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21 14:43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雨山區人民法院
立法為公 司法為民
日前,雨山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盜刷他人支付寶的盜竊案。七年前,小強因幫同事註冊支付寶帳號,知曉同事的支付寶帳號密碼,在這期間該同事一直未更換過密碼,小強便突發貪念盜刷其支付寶花唄金額。最終,被告人小強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拘役二個月,宣告緩刑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作案工具POS機1臺、手機1部,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
案情回顧
被告人小強於2013年受同事小雲委託,使用自己的郵箱為小雲註冊支付寶帳號並獲悉帳號密碼等信息,後小雲一直使用該支付寶帳號,未更改帳號密碼。2020年10月初,小強想到曾幫小雲註冊過支付寶帳號一事,遂使用自己手機登陸小雲該支付寶帳號,同年10月3日,小強使用小雲支付寶花唄在馬鞍山市雨山路某水餃店盜刷三次,分別為1元、46元、19元。10月8日,小強使用小雲支付寶花唄在該水餃店又盜刷5元,在雨山路某快餐店盜刷58元,在某體驗館盜刷79.9元。10月9日,小強使用小雲支付寶花唄在自己的POS機上盜刷兩次999元計1998元,後又在某便利店盜刷26元,共計盜刷小雲支付寶花唄2232.9元。被告人小強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到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並賠償被害人小雲經濟損失2500元,取得被害人諒解。
法院認為:被告人小強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多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2232.9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結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官提示
在此提醒大家,提高財產安全意識,提防身邊的「有心人」,切莫將個人身份證、銀行卡等重要物品及相關信息隨意放置或輕易告知他人。如果是讓別人幫忙申請帳號,事後一定要在第一時間更換密碼,把綁定手機、郵箱換成自己的。定期查看自己的帳戶餘額和交易明細,帳戶不要綁定多張銀行卡,保管好手機密碼和支付密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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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談案說法| 雨山法院:七年前請同事幫忙申請支付寶,如今花唄金額卻不翼而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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