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山居民丁某的媽媽
帶著自己家的寵物小狗
出門遛彎,
不想卻被一隻大狼狗咬傷,
雖在第一時間將小狗送至寵物醫院,
但小狗仍因治療無效死亡。
事發後,丁某母親報了警,
警方出警後進行了調查走訪,
基本可以確定這隻大狼狗
為同村村民方某所飼養。
應該誰來承擔賠償?
雙方對簿公堂。
寵物狗被狼狗咬死,狼狗主人拒絕賠償
2019年11月,銅山居民丁某的母親帶著家中的小型寵物狗外出遛彎,但沒有拴狗繩。不想隨後小狗被一隻大狼狗咬傷,丁某母親發現後立刻將兩隻狗分開。雖在第一時間將小狗送至寵物醫院,但小狗仍因治療無效死亡。
事發後,丁某母親報了警,警方出警後進行了調查走訪,並查看了監控,基本可以確定大狼狗為同村村民方某所飼養。
丁某便給方某打電話要求賠償,通話中,方某答應賠償1000元,並給丁某一條新狗,但需向其母親核實是否為自家飼養的狗咬了丁某的小狗。此後,方某卻以其母親表示自家的狗一直拴著沒有出門,更未咬小狗為由拒絕賠償。雙方協商未果後,丁某將方某訴至銅山法院,要求方某賠償1050元醫療費及3000元賠償金。
丁某提供了監控錄像,錄像顯示,2019年11月28日上午8點32分,一條大狼狗和一隻寵物狗從北往南追逐,逐漸靠近丁某母親,8點32分30秒,大狼狗出現撕咬扭打寵物狗動作,丁某母親隨即近前,將大狗驅走。丁某還提供了接處警記錄、醫療費發票、費用清單等。
法院審理:未牽狗繩,承擔三成責任
銅山法院經審理認為——
第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第八十條規定: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據此,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的飼養人或管理人對受害人承擔無過錯責任。本案中,方某飼養的大狼狗屬於烈性犬,該犬造成丁某的寵物狗受傷,應當由其飼養人方某承擔侵權責任。
同時,丁某的母親帶寵物狗出門時,亦未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致使其寵物狗脫離監管,以致與方某飼養的狼狗發生撕咬,其自身亦存在一定過錯,考慮本案實際情況,法院酌定方某按照70%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下列原則確定舉證證明責任的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一)主張法律關係存在的當事人,應當對產生該法律關係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二)主張法律關係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當事人,應當對該法律關係變更、消滅或權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本案中,丁某對於損失應承擔舉證責任,現所舉證據僅能夠證明其花費醫療費1050元,法院對此予以認可。其主張狗購買時花費3000元,而所舉證據不足以證明寵物狗的實際損失,對於該項主張法院不予認可。
綜上,銅山法院判決方某賠償丁某寵物狗醫療費的70%為735元。方某不服提起上訴,中級法院經二審審理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遛狗拴繩!真的很重要!
本案主審法官張衡提醒,狗狗是人類忠誠的夥伴,但是一些不文明養狗行為,卻給他人造成了很大的困擾。
現實生活中,動物並沒有控制自己的行為能力,這就要求作為寵物的主人應當隨時注意自己寵物的行為,否則引起傷害事件會侵害他人權益,進而給自己帶來經濟損失和法律風險。而作為被害人,在發生此類事件後應當第一時間保存好完整證據,以便在後期的協商、調解、訴訟過程中,能有效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官提醒:文明養犬,既是每個養犬人的責任,也是關係社會文明的重要體現,希望大家文明養狗,外出遛狗時一定要按規定拴好牽引繩。
徐報融媒記者 孟麗 通訊員 李夢瑤
編輯 七七 校對 朱美華
責編 辛安然 總監 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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