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同性婚姻合法化背後的故事

2021-02-14 GS樂點

 

2017年5⽉24⽇,臺灣司法院公布《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表⽰臺灣《民法》不允許同性⼆⼈可按婚姻章規定進⾏登記結婚,違反《中華民國憲法》第7條平等權和第22條保障⼈民婚姻⾃由,要求有關機構必須在兩年內完成法律之修正或制定。

 

2019年5⽉17⽇,《司法院釋字第七四⼋號解釋施⾏法》三讀通過,並於同年5⽉24⽇⽣效,標誌著臺灣也成為亞洲第⼀個同性婚姻合法的地⽅。

 

這次釋憲的成功和最終實現同性婚姻,離不開臺灣同運群體⼗餘年在同婚運動上做出的⼯作和努⼒,其中,臺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簡稱「伴盟」)的秘書長簡⾄潔⼥⼠和此次釋憲案的代理律師許秀雯⼥⼠,在運動過程中起到了⾄關重要的領導與推進作⽤。她們通過系統性、不間斷的努⼒,最終出現機會之後臨門⼀腳,把本來不是同運界認為重要的議題變成優先議題,最後匯聚成社會和政治壓⼒。

今天台灣同性婚姻合法化已經⾛過⼀周年。在這個驕傲⽉,我和她們聊⼀聊臺灣同性婚姻合法化之前這過去⼗餘年發⽣在背後的故事。

 

簡至潔與許秀雯

 

問:在臺灣推動同婚運動的過程中存在很⼤的阻⼒,因此能夠取得現在的成果很不容易。從開始到最後成功,為了促進臺灣同婚合法化,你們都做了哪些⼯作呢?

 

答:我們在2008年邀請當時較活躍的同志組織與領袖,商討推動同性關係合法化的可能性,並開始著⼿相關⼯作。這⼗年間,我們從⾃⼰研議法案開始,最後將法案送交⽴法院審議,之後開啟司法訴訟,要求地⽅政府開放同性伴侶註記,甚⾄推派代表選⽴法委員,最後終於釋憲成功。這些推進,除了仰仗律師團在修法、釋憲⽅⾯的努⼒,還有⼀批⼜⼀批的組織⼯作者與志⼯,透過街頭聯署、演講、集會遊⾏、記者會、辦活動、經營社群媒體等等⽇積⽉累的社會倡議,才終於往前⾛了⼀⼩步。

 

運動的初始,我們並沒有聚焦在「婚姻」,⽽是提出了「多元成家三法」。這三套法律分別為婚姻制度、伴侶制度,以及家屬制度。經過兩年多的研議,以及⼀年的聯署,2013年我們將這個三個法案送到了⽴法院,但最後只有「婚姻平權」受到⽴委們的關注(後來我們總結,可能還是因為相⽐其他兩種婚姻這還是⼀個更簡單易懂的制度)。由於當時同婚問題還是很敏感的,因為這涉及到⼈權價值和傳統家庭價值的衝突與對⽴,所以當時政治⼈物不太願意做這件事,加上反同運動的興起,婚姻平權法案在送到⽴法院後⾃然也就沒有獲得推進。

 

在⽴法路線⾏不通後,2014年我們就轉向了司法路線,代理了祁家威先⽣的案⼦,2015年將這個案⼦送⾄⼤法官解釋,⼀直到2017年⼤法官做成了解釋,奠定了臺灣不允許同性婚姻的法律被認定為違憲的基礎。這之後的兩年,我們⼜接著為了對抗反同勢⼒組織的公投拼命拉⽀持,最後在2019年5⽉24⽇,《司法院釋字第七四⼋號解釋施⾏法》⽣效,標誌著我們的⼯作取得了初步成果。

 

以上這些是我們同婚運動的⼏個⼤的階段。實際上在這些過程中,我們做了很多努⼒和⼯作,⽐如在草擬「多元成家三法」時,我們研讀了⼋個國家的⽴法例與運動進程,並緊追國際發展,隨時發布國際消息與我們的評論;為了獲取社會對同婚⽴法的⽀持,我們請了很多⼀線藝⼈為我們的草案代⾔等等。

 

我們通過系統性地、不間斷地、不怕失敗地去做,把本來不是同運界認為重要的議題變成優先議題,最後匯聚成社會和政治壓⼒,當有了好的機會的時候臨門⼀腳,這就是「伴盟」⾛過的這10年的路。

 

問:你們出於什麼契機開始推動同性婚姻平權運動,⽽⾮繼續將主要精⼒放在諸如 扭轉治療等⼀些同志社群看來更亟待解決的問題上的?

 

答:在2009年「伴盟」開始草創的時候,同性婚姻甚⾄不是同運界的優先議題,沒有任何專職的組織做這件事。但要求同性伴侶關係的法律承認,卻是⼴⼤同志社群的企盼,每年同志遊⾏總有⼈會⾃⾏製作相關標語上街,只是當時主流的同志運動團體未準備好響應罷了。「伴盟」當時也是基於以下評估,認為應當可以著⼿推動同志伴侶與家庭權的⽴法運動。

 

第⼀個是同志運動群體逐漸壯⼤。1990年代末,同志社群逐漸形成組織,2003年同志遊⾏開始每年舉辦,⼈數⼀年⽐⼀年多。⽽積極的同志運動者也多來到青壯年開始思考成家,甚⾄⽼年照顧的年紀。

 

第⼆個是從2000年後,臺灣在教育領域與⼯作領域已逐步放⼊多元性別的反歧視規定,2004年通過的《性別平等教育法》,其中更明確指出性別不只是男⼥,⽽必須考慮性別認同、性別特質以及性傾向,此法也要求從⼩學階段就必須納⼊性別平等教育。反歧視政策與同志教育的施⾏,都讓新⼀代臺灣⼈具備基礎的性別平等知能。

 

第三個就是我們意識到推動同婚的必要性。在2008年時,同志社群雖然願意考慮同婚法,但想法其實很簡單,就是「有總⽐沒有好,往前⾛⼀步就好」,對於往哪個⽅向⾛,⼤家依然沒有⼀個明確的⽬標,⽽且內部分歧也很⼤,所以當時我們確實覺得推動法案⽐較困難,也有考慮過先修改諸如保險法、醫療法等⼀些規則。可是當我們注意到法律本⾝並沒有將保險受益⼈、醫療承諾⼈限定為配偶,但實踐中卻存在這種限制的時候,我們意識到臺灣的社會體系仍是通過「⾝份關係」來運作,沒有⼀個法定的⾝份關係,⾛到哪⾥都⾏不通,這已經不是法律本⾝是否有限制的問題了。所以我們在研究討論⼀年後,確定仍必須修改⾝份法規,於是我們最後提出「婚姻」、「伴侶」、「家屬」三種⾝份關係的修法,可惜⽬前只有同性婚姻通過。

 

問:有觀點認為,民進黨⽀持同運的原因之⼀是政治⽴場的對抗,請問你們是否認可這樣的觀點或者這種說法是否有⼀定道理?

 

答:我覺得這個觀點有待商榷。其實臺灣同婚合法化,不是臺灣政府希望臺灣成為「亞洲第⼀個同性婚姻合法的」,⽽是臺灣的同志運動把它逼上這個位置的。

 

「伴盟」⽤了10年左右的時間,不斷地把議題的能見度提⾼,把社會⽀持擴⼤,爭取同理跟⽀持,最後匯聚成社會和政治壓⼒,使得這個問題從⼏乎⽆⼈問津到⽆法被忽視,把政治界本來根本不當作政治議程的議題,通過⽴法提案和政黨政治的競爭變成政治議程,最後才變成司法院⼤法官釋憲的⽬標,這才取得階段性的成果。

 

當然,雖然從整個運動的發展情況來看,民進黨相較於國民黨,確實更看重與⽀持⼈權議題,但對於「同婚」,民進黨實際上並沒有真的有⼀個⼀致性的看法,它還是把同婚當成傳統價值與現代價值的選擇,也就是⼀個造成社會衝突對⽴的危險議題,最好不要碰的燙⼿⼭芋,⽆奈⼤法官解釋規定的兩年期限到了,它不得不處理。但也正是因為臺灣政府的意志不堅定,釋憲過後還是放任同婚公投發⽣。

 

我希望LGBT⼈權的狀況在全亞洲、全世界⼀起⽔漲船⾼,要做到這件事,我覺得我們同運群體不應該做別⼈的棋⼦或⼯具。

 

問:釋字748號解釋對臺灣同婚合法化起到了重要作⽤,作為該案的代理律師,能否具體介紹⼀下這⼀案件,特別是該案件發⽣的前因後果。

 

答:這個案件的當事⼈祁家威先⽣早在1998年就申請過與同性伴侶公證結婚。在被拒絕後,祁先⽣2000年⾃⼰向司法院⼤法官會議聲請解釋戶政機關不受理同性別結婚登記是否違憲,但司法院沒過多久就從程序上駁回了他的請求。2013年祁先⽣再次到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仍然遭到拒絕。後來到了2014年,祁家威先⽣來找我,希望我幫他上訴到最⾼⾏政法院。剛剛我們也提到,2013-2014年我們知道了同婚法案受阻,⽴法路線⾏不通,我們原本就在籌劃集體⾄戶政機關要求登記結婚,祁家威先⽣這個時候來找我,我認為和我們運動路徑相符,因此答應了委任。

 

揮動彩虹旗的祁家威

 

為了提⾼釋憲成功的⼏率,我們在釋憲申請的時間和釋憲申請⼈上做了⼀些巧妙的安排。對於釋憲申請的時間,當時我們知道美國最⾼法院會在2015年6⽉就奧伯格費爾訴霍奇斯案(Obergefellv. Hodges)做出決定,⽽我們推斷該案件⼤概率會贏,這也會對臺灣社會有影響,因此我們選擇在2015年8⽉20⽇這個時間點將祁家威的案件拿去做釋憲申請;對於釋憲申請⼈,除了祁家威先⽣外,我們還「慫恿」臺北市政府也提出釋憲申請,這不僅提⾼⼤法官受理的可能性,也是從地⽅政府⾓度對中央施加⼀個壓⼒。

 

事實證明這個案件確實得到了司法院和政府的重視。2017年3⽉24⽇這個案件開了⾔辭辯論庭,全程直播。2017年5⽉24⽇⼤法官做成了解釋,⽀持《民法》沒有讓同性別成⽴有親密性和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違憲,要求有關機構在兩年之內完成法律的修改或執⾏。

 

問:既然現在臺灣已經實現了同性婚姻合法化,那麼下⼀步你們的同運⼯作將向什麼⽅向發展?

 

答:釋憲成功只是同志平權道路上的⼀⼩步,在反同拉扯下,臺灣的同性婚姻仍有諸多未完成之事,包括:跨國同婚尚未全⾯開放、同性配偶仍⽆法共同收養⼦⼥。

 

此外,現實中,汙名化和歧視的問題仍然存在,所以我們已經積極投⼊下⼀階段的反歧視⼯作,⽬前「伴盟」平權律師團已經義務代理四起跨性別與雙性⼈在校園與職場的歧視案件,相應的運動也持續進⾏。

 

我們認為同婚合法只是⼀個起步,讓每⼀個性少數都真的開始覺得⾃⼰作為⼀個普通公民也有權利要求國家給予平等對待。我認為這⼗年的運動⾛下來,同運群體有了⾜夠的知識、經驗以及群眾⽀撐,⾜以⽀撐下⼀階段的法律與政治改⾰,這是過去從來沒有過的事情,所以我覺得這對臺灣來說是好的。

 

文章首發於FT中文網,受作者授權刊登。


劉毅強 | 作者

國際法促進中⼼的創始⼈和執⾏主任。國際法促進中⼼(Chinese Initiative on International Law)是第⼀家由中國⼈創辦的並在海外開設辦公室的法律類⾮政府組織(NGO),現在已經獲得了聯合國諮商地位。2018年他⼜和中國青少年⼉童基⾦會共同發起了共同未來項⽬(Common Future Fu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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