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都想放棄女兒撫養權,這個案子怎麼判?

2021-02-19 揚子晚報

父母離婚十多年後,原先經法院調解隨母親生活的14歲女兒突然提出要跟父親生活,但父親卻因組建了新家庭拒絕了這一請求。為此,女孩的母親一紙訴狀把前夫告上法庭……對於這起父母雙方均欲放棄未成年女兒撫養權的特殊糾紛案件,法院會如何判定?近日,該案在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最終落槌。

將於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對於離婚後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關係作出了更為明確的規定,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庭庭長王冬青向記者介紹分析了相關規定及其意義。

離婚十多年後,母親起訴更變女兒撫養權

2005年,張斌與葛小娟相識並登記結婚,第二年就生下女兒小雨。遺憾的是,因感情不和,兩年後雙方經法院調解離婚,約定小雨跟隨母親生活,撫養費由母親自理。

兩年後,張斌再婚並生下一個兒子。葛小娟離婚後一直沒有再婚,常年在淮安等地打工,小雨跟隨外公外婆在啟東一起生活。

2011年6月,葛小娟以小雨的名義為主張撫養費向法院提起訴訟,經調解,張斌每月負擔小雨生活費400元,並承擔教育費、撫養費的一半。之後,小雨以生活開支較大為由,訴至法院提高了撫養費。

去年年初,小雨提出要跟父親一起生活,但遭到張斌拒絕。同年8月,葛小娟以小雨堅持要與父親共同生活為由,到啟東市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變更女兒的撫養權。

女孩:母親常年在外,想跟父親生活

葛小娟的要求遭到張斌的反對。法庭上,張斌告訴法官,當初是葛小娟堅持要離婚並承諾自行撫養小雨,後又反悔主張撫養費,言而無信。而且,他已經重新組建了家庭,並且又生了個兒子,現在為了孩子上學,負債購買了學區房,無力維持兩個小孩共同生活。

張斌還說,自離婚後小雨從未與他共同生活,雙方感情基礎薄弱,小雨貿然進入新的家庭並不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

案件審理過程中,承辦法官當面向小雨進行了問詢。小雨表示,父母離婚後,她一直跟隨外公外婆生活,但母親常年在外地工作,對她照顧很少,所以想跟隨父親一起生活。

在此案審理過程中,法院查明,張斌再婚後全款購買了啟東市區的一處房產。

法官:離婚後請把對孩子的傷害降到最低!

啟東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小雨一直跟隨外公外婆生活,葛小娟長期在外地工作,未直接盡撫養義務。現小雨已年滿十四周歲,具備一定的辨識能力和責任能力,其根據父母現狀和自身意願,明確要求跟隨父親生活。


此外,相比於葛小娟,張斌居住生活在啟東市區,有穩定收入和固定住所,具備撫養子女的能力和條件。最終,法院判決小雨變更由張斌撫養。

張斌不服,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南通中院經審理維持了原判。

「葛小娟和張斌均放棄女兒小雨的撫養權,要求小雨跟隨對方生活。」對於這起特殊的變更撫養權糾紛案件,承辦法官介紹,法院對子女撫養權的認定從子女利益角度出發,基於小雨目前的生活狀態、實際需要,並在徵求其本人意見的基礎上,認定其跟隨父親生活更利於孩子的成長。

「父母是孩子最信賴的人,夫妻離婚後,雙方在追求自身幸福的同時,請把對孩子的傷害降到最低!」法官表示,把對孩子的撫養、教育和保護作為優先考慮的事項,是每一位父母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和倫理責任。(文中當事人為化名)

【法官說法】

離婚後扶養問題,《民法典》規定更加明確

記者了解到,對於離婚後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關係,《民法典》在《婚姻法》等現行法規的基礎上作了進一步完善,作出更為明確的規定。

去年10月22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分組審議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這也是該草案第三次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審議中,多位委員都提到了離婚撫養權的問題,建議在雙方協議不成時,法院應當徵求8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意見,以實現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

最終,《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第1084條規定「……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庭庭長王冬青告訴記者,關於離婚後子女的撫養,《民法典》將現行《婚姻法》規定的「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修改為「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增強了可操作性。

此外,2017年民法總則實施以後,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年齡起算點從十周歲降低至八周歲,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的規定「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並沒有隨之變更。《民法典》中的規定,直接明確了八周歲以上的子女其撫養權的歸屬原則,尊重他們的意願,實現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

王冬青表示,《民法典》第1084條的規定中,使用了「直接撫養」的表述而非之前《意見》中的「隨某方共同生活」,這種文字表達更符合法律精神,使得老百姓對離婚後子女撫養權歸屬這一概念有了更明確的認知。

「父母離婚以後,均有義務撫養子女,只是方式同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了變化,從共同直接撫養變為一方直接撫養。這意味著另一方應通過支付撫養費和行使探望權的方式履行撫養義務。」

來源|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萬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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