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小林與小高通過相親認識並戀愛,一段時間後,雙方家長決定坐在一起商討兩家小孩的結婚事宜,在彩禮與嫁妝問題上產生了分歧,經過一番唇槍舌戰最終確定了彩禮數額為29萬,由男方一次性現金支付,次日,小林與父親帶著29萬元現金在小高家將其交付於女方,並約定第二日早晨六點,在傾城的第一縷陽光灑進來的時候小林前來迎娶自己的新娘子,但是沒想到的是,小高早已心有所屬,只是 迫於父母的命令菜與小林相親並假裝戀愛,其實她心裡已有他人,因此在當天晚上就翻窗跑了,去追尋自己的幸福去了!見此情況,小林也只能自己一個人回家,但是此時小高父母卻以彩禮已經支付為由拒絕返還29萬元彩禮,那麼在這種情況下,小林還能否要回自己的29萬元呢?
點評:第一次看到這個案例的時候,腦子裡刪過的第一個念頭就是這29萬元的彩禮,首先彩禮在我國法律上屬於自然之債,全國各地的彩禮數目是不盡相同的。在我們那裡彩禮普遍都是31800元,坐標山東煙臺棲霞,不知道網友們都是多少呢,大家可以在下邊討論一下,而在本案中可憐的小林到底能否那會這29萬元呢?
說法:我國《婚姻法》中本沒有相關規定,由於實踐中相關事件越來越多,因此2017年發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中第十條規定了,如果有以下三種情形,當事人可以請求返還彩禮:
第一種情況就是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而本案中小林所遭遇的就是這種情況,因此小高的父母應當返還彩禮。
第二種情況是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也就是說如果小林與小高前腳辦理了結婚登記,出了民政局的大門小高撒腿就跑,那麼這種情況下彩禮 也是要予以退還的。
第三種情況就是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意思是什麼呢,我們假設,小林與小高辦理了結婚登記,也生活在了一起,但是婚後不久小林發現自己「喜當爹」了,遂與小高離婚,這種情況下,如果這29萬彩禮是小高的全部財產,是他東拼西湊的,如果不返還,會導致其無法生活的話也是應當返還的。
大家需要注意的是第二種和第三種情況,必須是以離婚為前提,不能夠不離婚而單獨起訴要求返還彩禮,並且三種情況都需要以訴訟方式進行。
具體內容就是這些,婚姻是兩個人的事情,隨著社會的而發展,彩禮和嫁妝在我看來應該是雙方父母贈與給子女,以幫助這個新生的小家庭建立基礎,而不是一個家庭對另一個家庭的索取!條件好的可以多給點,條件不好的就少給點,不要讓彩禮成為一個準家庭的阻礙!
大家對於這個問題有什麼看法呢?大家認為彩禮多少合適呢?彩禮的多少是否代表的男方度女方的重視程度呢?如果為了支付彩禮需要掏空你父母多年的積蓄甚至需要借錢,你會願意嗎?歡迎大家理性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