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涉黃違法犯罪
北流警方
將繼續加大整治力度
採取零容忍態度
堅持露頭就打
絕不手軟!
為加強北流市社會治安管理,淨化社會風氣,不斷提升人民群眾安全感、滿意度,北流市公安局巡邏防控大隊根據局黨委會議部署要求,於2020年10月13日、14日晚,在北流市荔枝公園開展整治行動。
10月13、14晚,北流巡警在巡邏防控大隊長李傑生帶領下,組織優勢警力、發揚連續作戰精神,對北流市荔枝公園涉黃亂點進行整治,在荔枝公園旁邊出租屋抓獲涉黃人員共17人。現北流市公安局已依法對13名涉黃人員執行行政拘留,對4名人員進行教育。
此次整治荔枝公園行動得到了北流市民的好評。為給市民營造一個良好的休閒生活環境,北流公安將繼續加大對荔枝公園整治力度,對各類違法犯罪行為,採取零容忍態度,堅持露頭就打,絕不手軟!
賣淫、涉黃量刑標準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六十六條 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條【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犯前兩款罪,並有殺害、傷害、強姦、綁架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協助組織賣淫罪】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賣淫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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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北流公安,由玉林生活編排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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