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出臺《關於在民事審判程序和執行程序中實行律師調查令的若干規定(試行)》
近日,湖北省法院、省檢察院、公安廳、司法廳等四部門聯合制定並出臺《關於在民事審判程序和執行程序中實行律師調查令的若干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進一步深化民事訴訟制度和律師制度改革,充分發揮律師調查收集證據作用,提高審判執行效率,切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規定》共十八條,詳細規定了起草依據、概念定義、實施原則、申請程序、適用範圍、排除情形、審查程序、內容期限等。同時,為了統一實施,《規定》還附有申請樣式、調查令樣式、回執、使用承諾書。
《規定》強調,律師調查令的籤發和使用應當堅持自願申請、嚴格審查、法院授權、事項具體、專人使用的原則。民事訴訟案件立案後,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律師調查令的申請應當由當事人的代理律師在開庭前提出;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由當事人的代理律師在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提出。
此外,執行案件立案後,人民法院應當通過網絡查控系統調查被執行的財產及其他相關證據或信息。無法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調查的,申請執行人或其代理律師應當在執行終結前,書面申請律師調查令。
湖北瑞通天元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國振介紹,此前律師申請調查令,多是在執行案件立案後,此次規定了在民事訴訟案件立案後就能申請調查令,優化了司法資源配置,更好地保護當事人的權益。
對此,湖北漢武律師事務所律師餘鋼也認為,《規定》細化和明確了律師調查令的申請時間、程序以及可調查的範圍內容,充分保障律師調查取證權,也充分考慮信息安全,統一了標準,提升了律師調查令的使用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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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律師調查令?
律師調查令是指民事審判和執行過程中,人民法院籤發的由指定代理律師向有關單位、組織和個人收取特定證據、調取財產線索的法律文件。
哪些程序中的可以申請律師調查令
根據《律師調查令的若干規定》,在以下四種程序中,代理律師可以根據需要申請調查令:
(一)適用簡易程序的,代理律師在開庭前提出申請;
(二)適用普通程序的,代理律師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提出;
(三)在執行案件立案後,執行申請人或代理律師在終結前書面申請。
(四)刑事附帶民事部分參照本規定執行。
【責任編輯 劉耀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