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防洪、供水安全,保護水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廣東省河道堤防管理條例》《廣東省河道採砂管理條例》《印發〈廣東省水利廳關於實施〈廣東省河道採砂管理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粵水建管〔2012〕172號)的規定,並綜合考慮河道河砂蘊藏、河床演變、水情、工程安全、水環境等情況,我局制定了《關於劃定2021年度廣州市從化區河道河砂禁採區的公告》(以下稱《公告》),現解讀如下:
一、必要性
河道採砂管理是水行政管理的重要工作,也是水行政主管部門的重要職責。《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廣東省河道堤防管理條例》《廣東省河道採砂管理條例》均對河道採砂管理有明確的規定。無序、無度的河道採砂活動對河勢穩定、防洪安全、水工程、橋梁碼頭等都構成了嚴重的威脅,直接影響社會公共安全。為保障防洪、供水安全,保護水生態環境,規範我市河道採砂管理秩序,制定《公告》非常必要。
二、主要依據和過程
(一)主要法律法規規章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三十九條:「國家實行河道採砂許可制度。河道採砂許可制度實施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在河道管理範圍內採砂,影響河勢穩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劃定禁採區和規定禁採期,並予以公告。」
2.《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在河道管理範圍內進行下列活動,必須報經河道主管機關批准;涉及其他部門的,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有關部門批准:採砂、取土、淘金、棄置砂石或者淤泥」。
3.《廣東省河道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在河道管理範圍內進行下列活動,應當報經有審批權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範圍和作業方式實施;涉及其他部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批准:
(一)採砂、取土、淘金、棄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鑽探、挖築魚塘;
(三)臨時堆放物品或者建設臨時設施;
(四)在河道灘地開採地下資源及進行考古發掘。
因防洪吹填加固堤防、清淤、疏浚、整治河道和航道等採砂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農村村民因自建房屋需要採挖河砂的,依照《廣東省河道採砂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4.《廣東省河道採砂管理條例》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分級管理權限,會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農業農村等相關主管部門和海事管理機構,根據河道來砂量、水情、河勢等情況,依法劃定年度河砂可採區,可採區以外的河段為禁採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於每年十月公告下年度河砂可採區和禁採區。」
第十一條:「河砂可採區內因防洪、河勢改變、水工程或者航運設施出現險情、水生態環境遭到嚴重破壞以及有重大水上活動等情形不宜採砂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通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劃定臨時禁採區或者規定禁採期。規定禁採期、劃定或者解除臨時禁採區的,應當及時公告。」
5.《廣東省河道採砂管理職責分工暫行規定》第六條:「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河道採砂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負責所轄河道採砂日常管理和執法工作(順德區河道採砂管理、執法工作分別由順德區國土城建和水利局、順德區環境運輸和城市管理局負責),指導、協調、監督下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開展河道採砂管理與執法工作。具體職責如下:(一)組織劃定主要河道年度河砂禁採區和可採區。」
6.《印發〈廣東省水利廳關於實施〈廣東省河道採砂管理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粵水建管〔2012〕172號)。
(二)制定過程
《公告》制定過程嚴格遵循上位法有關規定,遵守規範性文件制定要求,確保內容與現行上位法一致,不出現不符合上位法或者缺乏政策法規依據的情況。《公告》已徵求區各有關單位意見,均無修改意見。為擴大公眾參與度,保障該項工作的科學性、民主性、合法性,根據《廣州市行政規範性文件管理規定》《廣州市行政規範性文件制定規則》,2020年10月14日至24日,在廣州市從化區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公開徵求公眾意見。
三、主要內容
我區已公示在冊河道199條,其中市管河道1條,區管河道198條,包括流溪河幹流,流溪河支流小海河、龍潭河、呂田河、鴨洞河、玉溪河等,以及潖江(二)河、蓮麻河等。根據各河道河砂蘊藏、水情、水環境、河床演變、工程安全、供水安全等情況,結合河道綜合整治規劃要求及河道採砂管理現狀等,以保障河道堤防穩定、保護水環境、保障防洪、供水安全等為原則,劃定市管流溪河幹流良口壩以下至太平鎮與白雲區交界處、區管全部河道為河砂禁採區。需要說明的是,市管河道流溪河幹流已連續多年禁採,今年的禁採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如2021年發生變化再另行及時公告。
四、具體規定及說明
(一)適用範圍
本次《公告》適用範圍為流溪河幹流良口壩以下至太平鎮與白雲區交界處,小海河、龍潭河、呂田河、鴨洞河、玉溪河等以及潖江(二)河、蓮麻河等從化轄區內所有河道。
(二)禁採規定。
對於《公告》劃定的禁採河段,停止受理河道採砂申請和發放《河道採砂許可證》,禁止一切河道採砂活動,但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經其他相關部門許可的河道整治工程除外。對違反本公告規定在劃定禁採區實施違法採砂的,各級水行政將依法予以嚴厲查處。
五、意見協調和論證情況
《公告(徵求意見稿)》已徵求從化區8個鎮(街)、區規劃資源分局等6個職能及流溪河林場的意見,各單位均回復無意見。在廣州市從化區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公開徵求公眾意見,沒有收到不同意見的反饋。
特此說明。
廣州市從化區水務局
2020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