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依託即時通訊、行動支付等的普及,賭博已完成線上化轉型,藉助網絡將觸角延伸到了城鄉各年齡段人群,嚴重破壞了網絡環境及經濟秩序,引發了諸多社會問題。從公安部多次牽頭專項行動,到金融監管部門督導支付機構嚴查相關資金渠道,針對線上賭博的嚴監管態勢已初步顯現。但是,當前治理工作維度單一、治標忘本等問題依舊突出,亟待全面深入解決。
線上賭博的社會危害性更大。當前,線上賭博已呈現出與傳統賭博較為明顯的差異,社會危害性更大。
第一,線上賭博輻射群體迅速擴大化、年輕化,危害面巨大。通過對高頻賭徒進行抽樣調查發現,一方面,線上賭徒主力趨向低齡化。數據顯示:年齡在18歲至40歲間的賭徒佔比約為84%。其中18歲至30歲的約佔54%,30歲至40歲的約佔30%,小於18歲的已達3%。另一方面,線上賭徒地域分布下沉化。隨著網絡基礎設施迅速向中小城市、農村及貧困偏遠地區普及,線上賭博亦由一二線城市向三四線城市甚至農村蔓延。此外,線上賭博的巨大影響面還體現在其資金聚集的規模化。數據顯示,僅一個中等規模線上賭博平臺的月資金流水即可達億級規模。
第二,線上賭博推廣手段灰色化。一方面,賭徒與莊家身份日益融合,傳銷色彩明顯。線上賭博團夥大量招募代理人員,並以其發展的下線數量計酬。數據顯示,20%以上的賭徒曾通過擔任賭博平臺代理人,進行賭博推廣活動牟利。這種傳銷式推廣模式將小而散的賭徒迅速聚集,擴大了賭徒社交圈,製造了危害巨大的賭徒群體效應。另一方面,賭博團夥濫用技術手段,涉嫌計算機信息系統及數據類犯罪。線上賭博團夥或通過購買、劫持等方式在用戶流量中強行植入廣告;或入侵政府、新聞等重要網站,使用惡意劫持關鍵詞搜索等提升網站曝光率;或在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後強制、精準推送賭博連結,所用手段已觸犯多個網絡犯罪罪名。
第三,線上賭博跨境運作普遍化、技術背景複雜化,打擊難度驟增。一方面,越來越多的線上賭博團夥陸續將核心業務部門遷移至境外,以菲律賓、泰國等東南亞國家作為其主要據點,給我國相關偵查、抓捕、取證、審判、執行等工作設置了諸多障礙。另一方面,線上賭博團夥擁有龐大的開發、運維、安全對抗架構及專業的技術團隊,可自主利用各類技術開發產品、規避監管。此外,線上賭博產業正迅速雲化,賭博團夥已擁有雲平臺大量伺服器,可頻繁切換使用,並隨時轉移、清除數據,對其偵查、取證難度巨大。
現有管理漏洞為線上賭博留下生存空間。近幾年來,各部門已針對線上賭博開展過多次專項打擊行動,雖有一定收效,但也暴露出治理工作思路滯後、切入點單一等問題,線上賭博仍有較大生存空間。第一,金融監管忽視了對第四方聚合支付市場的管控。自人民銀行對第三方支付機構進行牌照管理後,線上賭博已極難從第三方支付機構直接獲得資金結算服務。但是,金融監管部門在持續著力規範第三方支付機構的同時,卻忽視了新興的、大量存在的第四方聚合支付,使其長期游離在監管視野之外,成為線上賭博賭資收取、分配、洗錢的基礎設施。第二,刑事制裁以零散打擊為主而缺乏體系性思路。一方面,尚未在實踐層面形成對技術濫用行為的有效治理體系。制度上,我國新近才完成了技術利用專門立法及技術濫用入刑修訂,相關制度形成歷史較短,具體規定多有缺漏;實務上,執法及司法人員技術背景薄弱,司法實踐中技術濫用處置經驗及案例不足。另一方面,尚未形成覆蓋地區廣泛、內容完備的警務及司法互助體系。我國跨境偵查、取證、引渡處置工作存在諸多空白之處,為線上賭博人員留下了「出境避罪」的幻想空間。
傳統犯罪網絡化、數位化後,治理模式也應當更新。遏制線上賭博等「新瓶舊罪」,需立法、執法及司法共同努力,更需技術和法律互相配合。建議實行多維度、全鏈路打擊和體系化治理思路。
第一,清除線上賭博技術根基,重視對相關技術人員及技術濫用行為之打擊。具體而言,一是保持高壓態勢,對主觀惡意明顯、已成為團夥骨幹的技術人員,按照賭博犯罪共犯、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或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等罪名處理;對情節未達到犯罪標準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70條處罰。二是嚴懲DDoS攻擊等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技術濫用行為,這既可有效遏止具有極強市場控制力及反偵察能力的線上賭博巨頭出現,也可防止部分線上賭博團夥採用此類手段脅迫實力較弱的中小支付機構為其提供資金結算服務。三是嚴格審慎,考慮技術服務中立性。信息網絡技術人員是我國急需的稀缺人才,且賭博作為法定犯罪,其罪狀邊界難被社會一般人清晰辨識。故而,對違法性認識不足、主觀惡性較小的技術人員,特別是那些不明實情,被「合法」招聘信息誘騙的,應以教育、引導為主,不應客觀歸罪全面打擊。
第二,切斷線上賭博擴張鏈路,全面巡查、攔截線上賭博連結,打擊信息推廣等行為。具體而言,一是在完善網監、人民銀行、公安等部門間常態化線索移送及協調處置機制的同時,引入社會力量,發揮搜尋引擎、社交網絡平臺、App商城等線上資源的技術優勢,全面識別、處置賭博連結。二是全面治理通過網站評論、朋友圈等發布賭博信息的行為,一方面,可對信息發布者以賭博類犯罪共犯、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或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等罪名處罰;另一方面,對社交平臺等信息承載主體,應強化其內容管控義務,落實相關責任。三是對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未徵得目標用戶同意精準推送賭博連結的,除上述三類罪名外,還可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類犯罪定罪處刑。四是對使用劫持代碼等強行將線上賭博廣告植入合法網站或App的,還可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進行打擊。
第三,剪除渠道羽翼,強化對非法第四方支付之打擊。規範「聚合支付」服務,打擊、清理為違法犯罪活動提供支付渠道的第四方支付服務商,可從根源上切斷線上賭博的收益渠道,銷蝕線上賭博犯罪的逐利驅動。中國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應貫徹穿透式監管思路,將第四方支付納入日常監管、處置範圍。對違反《關於開展違規「聚合支付」服務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規定,從事資質審核、協議籤訂、資金結算等核心業務,經手特約商戶結算資金,從事或變相從事資金結算的第四方支付服務商,予以處罰或取締。若其非法開展支付結算業務情節嚴重,應按照非法經營罪或賭博等犯罪共犯對待,及時移送公安機關。
第四,織密打擊網絡,健全警務、司法等互助協議。一方面,完善相關互助協議(包括跨境警務支持、證據互認、司法引渡等),進一步推進情報、數據共享合作機制。另一方面,針對部分國家和地區尚未將賭博行為作為犯罪處理,我國相關部門應在案件處理伊始即尋找、固定可將線上賭博全案歸於我國司法管轄,適用我國刑法的連接點事實,確保我國司法機關對該類案件享有充分管轄權。
(作者單位: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