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男子花3萬找少婦,結果事後只給了3000塊,少婦感覺被騙,一怒之下在網上曝光並投訴了這名男子。據悉,廣東潮汕的少婦王女士已經結婚,在網上認識了一名男子之後,兩人在聊得非常愉快,之後男子想把王女士約出來,並且表示願意花3萬塊錢。但等他們兩人交易完事後,男子只給了3000元就將王女士拉黑,王女士氣憤不過,為了讓男子給她轉帳,王女士在聊天過程中以將所有事情告訴自己的老公相威脅,聲稱讓男子為自己的所作所為付出代價。(來源 天天讀報會)
【吳律師談法】
1.作為一個有夫之婦,不守婦道,這種行為不但違背公序良俗,也違反了夫妻之間的忠實義務。男子明知王女士是有家室的人,還和王女士曖昧不清,以金錢許諾,約出來發生關係,兩人做出如此有傷風化之事,真是令人汗顏!
發生這麼不知廉恥的事,王女士不但沒有自責,反而為了索要嫖資,還搬出自己的丈夫相威脅,有沒有想到你的丈夫此時頭頂一片綠油油?良心不痛嗎?
2.男子承諾發生關係後給王女士3萬元,那麼王女士可以要回嫖資嗎?答案是不能。
兩人是自願發生性關係的,為什麼這筆錢卻變成嫖資了?我們先來了解下什麼是賣淫嫖娼。賣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異性之間或者同性之間以金錢、財物為媒介發生性關係的行為。從主觀上來看,賣淫者在與嫖客發生性關係時的主觀目的是營利,而不是以感情、激情或者生理需求為目的。
一般情況下,如果不交付金錢,這種行為既不違法也不犯罪,純屬違反了道德;如果約定交付金錢,隨後發生關係,那麼兩人就屬於賣淫嫖娼的行為。具體到此次事件中,王女士和男子的行為就屬於賣淫嫖娼,那麼王女士要求男子給付的金錢當然屬於嫖資了。
3.王女士和男子的行為違背公序良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這種情形下雙方的金錢給付約定,當然無效,自始無效。合同無效,拿回嫖資的基礎性權利就不復存在了,因此王女士無法拿回嫖資。有人會問了,那王女士不是被白嫖了?的確是這樣,不,還拿到了3000塊。
4.對於賣淫嫖娼行為,雖然《刑法》沒有直接規定對應的罪名,但是這種行為違法了《治安管理處罰法》,可對兩人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不知道王女士在曝光男子的同時,有沒有想到會不會驚動警方?不懂法,真可怕啊,搞不好把自己給弄進去了,筆者建議大家有空多學學法律。
對於這件事,你有什麼看法?歡迎大家評論下方留言探討。我是吳律師,歡迎大家關注我,普法維權之路,你我並肩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