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需交稅?融資難?個人信息不知如何收集使用……11月新法解惑篇...

2020-12-23 企業首席法務官

@深圳企業們,您的2020年餘額只剩2個月。

即將步入的十一月,是秋冬交際之時,也是企業凝聚力量、衝刺年關的好時機。那麼從十一月起,有哪些新規將實施?又將如何影響企業?

目 錄

一、六部門聯合發布 | 三十八條舉措支持民營企業轉型升級

二、國務院:明確金融控股公司準入管理規範

三、增值稅新政策:無償轉讓≠無需交稅

四、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公布:企業收集使用個人信息合規指引

五、科技成果賦權、知產質押融資、同股不同權,多項創新助力深圳企業發展

六、利好政策 | @深圳電商企業們,您有一份獎勵待領取

七、重磅!深圳綜合改革試點首批40條授權清單利好企業發展

01

六部門聯合發布 | 三十八條舉措

支持民營企業轉型升級

2020年10月14日,國家發改委、科技部、工信部、財政部、人社部及人民銀行聯合發布《關於支持民營企業加快改革發展與轉型升級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與企業相關的主要內容有:

一、切實降低企業生產經營成本

(一)繼續推進減稅降費。對受疫情影響嚴重的中小企業,依法核准其延期繳納稅款申請。對小微企業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工會經費,實行全額返還支持政策。

(二)進一步降低用能用網成本。落實階段性降低企業用電價格的支持政策,持續推進將除高耗能以外的大工業和一般工商業電價全年降低5%。

//

二、著力解決融資難題

(一)支持開展信用融資。

鼓勵金融機構和徵信機構、信用評級機構加強合作,利用大數據等技術手段開發針對民營企業的免抵押免擔保信用貸款產品。

加大信用信息歸集力度,更好發揮對小微企業信用貸款的支持作用。用好普惠小微信用貸款支持方案,大幅增加小微企業信用貸款。

(二)拓展貸款抵押質押物範圍。

支持大型企業協助上下遊企業開展供應鏈融資。依法合規發展企業應收帳款、存貨、倉單、股權、租賃權等權利質押貸款。積極探索將用能權、碳排放權、排汙權、合同能源管理未來收益權、特許經營收費權等納入融資質押擔保範圍。

逐步擴大智慧財產權質押物範圍,對企業專利權、商標專用權和著作權等無形資產進行打包組合融資,推動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增量擴面。鼓勵銀行等金融機構根據企業物流、信息流、資金流的評價結果,提升製造業民營企業最高授信額度。

(三)拓展民營經濟直接融資渠道。

支持民營企業開展債券融資,進一步增加民營企業債券發行規模。支持民營企業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區域性股權市場掛牌交易和融資。

(四)創新信貸風險政府擔保補償機制。

指導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加大對中小微企業的支持力度,適當降低融資擔保費率。

(五)促進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

落實《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加快建立支付信息披露制度、投訴處理和失信懲戒制度以及監督評價機制。要對惡意拖欠、變相拖欠等行為開展專項督查,督促拖欠主體限期清償拖欠帳款。

《意見》詳情: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tz/202010/t20201023_1248824.html

02

國務院:明確金融控股公司準入管理規範

2020年9月11日,國務院印發《關於實施金融控股公司準入管理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將於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主要內容有:

一、對金融控股公司實施準入管理

非金融企業、自然人以及經認可的法人控股或者實際控制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不同類型金融機構,符合《決定》規定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申請,經批准設立金融控股公司:

1 控股或者實際控制的金融機構中含商業銀行的,金融機構的總資產不少於人民幣5000億元,或者金融機構總資產少於人民幣5000億元但商業銀行以外其他類型的金融機構總資產不少於人民幣1000億元或者受託管理的總資產不少於人民幣5000億元;

2 控股或者實際控制的金融機構中不含商業銀行的,金融機構的總資產不少於人民幣1000億元或者受託管理的總資產不少於人民幣5000億元;

3 控股或者實際控制的金融機構總資產或者受託管理的總資產未達到上述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標準,但中國人民銀行按照宏觀審慎監管要求認為需要設立金融控股公司。

//

二、設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條件

(一)應當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條件;

(二)同時具備《決定》所規定的以下條件:

1、實繳註冊資本額不低於人民幣50億元,且不低於所直接控股金融機構註冊資本總和的50%;

2、股東、實際控制人信譽良好,且符合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

3、有符合任職條件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4、有為所控股金融機構持續補充資本的能力;

5、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有效的風險管理、內部控制制度等其他審慎性條件。

//

三、其他規定

非金融企業或者經認可的法人控股或者實際控制的金融資產佔其並表總資產的85%以上且符合本決定規定應當申請設立金融控股公司情形的,也可以依照本決定規定的設立金融控股公司條件和程序,申請將其批准為金融控股公司。

《決定》詳情: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0-09/13/content_5543127.htm

03

增值稅新政策:無償轉讓≠無需交稅

2020年9月29日,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於明確無償轉讓股票等增值稅政策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主要內容如下:

一 納稅人無償轉讓股票時,轉出方以該股票的買入價為賣出價,按照「金融商品轉讓」計算繳納增值稅;在轉入方將上述股票再轉讓時,以原轉出方的賣出價為買入價,按照「金融商品轉讓」計算繳納增值稅。

二 自2019年8月20日起,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1年期以上(不含1年)至5年期以下(不含5年)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選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或5年期以上貸款市場報價利率,適用《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機構小微企業貸款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91號)規定的免徵增值稅政策。

三 土地所有者依法徵收土地,並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關有形動產、不動產補償費的行為,屬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印發)第一條第(三十七)項規定的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情形。

《公告》詳情:

https://shenzhen.chinatax.gov.cn/sztax/zcwj/zxwj/202010/dd0f5ecb311a470d88a149d314f33025.shtml

04

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公布:

企業收集使用個人信息合規指引

2020年10月2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向社會公眾徵求意見,截止至2020年11月19日,《草案》主要內容有:

一、明確個人信息的定義:

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與已識別或者可識別的自然人有關的各種信息,不包括匿名化處理後的信息。

個人信息的處理包括個人信息的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活動。

二、個人信息的處理:

以 [ 告知+同意 ] 為核心原則,且個人有權撤回其同意,個人信息處理者在處理個人信息時,應當採用合法、正當的方式,遵循誠信原則,在具有明確、合理目的的條件下,公開、透明地進行處理,且個人信息處理者有義務採取必要措施保障所處理個人信息的安全。

//

三、敏感信息範圍:

敏感個人信息是一旦洩露或者非法使用,可能導致個人受到 歧視或者人身、財產安全受到嚴重危害的個人信息,包括種族、民族、宗教信仰、個人生物特徵、醫療健康、金融帳戶、個人行蹤等信息。

四、域外效力:

境外的組織、個人從事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個人信息權益,或者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個人信息處理活動的,國家網信部門可以將其列入限制或者禁止個人信息提供清單,予以公告,並採取限制或者禁止向其提供個人信息等措施。

五、法律責任:

1、民事責任:侵犯他人個人信息的,按照個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或個人信息處理者因此獲得的利益承擔賠償責任;

2、行政責任:違法處理個人信息或未按規定採取必要安全保護措施的,由相關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給予警告,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3、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草案》詳情:

http://www.npc.gov.cn/flcaw/userIndex.html?lid=ff80808175265dd401754405c03f154c

05

科技成果賦權、知產質押融資、同股不同權,

多項創新助力深圳企業發展

2020年8月28日,深圳人大常委會公布《深圳經濟特區科技創新條例》(以下簡稱《創新條例》),將於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值得企業重點關注的內容如下:

一、科技成果先賦權後轉化:

對於全部或者主要利用財政性資金取得職務科技成果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應當賦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團隊科技成果所有權或者長期使用權,可以約定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

約定按份共有的,科技人員持有的份額不低於百分之七十;賦予長期使用權的,許可使用期限不少於十年。

對於同一職務科技成果,科技人員獲得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者長期使用權的,單位可以不再給予成果轉化收益及相關獎勵。

//

二、科技成果決策盡職免責機制:

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有關負責人履行勤勉盡職義務,嚴格執行決策、公示等管理制度,沒有牟取非法利益或者惡意串通的,可以免予追究其在科技成果定價、自主決定資產評估以及職務科技成果賦權中的決策失誤責任。

//

三、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和證券化:

1、設立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壞帳補償和貼息專項資金,支持金融機構開展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業務,企業以智慧財產權開展質押融資,符合條件的,可以由財政性資金給予貼息貼保。

2、推動智慧財產權證券化,推進以智慧財產權運營未來收益權為底層資產發行智慧財產權證券化產品。企業成功發行智慧財產權證券化產品的,市、區人民政府可以給予適當補貼。

3、證券化產品中的智慧財產權許可在稅收管理中視為融資行為。

//

四、創新同股不同權:

在深圳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登記的科技企業可以設置特殊股權結構,在公司章程中約定表決權差異安排,在普通股份之外,設置擁有大於普通股份表決權數量的特別表決權股份。

設置特殊股權結構的公司,其他方面符合有關上市規則的,可以通過證券交易機構上市交易。

《創新條例》詳情:

http://www.szrd.gov.cn/szrd_zyfb/szrd_zyfb_cwhgb/202008/t20200828_19314986.htm

06

利好政策 | @深圳電商企業們,

您有一份獎勵待領取

2020年10月16日,深圳市政府印發《關於推動電子商務加快發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簡稱《措施》),自2020年10月26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主要內容有:

《措施》詳情:

http://www.sz.gov.cn/gkmlpt/content/8/8176/post_8176155.html#749

《解讀》詳情:

http://www.sz.gov.cn/cn/xxgk/zfxxgj/zcjd/content/post_8176172.html

07

重磅!深圳綜合改革試點

首批40條授權清單利好企業發展

2020年10月18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聯合印發《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綜合改革試點首批授權事項清單》(以下簡稱《授權清單》),主要內容有:

一、要素市場化配置方面

1、開展特殊工時管理改革試點:允許修訂促進和諧勞動關係的相關經濟特區法規,擴大特殊工時制度適用行業和工種崗位範圍,探索適應新技術、新業態、新產業、新模式發展需要的特殊工時管理制度。

2、支持在資本市場建設上先行先試:推進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落地,建立新三板掛牌公司轉板上市機制。

3、推出深市股指期貨,不斷豐富股票股指期貨產品體系。

4、探索完善智慧財產權和科技成果產權市場化定價和交易機制:建立連接技術市場與資本市場的全國性綜合服務平臺,為科技成果交易、轉移轉化提供一站式服務。

完善確權、登記和公示等基礎功能,形成智慧財產權和科技成果產權市場化定價和交易機制,優化科技成果信息管理、檢索和分析。

//

二、營商環境方面

1、開展破產制度改革試點:

1)試行破產預重整制度,探索建立泛亞太地區破產重整中心;

2)允許探索跨境破產協作機制,完善財產處置配套制度;

3)探索政府有關部門與法院聯動制度,建立信用修復機制;

4)率先試行自然人破產制度,支持制定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相關規定;

5)完善商事主體退出機制,創新企業註銷制度。

2、開展新型智慧財產權法律保護試點:

1)實施新型智慧財產權法律保護制度,完善網際網路信息等數字智慧財產權財產權益保護和公平競爭制度;

2)建立懲罰性賠償制度,先行探索依法降低商業秘密侵權行為刑事立案門檻;

3)依法降低行政執法打擊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證據要求。

//

三、科技創新體制方面

1、優化科研機構技術轉移機制:

推動高校、科研機構設立技術轉移部門,將科技成果轉化情況納入分類考核評價體系。建立高校、科研院所和國有企業科技成果向社會公開機制。

在探索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成果評價、收益分配等方面先行先試。探索政府資助項目科技成果專利權向發明人或設計人、中小企業的轉讓和利益分配機制。

2、完善金融支持科技創新的體制機制:

1)鼓勵深圳銀行業金融機構在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前提下,與外部投資機構加強合作,積極探索多樣化的科技金融服務模式;

2)支持深圳積極發展綠色金融與金融科技,申建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

3)支持構建綠色技術市場導向創新體系;

4)探索完善綠色金融組織體系、標準體系、信息化管理體系,推動金融科技和綠色金融融合發展。

《授權清單》詳情:

https://www.ndrc.gov.cn/xxgk/jd/jd/202010/t20201020_12484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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