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寧市江南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情侶分手引發的故意傷害案:一男子因不滿女友提出分手,竟用剪刀將女友弄傷,他因此獲刑兩年六個月。
法院判決:男子獲刑兩年六個月
幾年前,阿武(化名)與阿紅(化名)經朋友介紹相識,不久發展成戀人關係,漸漸面臨談婚論嫁的問題。不想,阿紅把阿武帶回家見過父母后,卻遭到了父母的極力反對。她父母認為,阿武無穩定的工作,家庭條件一般。父母反對導致了兩人戀情出現轉折。阿紅雖仍背著父母偷偷與阿武交往,但她明白,沒有父母的祝福,二人不會有圓滿的結果。阿武也慢慢發現了阿紅的變化,兩人經常爭吵,甚至大打出手。隨著關係的惡化,阿紅提出分手,阿武痛苦不已。
去年8月16日下午5時許,阿武以還錢為由,將阿紅約到南寧市江南區某賓館。見面後,阿紅才明白阿武並無還錢的打算,只是想挽回戀情。她拒絕了阿武的複合請求。失去理智的阿武做出了驚人之舉。他用隨身攜帶的剪刀,將阿紅的左乳頭剪下後扔入江中。經法醫鑑定,阿紅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同年9月3日,阿武被警方抓獲。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阿武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已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使用兇器傷害他人,情節嚴重,酌情予以從重處罰。鑑於其歸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依法予以從輕處罰。
網友熱議:性質惡劣是否判輕了?
網友對法院的判決看法不同。
網友「南在南方以南」認為「法院判得太輕了!」他說:「手段如此殘忍,性質如此惡劣,應該重判才是。如果不能得到法律恰如其分的制裁,這種人還會危害社會。」
相反,網友「幽哲」則對判決表示理解,他說:「法醫鑑定得出的輕微傷、輕傷、重傷和死亡等級,才能成為量刑的標準。受害人被鑑定為輕傷一級,法院才據以做出如此判決吧。」
網友「末班車」說,除了法律層面的量刑標準,給人精神層面的傷害也應考慮進去,人的性別特徵就那麼幾個地方,把它弄殘了,這種傷害是難以衡量的。「末班車」認為判輕了。
律師說法:判決有法可依沒問題
南國法援律師蔣三努表示,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行為必須致受害人輕傷以上後果,才構成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因此,法院的判決並沒有太大問題。」她說。
她也表示,網友「打抱不平」可以理解,因為從情感上來說,此案對受害人的精神傷害,的確不能用「輕傷一級」來衡量。遺憾的是,目前的法律仍無法對此類案件中受害人的精神損害給予更好的保護。她解釋說,目前刑事附帶民事的判決中,沒有精神損害賠償這一項,因此,往往只在侵害者為了降低量刑、得到受害人諒解的情況下,才會主動賠償。她認為,為受害者維權,相關法律仍有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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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2006年5月15日上午,因女友靜靜(化名)提出終止戀愛關係,陝西安康市男子蔡某將靜靜從工作地點誘騙、拉扯至其家中,強行撕光靜靜的衣服,用事先準備好的繩子和膠帶,將靜靜手腳捆綁並封住嘴。隨後拿起匕首,在靜靜的乳房及乳頭、胳膊、大腿等部位刺扎、割劃,接著又在傷口上撒菸灰,用菸頭燙燒乳頭及身體其他部位,後又用熱水在靜靜的腿部、腹部、胸部及陰部灌燙……最後,蔡某又用匕首在靜靜的胸部和腹部連刺三刀,並自殘兩刀。
2007年1月,安康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蔡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鑑於蔡某無賠償能力,免去民事賠償。一審判處後,雙方均不服,提出上訴。後鑑於蔡某在二審期間有一定悔罪表現,其親屬在案發後積極將受害人靜靜及時送往醫院搶救,並盡力代為賠償一定經濟損失,取得受害人一方一定程度的諒解。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判處蔡某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案例二:在廣東省江門市一家鞋廠打工的小琳(化名),因受蒙姓女同事丈夫追求,而被蒙姓女子懷恨在心。2014年7月27日,蒙姓女子在小琳的出租屋處對小琳進行攻擊,並兇殘地用剪刀剪掉其乳房和剪爛下體。經法醫鑑定,小琳的傷已構成重傷。而蒙姓女子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依法刑事拘留。目前,網上尚無此案判決情況的報導。
來源:南國早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