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普曾靠行賄周永康之子,幹掉了IBM 爆料

2021-03-06 鈦媒體

讓人震驚的是,傳統IT巨頭HP公司也牽涉周濱一案。而周濱幕後的中旭陽光公司在信息化招投標領域的瘋狂斂財,更是讓人汗顏。

周濱「白手套」米曉東及陳剛、趙明等七人分別於7月15日在湖北宜昌獲刑,這標誌著周永康系列案已經基本審結。

在米曉東等人獲刑一個月前的6月15日,宜昌中院對周濱進行公開宣判。法院認定周濱和其父周永康共同利用周永康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9804.66萬元,數額特別巨大,系周永康受賄共犯,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周濱夥同他人,利用其父周永康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請託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24億餘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被告人周濱身為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違反國家規定,未經許可經營國家限制買賣的物品,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還構成非法經營罪。

法院同時認定,周濱具有自首、坦白、積極退贓、認罪悔罪等法定或酌定從輕處罰情節,決定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9億元;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6億元;以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502億元,對其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讓人震驚的是,傳統IT巨頭HP公司也牽涉周濱一案。而周濱幕後的中旭陽光公司在信息化招投標領域的瘋狂斂財,更是讓人汗顏。

惠普行賄,幹掉IBM

除上述石油系統、民企和個體商人外,亦有知名外企的經理人為獲取項目,參與對周濱等人的行賄,其中包括中國惠普有限公司(2016年4月更名為慧與(中國)有限公司,下稱惠普公司)。

工商信息顯示,惠普公司為外國法人獨資企業,成立於1985年。業務範圍涵蓋IT基礎設施、全球服務、商用和家用計算以及列印和成像等領域,客戶遍及電信、金融、政府、交通、運輸、能源、航天、電子、製造和教育等各個行業。

2010年3月,中石油集團將啟動昌平數據中心項目建設的消息傳出後,各路投標公司聞風而動。其中,惠普公司客戶經理吳國帥找到時任中旭陽光總經理的趙明,希望請周濱幫忙承攬該工程的設計諮詢項目,並承諾給予好處費。周濱找到了中石油集團公司信息管理部主任劉希儉尋求幫助。

當年8月,IBM公司在設計諮詢項目的競標中排名第一,以低價中標。周濱再次找到劉希儉,要求劉廢掉該此招標,重新招標。劉希儉安排相關部門照辦,2011年4月,惠普公司順利中標。

在惠普公司中標後的2011年7月,惠普公司和中旭陽光籤訂了分包合同,半年多後,惠普公司向中旭陽光轉帳17.4萬元。

2010年底,中石油集團數據中心節能技術應用方案和布局規劃設計研究項目(災備中心項目)啟動,吳國帥再次找到趙明尋求幫助。該項目的組織方是中石油信息管理部,內部實施,監理方是中石油股份公司吉林分公司。

周濱亦再次找到了劉希儉,劉為其介紹了時任中石油股份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總經理王光軍。在王光軍的安排下,2011年11月,吉林石化分公司以單一來源採購的方式選擇了惠普公司。2012年4月-2013年6月,惠普公司向中旭陽光轉帳128.5萬元。王光軍現任中國石油物資公司總經理。

就上述行賄和串通投標的行為聯繫已經改稱慧與公司的中國惠普公司,該公司工作人員回復稱:「慧與公司致力於最高的商業行為準則,我們的員工都應該遵守這些準則。公司認真對待所有指控,對任何申訴都徹底調查。」但該公司拒絕回答進一步的問題。

由於中旭陽光公司由周濱和趙明按照8:2的出資比例設立,兩人同樣按照該比例分成。趙明在庭審中表示,其在中旭陽光只負責行政事務,業務方面均需請示周濱決定,自己沒有決定權。趙明的辯護律師北京中倫律師事務所律師金曉光和祝永根據此對趙明涉及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指控表示,趙明犯罪情節較輕,系共同犯罪中的從犯,希望從輕或減輕處罰。

中旭陽光的生意

根據檢方的指控,2007-2012年,中旭陽光及其高管趙明、路寧龍、劉巖、羅奎和實際控制人周濱,在參與中石油系統組織的項目招投標過程中,與招標人投標人採用相互串通報價、代其他投標人投標等非法手段攬取招投標項目,中標項目金額共計約5963.71萬元。

其中,趙明參與了全部七起,中標項目金額約5963.72萬元;路寧龍參與六起,中標項目金額約5543.72萬元;劉巖參與三起,中標項目金額人民幣約1156.4萬元;羅奎參與一起,中標項目金額人民幣650萬元。檢方指稱,七次招投標活動均是趙明和周濱決定讓中旭陽光參與的。

串通投標罪是指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其刑期不超過三年。

在2007年10月周永康走上自己政治生涯最高峰之時,周濱旗下以石油信息化為主業的中旭陽光也在中石油系統一系列投標活動中如魚得水。根據此前的報導,中旭陽光拿下了中石油旗下十多家省級分公司涉及8000座加油站的零售管理系統信息化大單。另外,中旭陽光能源還宣稱自己參與了中石油的成品油物流配送系統、工程項目管理系統及信息系統管理等多個信息化項目建設。這其中即包括檢方指控周濱、趙明等人所涉及的七起串通投標。

2007年,周濱和趙明商議承接大慶油田有限責任公司地震解釋系統伺服器硬體設備採購項目。周濱找到時任大慶油田董事長兼總經理王玉普,王玉普答應並安排副總經理馮志強在該項目招投標時對周濱予以關照,馮又安排大慶油田勘探研究院總工程師陳樹民具體辦理。為此,招標方重新制訂了技術方案,明確採購產品品牌,限定參加投標代理商數量,並以邀標方式幫助中旭陽光中標,陳樹民並為中旭陽光給相關工作人員和評委打招呼。2008年3月,中旭陽光獲得了大慶地震油田解釋系統項目的計算機設備買賣合同。中標項目金額人民幣1215萬元。

2012年,大慶油田又邀請中旭陽光參與大慶油田地震處理解釋集群系統採購項目招標。與中旭陽光一同獲得邀請的還有北京東晨利能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和大慶金三元有限公司。與上述手段類似,在路寧龍等人的操作下,中旭陽光與東晨利能串通招投標報價,約定事後分包工程和購買東晨利能的產品。最終中旭陽光中標,中標項目金額人民幣2534萬元。

周濱在石油系統強大的人脈和背景,使得上述招投標鬧劇在一段時間裡愈演愈烈,中旭陽光無往不利。

2010年,中旭陽光副總劉巖將得知的中石油股份公司大連銷售分公司(下稱大連分公司)將啟動加油站管理系統運行服務項目消息告知周濱、趙明等人,並建議參與競標,周濱等人決定參與。此後,大連分公司邀請中旭陽光、惠普公司、北京中軟金卡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下稱中軟金卡)參與投標。

周濱為此做了兩手準備。一方面安排劉巖等人與大連分公司溝通,周濱也親自和大連分公司負責人打招呼;另一方面,中旭陽光副總劉巖、路寧龍和中軟金卡副總趙爾君商議,要求其以高於中旭陽光的報價陪標,承諾中標後分包業務給中軟金卡,並商談雙方的合作條件與報價。

2010年12月,經過上述兩手準備,中旭陽光中標,項目金額為182萬元。2012年10月,中旭陽光和中軟金卡籤訂了分包合同。

2011年,在中石油股份公司內蒙古銷售分公司(下稱內蒙古分公司)加油站管理系統運行維護項目上,周濱如法炮製。一方面,周濱安排副總劉巖、路寧龍等人兩次前往呼和浩特,拜訪內蒙古分公司負責人,中軟金卡、惠普公司和中旭陽光獲得投標邀請;另一方面,路寧龍再度聯繫中軟金卡方面,要求中軟金卡陪標,事後再分包業務給中軟金卡。2011年5月,中軟金卡以高於中旭陽光的報價參與投標,中旭陽光順利以最低價554.4萬元中標。同年7月,中旭陽光取得服務合同。2012年9月,中旭陽光與中軟金卡籤訂分包合同。

招投標的手段

伴隨著上訴招投標項目的進行,周濱、趙明等人的操作手段形成慣常模式,此前在競爭中多次落敗的惠普公司等也逐漸向中旭陽光靠近。

2011年上半年,中石油股份公司黑龍江銷售分公司(下稱黑龍江分公司)加油站管理系統運行維護項目的投標中,周濱換掉了合作多次的中軟金卡。一方面,周濱找到了時任中石油集團副總王永春,王永春要求黑龍江分公司總經理夏濟連給周濱關照,將加油站管理系統運行維護項目發包給中旭陽光,夏濟連為此安排總經理助理孫明山、信息管理處處長張磐等人辦理。在招標準備期間,得知中軟金卡的報價低於中旭陽光的報價,中旭陽光副總劉巖找到張磐,提出不能讓中軟金卡投標,要求將原定邀標名單裡的中軟金卡換成劉巖聯繫的西安賽思通電子有限公司(下稱西安賽思通)。張磐表示同意,並建議中旭陽光的報價應確定在每年200萬元左右。

另一方面,惠普公司部門領導於濱峰安排惠普公司網絡服務部項目經理龍輝製作參與該項目的標書,在此過程中,劉巖與龍輝溝通了惠普公司的報價,並由劉巖取走了惠普公司的投標書去參與投標。此外,劉巖還聯繫了西安賽思通,要求其配合中旭陽光中標。西安賽思通表示同意,劉巖為西安賽思通製作了標書並代為投標,西安賽思通提供了相關文件、印章,並也沒有派人實際參與招投標。通過一系列手段,2012年4月,中旭陽光以兩年420萬元中標上述工程。

還有一些項目是相關人員給周濱等人安排的「送上門來的生意」。

同在2011年,中石油浙江銷售分公司負責人致電周濱,表示其公司準備上一套視頻會議系統,問中旭陽光能不能做。周濱召集公司人員商議,安排北京君傑時代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杭州富蕊特科技有限公司等陪標並串通報價。最終中旭陽光中標,中標項目金額人民幣408萬元。

此外,中旭陽光的生意中,並不乏「高人指點」,搶佔市場先機。其中,2011年中旭陽光參與的中石油集團旗下內蒙古華油天然氣有限責任公司加氣站收費系統項目即是典型一例。

周濱做該項目的初衷,是看到了中石油的天然氣加氣站數量越來越多,認為天然氣加氣站的管理信息系統以後必不可少。在一次與周父的前秘書、中石油股份公司副總裁李華林打高爾夫球時,李華林建議中旭陽光做加氣站管理系統,建議周濱去找華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仲文旭,並表示會和仲文旭打招呼。仲文旭將內蒙古分公司負責人介紹給中旭陽光員工閆俊。

其後,趙明和路寧龍聯繫了北京富通東方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方正世紀信息系統有限公司圍標,由中旭陽光製作了三家公司的標書進行投標。2012年6月,中旭陽光在招標方的建議下降價50萬元,以650萬元的最低價中標。

中旭陽光憑藉周濱的強勢背景和無往不利的生意,業績迅速增長。2009年至2011年,中旭陽光公司營業收入非常平穩,分別為1.09億元、1.16億元和1.3億元。    

對於上述指控,作為被告方中旭陽光的代理律師陝西澤誠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宏良表示:中旭陽光作為單位犯罪,其主觀惡意較小,犯罪情節相對輕微,犯罪結果未給國家,他人造成較大經濟損失或嚴重後果;且中旭陽光公司除本案犯罪外,經過多年努力已發展成為擁有較強實力、在市場知名度較高的高科技企業,請求法院從輕處罰,給該公司一個鳳凰涅磐、浴火重生的機會。

但對於中旭陽光犯罪情節輕微,未造成較大經濟損失或嚴重後果的辯護意見,未被宜昌中院採納。宜昌中院認為,被告單位實施串通招投標活動共七起,中標項目金額累計近6000萬元,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損害國家、集體和其他招標人、投標人的利益,情節嚴重,故該辯護意見不能成立。

據旁聽人士透露,對於串通投標罪的指控,中旭陽光技術總監羅奎的辯護人提出,羅奎在串通投標犯罪中情節輕微,請求免於處罰。路寧龍和劉巖則對指控的事實當庭做了供認。

參與庭審人士表示,趙明對參與的上述招投標項目數量和自己的實際作用表示異議。其辯護律師北京中倫律師事務所律師金曉光、祝永根認為,趙明沒有參與中石油黑龍江銷售分公司加油站管理系統運行維護項目、浙江銷售分公司視頻會議系統項目投標、內蒙古華油天然氣有限責任公司LNG加氣站IC卡收費系統項目等三個項目投標,「沒有去見過招標方,也沒有接觸生產廠家」。他們認為,趙明在中旭陽光的權力自2008年起被大大削弱,直至架空,有職無權。公司實行的是項目經理負責制,項目經理直接向周濱匯報,周濱不僅僅是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也是在工商登記註冊的董事長,是名正言順的主管領導,趙明的法定代表人只是個橡皮章,趙明不應為上述三起串通投標罪承擔刑事法律責任,其他四起串通投標也只屬從犯,再加上有自首情節,希望法庭對趙明依法減輕處罰。

宜昌中院認為,趙明身為中旭陽光的法定代表人,與實際控制人周濱共同商議承接招投標項目,並指使路寧龍等人在上述三個項目中與其他投標人串通報價或找人陪標,趙明對此知情同意,並有周濱等人證言和供述,足以認定其構成串通投標罪。

*本文作者:科技門 ID ibaidunewslab,原標題為《震驚!HP 行賄周永康之子周濱,招投標幹掉 IBM》授權鈦媒體編輯發表;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鈦媒體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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