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銀消費金融公司非法集資宣傳月 為大眾帶來非法集資知識

2020-11-24 中投顧問

  為提高廣大社會群眾對非法集資的辨別能力和防範意識,切實做好新形勢下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宣傳教育工作,北銀消費金融公司值此非法集資宣傳月期間,特地為大家開展非法集資的相關知識。

北銀消費金融公司值此非法集資宣傳月期間

  一、什麼是非法集資?

  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18號)非法集資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

  二、非法集資有哪些特徵?

  答:非法集資行為需同時具備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社會性四個特徵要件,具體為:

  非法性: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公開性: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簡訊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利誘性: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社會性: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三、非法集資人需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答:我國《刑法》中,非法集資根據主觀態度、行為方式、危害結果等具體情況的不同,構成相應的罪名,其中最主要的是《刑法》中第176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第192條集資詐騙罪。

  《刑法》規定,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犯集資詐騙罪,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四、因參與非法集資而受到的損失法律保護嗎?是否可以要求政府買單?

  答:根據我國法律法規,因參與非法集資活動而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所形成的債務和風險,不得轉嫁給未參與非法集資活動的其它任何單位。集資款的清退應根據清理後剩餘的資金,按照集資人參與的比例給予統一的清退。經人民法院執行,集資者仍不能清退集資款的,應由參與者自行承擔損失。這意味著一旦社會公眾參與非法集資,其利益不受法律保護,所受損失不得要求政府、有關部門和司法機關承擔。

  五、在不正規的理財公司工作(做業務員)有風險嗎?

  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為他人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資金提供幫助,從中收取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佣金、提成等費用,構成非法集資共同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北銀消費金融公司非法集資宣傳月 為大眾帶來非法集資知識

  六、非法集資主要表現形式是什麼?

  答:非法集資活動涉及內容廣,表現形式多樣,從目前案發情況看,主要包括債權、股權、商品營銷、生產經營等四大類。主要表現有以下幾種形式:

  (1)借種植、養殖、項目開發、莊園開發、生態環保投資等名義非法集資。

  (2)以發行或變相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等權利憑證或者以期貨交易、典當為名進行非法集資。

  (3)通過認領股份、入股分紅進行非法集資。

  (4)通過會員卡、會員證、席位證、優惠卡、消費卡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5)以商品銷售與返租、回購與轉讓、發展會員、商家聯盟與「快速積分法」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6)利用現代電子網絡技術構造的「虛擬」產品,如「電子商鋪」、「電子百貨」投資委託經營、到期回購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7)對物業、地產等資產進行等份分割,通過出售其份額的處置權進行非法集資。

  (8)利用網際網路設立投資基金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9)利用「電子黃金投資」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北銀消費金融公司希望能夠通過此次宣傳活動

  北銀消費金融公司希望能夠通過此次宣傳活動加強社會各行業工作人員防範和打擊非法集資的責任意識,也提高了社會公眾的金融知識水平和風險識別能力,為全社會防範和打擊非法集資營造出良好氛圍。北銀消費金融公司未來還將以積極踐行服務民生、惠及百姓的普惠金融理念,將金融與普及大眾相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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