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們繼續聊崔永元炮轟範冰冰事件。
為什麼崔永元會炮轟範冰冰?電影《手機》到底給崔永元造成了多大的傷害?我們給大家簡單介紹一下。
從5月中開始,崔永元持續在微博發布跟《手機2》劇組相關的負面信息,炮轟對象包括馮小剛、徐帆、劉震雲與範冰冰。
崔永元對《騰訊一線》說,「是《手機》讓我改變。」 「我從那時候開始變得粗糙的。社會跟我想的完全不一樣。」
在2003年的電影《手機》裡,葛優飾演的嚴守一是談話節目《有一說一》的主持人,被認為參考原型就是崔永元——而崔永元確實也曾與導演馮小剛與編劇劉震雲接洽過,「給他們講工作流程,生產流程,遇到誤會什麼的。」
崔永元說,2003年他剛剛生病不做主持人,換了和晶。有一天馮小剛劉震雲約我去他們家吃飯,吃飽喝足了談電影,想拍喜劇片——知道我這方面有天分,我會做喜劇——想以我為原型,或者以一個談話主持人為原型,讓我出主意。
我不厭其煩,那時候特別單純,不知道世界上有那樣的人,給他們講我們工作整個流程,生產流程。遇到誤會什麼的。
對方曾建議他出演或擔任編劇,但他考慮公職在身而拒絕。上映之前他曾問過馮小剛電影內容,馮小剛答,「一定給你一個驚喜。」——15年後他仍對這句話耿耿於心。
畢竟,電影中的嚴守一,與崔永元構想的完全不同:不僅多次出軌,還扶植了出軌對象武月頂替了自己的崗位——而在現實中,《實話實說》主持人由崔永元迭代為和晶。
而在對《一線》的表述中,崔永元介懷的不僅是「影射」,更是,馮小剛和劉震雲知道這種「影射」會給他造成的影響,仍執意為之,並且過程中一直對他含糊其辭。
而當聽說這部在15年前給他造成巨大困擾的影片將拍續集後,今年4月崔永元曾給劉震雲發消息,劉震雲當時回復新作叫作《朋友圈》,與崔永元無甚關係。
但今年5月11日,馮小剛新片宣布開拍,定名仍是《手機2》。崔永元告訴《一線》這是令他開戰的導火索。
時至今日,在網上仍然可以搜索到像「崔永元就是嚴守一嗎?」「揭秘和晶情史」的流言。這些流言蜚語對他和他家人造成了不小的傷害。
崔永元說:「他們折騰第一次的時候,我女兒小學一年級。現在折騰第二次,我女兒大學畢業,對她當然有很大的影響。第一次的時候,我妻子生病,重病,當然我也不能說這就是電影直接引起的。但是既然波及到我的家人了,這(戰鬥)就是我的底線。」
嘉賓:彭坤律師 盈科全國優秀刑辯律師
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刑事部副主任
方弘:由此可知,崔永元怒懟範冰冰背後的真正想針對的是劉震雲和馮小剛。
儘管,6月3日,崔永元回應媒體明確表示,「4天6000萬片酬合同」所指並非範冰冰。
但是,目前無錫當地稅務部門已經開始調查範冰冰事件。劉震雲和馮小剛會 因此被牽連甚至獲罪嗎?
彭坤律師:這個問題比較複雜。首先是關於大小合同的效力問題。
依據《合同法》規定,惡意串通損害第三方或國家利益而籤訂的合同,這種合同是無效的。但是,該合同可以作為刑事訴訟的證據使用。
範冰冰是否構成逃稅罪,根據法律規定,如果範冰冰在五年內沒有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此次經稅務機關查實,確有偷稅事實,在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及時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並接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依照上述分析,範冰冰只要及時補繳稅款並交納滯納金,接受行政處罰,就不予刑事處罰。
範冰冰不受刑事處罰,劉震雲、馮小剛當然也就不會因此受到逃稅罪的追究;
假如範冰冰構成逃稅,籤合同的相對方以及相關參與人,包括劉震雲、馮小剛如果參與到範冰冰逃稅的過程中來,提供幫助,劉震雲和馮小剛就有可能構成逃稅罪的共犯,被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
方弘:合同相對方是否也要被追責?
彭坤律師:合同的另外一方假如籤合同的目的就是為了逃稅。那麼,雙方都涉嫌違法,都要承擔逃稅罪的刑事責任。但是,前提是要達到逃稅罪的門檻、標準。
方弘:通常情況下,構成逃稅罪的標準是多少?
彭坤律師: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並且佔各稅種應納稅總額百分之十以上。
方弘:最新的消息是崔永元回應說,他所指的四天6000萬片酬的合同,其實並不是指範冰冰,那如果真的不是範冰冰的話,崔永元的一系列的微博是否構成對範冰冰的侵權呢?
彭坤律師:崔永元在微博上多次發文,微博無疑是屬於信息網絡,問題的關鍵在於是否捏造。
目前的證據只有:
5月28日發文的微博配圖,範冰冰籤了1000萬的演出合同,配文「你不用演,你是真爛」;
關於大小合同的微博並沒有提及範冰冰,在隨後的採訪中也稱大小合同另有其人,不是針對範冰冰;
範冰冰並沒有對此回應,範冰冰工作室於5月29日發文,承認崔永元28日發文配圖的合同是範冰冰的演出合約。
基於上述信息,我個人認為崔永元的行為不屬於捏造事實,不構成誹謗罪。因為合同是真實的,有最基本的事實存在。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了誹謗罪,即捏造事實誹謗他人,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一) 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
(二) 將信息網絡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
方弘:崔永元接受採訪時表示,《手機1》對崔永元及家人和同事和晶帶來了一些困擾和傷害。崔永元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權嗎?比如侵犯名譽?
彭坤律師:崔永元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的途徑進行維權。《手機》是否構成侵權,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
崔永元在受到侮辱、誹謗,以名譽權受侵害為由提起民事訴訟的,無論是否經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人民法院均應依法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予受理。
《手機》是否對崔永元造成侵權,這個問題在司法實務中也很難認定。
這要根據社會大眾普通認知的人群中是否能聯想到其映射是崔永元本人。如果在一定的人群中,大家都認為映射的就是崔永元。我個人認為,《手機》構成侵害名譽權的可能性更大。
方弘:這個事情已經是過去15年了。而且,從目前我們了解的信息,崔永元並非有意要通過法律來維權。有記者問他,如果對方向您道歉了,您是否可以停止。崔永元的回答是不會因為某一個人的道歉而終結。他這口氣捋順了,就停止了。
他所有的微博,包括接受採訪時公開表示,他就是想要當年的那口氣。當年,可能對她造成的困擾傷害確實是特別大,也包括他的同事和家人。
所以,這一次他希望通過自己的在網絡上的發聲出一口氣。
現在《手機2》開拍,崔永元是否可以要求對方停止侵害?
彭坤律師:崔永元是否有權要求停止侵害,取決於拍攝《手機》的行為是否被法院認定為侵權。如果法院認定為侵權,崔永元本人有權要求對方停止侵害。
但是,目前我們沒有看到法院有相關的認定。崔永元本人也沒有向法院提起訴訟。
即便沒有法院的認定,如果侵害持續發生,崔永元也可以請求法院要求對方停止侵害。
方弘:儘管法律是底線。但是,做人還是要厚道。
誰是誰非,我想大家的眼睛是雪亮的。公道自在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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