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後女子雷志華(化名),覺得自己的名字偏男性化,常遭人取笑,向營山縣公安局申請變更姓名,該局認為雷志華的申請不符合相關規定, 不予受理。雷志華遂將其告上高坪區人民法院,請求判令警方履行為自己變更姓名的法定職責。但法院卻駁回了雷志華的訴請,這是怎麼回事呢?
成年女子想改名 公安機關不受理
生於1995年的雷志華,是營山縣某鎮人。2020年9月1日, 她向營山縣公安局星火派出所提交了成人更改姓名申請書及相關資料, 以現用名偏男性化, 在日常生活中遭到他人取笑,對她的心靈造成創傷,使她的尊嚴受到損害為由, 請求將她的現用名雷志華變更為雷新荷。 星火派出所接受她的申請資料後,呈報給營山縣公安局,該局經過審核, 於去年9月4日以彩信的方式向雷志華發送了《不予受理告知書》。
雷志華不服,於2020年10月15日向高坪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立案受理後,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起訴警方不履職 被告辯稱行為合法
雷志華在法庭上說:「營山縣公安局不受理我變更姓名的申請, 但沒有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後來我通過網上信訪的形式向營山縣公安局反映情況。2020年9月4日, 營山縣公安局通過簡訊方式向我發送《不予受理告知書》, 但仍沒有對不予受理我更名申請的理由作出書面答覆。」
雷志華認為,公民享有姓名權,被告營山縣公安局作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特依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提起訴訟。雷志華當庭提出訴請:判令被告營山縣公安局履行辦理為自己更名登記的法定職責。
但被告營山縣公安局卻認為,儘管公民有姓名權,但隨意更改姓名會給社會管理帶來巨大難度和增加難以估量的管理成本。為此, 四川省公安廳治安管理總隊制定的《全省公安機關戶政管理工作規程(試行)》第五十四條對更改姓名做出了明確、 可操作的專門規定, 雷志華申請更改自己的姓名, 不符合現行公安機關對戶政管理的相關規定,「我局作出的行政行為合法, 請依法駁回雷志華的訴訟請求。」
不符改名法定情形 法院駁回原告訴請
雷志華的要求是否合理?其訴請該不該得到支持呢?
營山縣人民法院認為,雖然《民法總則》規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權等權利,但公民改變自己的姓名,也應當依照規定進行。四川省公安廳治安管理總隊制定的《全省公安機關戶政管理工作規程(試行)》係為進一步規範常住戶口管理工作,切實保障全省公民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其他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的,是現行有效的戶口管理規定。該規定第五十四條規定了居民可以變更姓名的五種情形。本案中,雷志華的申請不符合該五種規定的情形,因此營山縣公安局對雷志華的更名請求不予受理並無不當。
日前,該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雷志華的訴訟請求。
南充日報社全媒體記者 何顯飛
公民申請變更姓名五種情形
全省十佳律師事務所——四川罡興律師事務所主任任靜:《全省公安機關戶政管理工作規程(試行)》第五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變更姓名:(一) 父母離婚、 再婚的未成年子女;(二)依法被收養或者收養關係變更的;(三) 姓名或者姓名的諧音違背公序良俗的;(四)名字中含有冷僻字;(五)戶口登記機關認定可以變更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原告並不符合上述情形,故被法院駁回訴請。
【來源:南充新聞網】
聲明:轉載此文是出於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來源標註錯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請作者持權屬證明與本網聯繫,我們將及時更正、刪除,謝謝。 郵箱地址:newmedia@xxcb.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