱:受旱區域作物受旱面積佔播種面積的比例達5l%~80%。
7.1.10 特大乾旱:受旱區域作物受旱面積佔播種面積的比例在80%以上。
7.1.11 緊急防汛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規定,當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證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庫水位接近設計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設施發生重大險情時,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可以宣布進入緊急防汛期。在緊急防汛期,國家防汛指揮機構或者其授權的流域、省(區、市)防汛指揮機構有權對壅水、阻水嚴重的橋梁、引道、碼頭和其他跨河工程設施作出緊急處置。防汛指揮機構根據防汛防洪的需要,有權在其管轄範圍內調用物資、設備、交通運輸工具和人力,決定採取取土佔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礙物和其他必要的緊急措施;必要時,公安、交通等有關部門按照防汛指揮機構的決定,依法實施陸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7.1.12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附件:1.海門市防汛防旱指揮組織體系框架圖
2.海門市防汛防旱應急響應流程圖
3.海門市防汛防旱應急物資主要數據表
4.海門市防汛防旱指揮部通訊錄
5.海門市防汛防旱防臺應急搶險技術專家庫名單
海政辦發[2019]46號.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