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瑩穎案當地時間6月24日宣判,不出意料之外的是被告布倫特·克裡斯滕森被判三項罪名,一項綁架致死、兩項向FBI作虛假陳述全部成立。
章瑩穎家人
比較出人意料的是較早前的庭審,被告律師在開庭後的最初陳述當中,就已經明確表示「他們的當事人,布倫特·克裡斯滕森事實上殺害了26歲的章瑩穎」。
《芝加哥論壇報》報導截圖
辯方作出了這樣的陳述,是否有罪的判定就開始有走過場的意味。期間檢方請來了配合警方,錄下關鍵證據的克裡斯滕森前女友布利斯。以及在克裡斯滕森住所找到,帶有章瑩穎血跡和DNA的物品和痕跡。當結案陳詞結束,陪審團也只用了僅僅90分鐘時間,宣布已經達成一致,被告克裡斯滕森有罪。
克裡斯滕森前女友布利斯出庭作證
▍克裡斯滕森會被判死刑嗎?
按照程序,7月8日將會開庭就量刑進行討論。控方提請對被告處於死刑。那麼,克裡斯滕森會被判死刑嗎?事實上有美國媒體分析認為,辯方的辯護策略,包括主動承認克裡斯滕森殺人的這一著,目的都是爭取免於死刑。
鑑於克裡斯滕森2013年起就在章瑩穎訪問的大學就讀博士,直到案發的2017年仍然在校內擔任助教而未畢業,加上克裡斯滕森有酗酒和心理問題,這方面極有可能將是辯方爭取免死的「求情牌」。
資料圖片:章瑩穎
另外,辯方主動「承認」克裡斯滕森是兇手也是向陪審團顯示,被告願意承擔責任。在量刑階段的最後,12名陪審團成員將會決定克裡斯滕森的命運。只要任何一人反對判死刑,克裡斯滕森都只會被判終身監禁。
控方列明的證據可謂如山,但要將被告置之死地卻非無懈可擊。雖然辯方沒有對克裡斯滕森是否殺害章瑩穎的事實進行抗辯,但是辯方對控方描述的案發過程提出異議。美國媒體也在這裡特別指明"the difference between life and death"(死刑與否的區別)。
資料圖片:克裡斯滕森
根據FBI在布利斯(當時女友)身上安放的錄音設備所錄得的證據,克裡斯滕森稱自己殺害了章瑩穎。檢方要求對被告判處死刑的依據,是被告曾經對被害人實施折磨和肢解。檢方稱克裡斯滕森「強姦、刀刺、窒息、用棒球棍擊打受害人,繼而割下受害人頭顱」。
根據美國聯邦法律(此案在聯邦法院審理),要對一級謀殺(包括且不限於強姦殺人、預謀殺人等情節)被告判處死刑,被告犯案期間須有16項情節當中的至少一條。如果控方描述屬實,和本案相關的是這一條:
Offender committed the crime in an especially cruel, heinous, or depraved manner.
犯案者以特別殘忍、兇惡或卑鄙的手段進行犯罪。
以中國民眾較為熟悉的說法,這就叫「情節極其惡劣,手段極其殘忍」,判決書上看到這幾個字,之後的結果也就不難預測。
問題就出在這裡,由於關於這起案件的所有圖像資料記錄,僅僅存在於章瑩穎失蹤前坐上克裡斯滕森的車。之後的犯案過程,僅僅存在於克裡斯滕森自己向身上裝了錄音設備的前女友布利斯的描述。包括被害人怎樣反抗、怎樣處理屍體、前後總共殺了13人云雲。雖然DNA證據足以證明章瑩穎在克裡斯滕森的住所內死亡,但是不足以證明犯罪過程。
在章瑩穎訪問大學為她舉行的祈禱大會上,克裡斯滕森帶上自己當時的女朋友布利斯來參加。他不知道的是就在此時,布利斯身上的錄音設備為FBI提供了重要的證據。
至於錄音同樣證據力不足。首先是憲法第五修正案規定公民不能自證其罪,錄音只可以作為間接證據。而最重要的是被告在錄音的時候喝過酒,不少內容都被認定為自我吹噓,或者只是一種願望("wannabe serial killer"——自我幻想中的連環殺手)。例如除了章瑩穎之外被告聲稱還殺了12人,而FBI無法找到任何證據。這反而會拖累錄音證據內容可信性。這在辯方的陳述當中也有所體現。
閱《犯罪現場調查》、《神探夏洛克》無數的觀眾們都知道屍體的重要性。可惜案發到現在接近兩年,章瑩穎的遺體一直沒有找到,關鍵證據的缺失令確定犯案過程變得幾乎不可能。而一旦克裡斯滕森「良心發現」,透露拋屍地點,這種情況下「辯方會以遺體下落同控方進行交易,免於死刑」。
另一個影響到是否死刑的因素是社會輿論環境。
鑑於章瑩穎案的罪證「定罪有餘,判死不足」,對於這種關鍵情節存疑的案件,不排除會有陪審團成員因為存在疑慮而投下反對判死的一票。
伊州皮奧裡亞市法庭(圖片來源:美國《世界日報》特派員黃惠玲╱攝影)
美國乃至西方有關死刑存廢一直爭論不止,唯一的共識是慎殺,甚至謹慎到曠日持久的地步。有研究死刑的學者提供數據,1988年以來,聯邦法院加起來只判處65人死刑,其中只有三個執行,剩下的都仍然在押。
在眾多不確定性當中,唯一確定的是,即使陪審團一致作出死刑判決,克裡斯滕森還很可能活上很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