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9日起施行!銀保監會:《關於實施車險綜合改革的指導意見》

2021-01-18 澎湃新聞

中國銀保監會關於印發實施車險綜合改革指導意見的通知

各銀保監局,各財產保險公司,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中國精算師協會、中國銀行保險信息技術管理有限公司:

為貫徹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更好維護消費者權益,讓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推動車險高質量發展,銀保監會研究制定了《關於實施車險綜合改革的指導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自2020年9月19日起開始施行,請認真貫徹落實。

中國銀保監會

2020年9月2日

關於實施車險綜合改革的指導意見

車險與人民群眾的利益關係密切。我國車險經過多年的改革發展,取得了積極成效,但一些長期存在的深層次矛盾和問題仍然沒有得到根本解決,高定價、高手續費、經營粗放、競爭失序、數據失真等問題比較突出,離高質量發展要求還有較大差距。為貫徹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和高質量發展要求,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更好維護消費者權益,實現車險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意見》和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等精神,現就實施車險綜合改革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貫徹新發展理念,按照人民導向、市場導向、發展導向、漸進方式實施車險綜合改革,健全市場化條款費率形成機制,激發市場活力,規範市場秩序,提升服務水平,有效強化監管,促進車險高質量發展,更好地滿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

(二)基本原則

一是市場決定,監管引導。充分發揮市場在車險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最大限度減少監管對車險微觀經濟活動的直接幹預。運用市場化法治化手段,改進事前事中事後監管,加大市場秩序整治力度,提高準備金等監管有效性,強化償付能力監管剛性約束。

二是健全機制,優化結構。加大車險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力度,健全以市場為導向、以風險為基礎的車險條款費率形成機制。優化條款責任,理順價格成本結構,科學釐定基準費率,引導市場費率更加合理,促進各險種各車型各區域車險價格與風險更加匹配。

三是提升保障,改進服務。不斷豐富車險產品,優化示範產品,支持差異化產品創新。規範險類險種,擴大保障範圍和保障額度,改進車險服務,提升車險經營效率和服務能力,提高消費者滿意度。

四是簡政放權,協調推進。深化「放管服」改革,穩步放開前端產品和服務準入,提升微觀主體自主能力和創新能力,增強市場活力。把有利於消費者作為正確處理改革發展穩定關係的結合點,把握好改革的時機、節奏和力度,防止大起大落,促進市場穩定。

(三)主要目標

以「保護消費者權益」為主要目標,具體包括:市場化條款費率形成機制建立、保障責任優化、產品服務豐富、附加費用合理、市場體系健全、市場競爭有序、經營效益提升、車險高質量發展等。短期內將「降價、增保、提質」作為階段性目標。

二、提升交強險保障水平

(四)提高交強險責任限額

為更好發揮交強險保障功能作用,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銀保監會會同公安部、衛生健康委、農業農村部研究提高交強險責任限額,將交強險總責任限額從12.2萬元提高到20萬元,其中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從11萬元提高到18萬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從1萬元提高到1.8萬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維持0.2萬元不變。無責任賠償限額按照相同比例進行調整,其中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從1.1萬元提高到1.8萬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從1000元提高到18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維持100元不變。

(五)優化交強險道路交通事故費率浮動係數

在提高交強險責任限額的基礎上,結合各地區交強險綜合賠付率水平,在道路交通事故費率調整係數中引入區域浮動因子,浮動比率中的上限保持30%不變,下浮由原來最低的-30%擴大到-50%,提高對未發生賠付消費者的費率優惠幅度。對於輕微交通事故,鼓勵當事人採取「互碰自賠」、在線處理等方式進行快速處理,並研究不納入費率上調浮動因素。

三、拓展和優化商車險保障服務

(六)理順商車險主險和附加險責任

在基本不增加消費者保費支出的原則下,支持行業拓展商車險保障責任範圍。引導行業將機動車示範產品的車損險主險條款在現有保險責任基礎上,增加機動車全車盜搶、玻璃單獨破碎、自燃、發動機涉水、不計免賠率、無法找到第三方特約等保險責任,為消費者提供更加全面完善的車險保障服務。支持行業開發車輪單獨損失險、醫保外用藥責任險等附加險產品。

(七)優化商車險保障服務

引導行業合理刪減實踐中容易引發理賠爭議的免責條款,合理刪減事故責任免賠率、無法找到第三方免賠率等免賠約定。

(八)提升商車險責任限額

結合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支持行業將示範產品商業三責險責任限額從5萬—500萬元檔次提升到10萬—1000萬元檔次,更加有利於滿足消費者風險保障需求,更好發揮經濟補償和化解矛盾糾紛的功能作用。

(九)豐富商車險產品

支持行業制定新能源車險、駕乘人員意外險、機動車延長保修險示範條款,探索在新能源汽車和具備條件的傳統汽車中開發機動車裡程保險(UBI)等創新產品。引導行業規範增值服務,制定包括代送檢、道路救援、代駕服務、安全檢測等增值服務的示範條款,為消費者提供更加規範和豐富的車險保障服務。

四、健全商車險條款費率市場化形成機制

(十)完善行業純風險保費測算機制

支持行業根據市場實際風險情況,重新測算商車險行業純風險保費。建立每1—3年調整一次的商車險行業純風險保費測算的常態化機制。

(十一)合理下調附加費用率

引導行業將商車險產品設定附加費用率的上限由35%下調為25%,預期賠付率由65%提高到75%。適時支持財險公司報批報備附加費用率上限低於25%的網銷、電銷等渠道的商車險產品。

(十二)逐步放開自主定價係數浮動範圍

引導行業將「自主渠道係數」和「自主核保係數」整合為「自主定價係數」。第一步將自主定價係數範圍確定為[0.65-1.35],第二步適時完全放開自主定價係數的範圍。為更好地保護消費者權益,在綜合改革實施初期,對新車的「自主定價係數」上限暫時實行更加嚴格的約束。

(十三)優化無賠款優待係數

引導行業在擬訂商車險無賠款優待係數時,將考慮賠付記錄的範圍由前1年擴大到至少前3年,並降低對偶然賠付消費者的費率上調幅度。

(十四)科學設定手續費比例上限

引導行業根據商車險產品附加費用率上限、市場經營實際和市場主體差異,合理設定手續費比例上限,降低一些銷售領域過高的手續費水平。在各地區科學設定商車險手續費比例上限時,各銀保監局要積極主動發揮引導作用。

五、改革車險產品準入和管理方式

(十五)發布新的統一的交強險產品

支持行業按照修訂後的交強險責任限額和道路交通事故費率浮動係數,擬訂並報批新的統一的交強險條款、基礎費率、與道路交通事故相聯繫的浮動比率。

(十六)發布新的商車險示範產品

支持行業按照修訂後的保險條款、基準純風險保費和無賠款優待係數,發布新的商車險行業示範產品。各地區目前在商車險產品中已使用的交通違法係數因子,在實施綜合改革後仍可繼續使用。

(十七)商車險示範產品的準入方式由審批制改為備案制

財險公司使用商車險行業示範條款費率的,應當報銀保監會備案。財險公司開發商車險創新型條款費率的,應當報銀保監會審批。在財險公司設定各地區商車險產品自主定價係數範圍時,各銀保監局要積極主動發揮引導作用。

(十八)支持中小財險公司優先開發差異化的創新產品

出臺支持政策,鼓勵中小財險公司優先開發差異化、專業化、特色化的商車險產品,優先開發網銷、電銷等渠道的商車險產品,促進中小財險公司健康發展,健全多層次財險市場體系。

六、推進配套基礎建設改革

(十九)全面推行車險實名繳費制度

財險公司要加強投保人身份驗證,做好保單籤名、條款解釋、免責說明等工作,推進實名繳費,促進信息透明,防止銷售誤導、墊付保費、代籤名等行為,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二十)積極推廣電子保單制度

在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和選擇權的基礎上,鼓勵財險公司通過電子保單方式,為消費者提供更加便捷的車險承保、理賠等服務。

(二十一)加強新技術研究應用

支持行業運用生物科技、圖像識別、人工智慧、大數據等科技手段,提升車險產品、保障、服務等的信息化、數位化、線上化水平。加強對車聯網、新能源、自動駕駛等新技術新應用的研究,提升車險運行效率,夯實車險服務基礎,優化車險發展環境,促進車險創新發展。

七、全面加強和改進車險監管

(二十二)完善費率回溯和產品糾偏機制

運用實際經營結果加強對車險費率釐定假設的回溯分析。對於報批報備產品的利潤測試與實際偏離度大,甚至以此進行不正當競爭的,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依法責令財險公司調整商車險費率。對於費率實際執行情況與報批報備水平偏差較大、手續費比例超過報批報備上限等行為,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依法責令財險公司停止使用商車險條款費率。

(二十三)提高準備金監管有效性

完善車險準備金監管制度,健全保費不足準備金計提標準,及時準確體現經營損益情況,倒逼財險公司理性經營,防範非理性競爭行為。要加強準備金充足性指標監測,及時對指標異常經營行為進行幹預。要嚴肅查處未按照規定提轉責任準備金、違規調整責任準備金以操縱財務業務數據等行為。

(二十四)強化償付能力監管剛性約束

健全完善償付能力監管制度規則,抓好實施運用,督促財險公司強化質量和效益意識,建立健全全面風險管理制度,促進依法合規和理性經營。

(二十五)強化中介監管

建立健全車險領域保險機構和中介機構同查同處制度,嚴厲打擊虛構中介業務套取手續費、虛開發票、捆綁銷售等違法違規行為。推動保險機構與中介機構完善信息系統對接等建設,規範手續費結算支付,禁止銷售人員墊付行為。禁止中介機構違規開展異地車險業務。

(二十六)防範壟斷行為和不正當競爭

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保護車險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禁止為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進行賄賂、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編造誤導性信息等擾亂車險市場秩序的行為。對車輛銷售渠道、網絡信息平臺等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破壞公平競爭、損害車險消費者權益的行為,要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嚴肅查處。

八、明確重點任務職責分工

(二十七)監管部門要發揮統籌推進作用

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要加強頂層設計,補齊監管制度短板,建立健全商車險條款費率備案細則、費率回溯規則、保費不足準備金制度、停止使用條款費率機制和車險經營迴避制度等規則。要及時關注車險綜合改革進展,持續開展動態監測,改進非現場監管,強化現場檢查調查,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二十八)財險公司要履行市場主體職責

財險公司要貫徹新發展理念,走高質量發展道路,調整優化考核機制,降低保費規模、業務增速、市場份額的考核權重,提高消費者滿意度、合規經營、質量效益的考核要求。要按照車險綜合改革要求,及時做好產品開發和報批報備、信息系統改造等工作,加強條款費率回溯,防範保費不足等風險。要加強業務培訓和隊伍建設,完善承保理賠制度,做好產品銷售理賠解釋說明工作,提升承保理賠服務質量,使消費者真正享受改革紅利。

(二十九)相關單位要做好配套技術支持

中國保險行業協會要加強溝通協調,及時發布新的商車險示範條款和無賠款優待係數,加強車險行業自律,開展車險反欺詐經驗交流合作。中國精算師協會要及時科學測算和發布商車險基準純風險保費,為商車險無賠款優待係數的擬訂提供科學測算依據。中國銀行保險信息技術管理有限公司要及時升級車險信息平臺,提供數據和系統支持,做好費率異動預警,研究增加保費不足準備金監測、手續費監測等子項目,保障車險綜合改革和經營平穩有序。

九、強化保障落實

(三十)加強組織領導

各單位、各部門要提高思想認識,結合自身實際,加強溝通協調,建立工作機制,切實履行職責,統籌推進車險綜合改革任務。

(三十一)及時跟進督促

各單位、各部門要關注車險綜合改革動態,認真分析評估改革實施進展情況和成效,及時反映改革中遇到的問題和困難,研究出臺政策措施。

(三十二)做好宣傳引導

各單位、各部門要結合實際,靈活採取方式,科學解讀車險綜合改革政策,努力營造有利於改革的良好環境。要加強輿情監測分析,及時請示報告,認真做好輿情應對工作,保障車險綜合改革順利推進。

中國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關於實施車險綜合改革的指導意見》答記者問

為貫徹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和高質量發展要求,深化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更好維護消費者權益,實現車險高質量發展,中國銀保監會印發了《關於實施車險綜合改革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近日,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指導意見》制定的背景是什麼?

機動車輛保險是與人民群眾利益關係密切的險種,長期以來是財險領域第一大業務,社會關注度高。2019年我國車險承保機動車達2.6億輛,保費收入8189億元,佔財險保費的63%。我國車險經過多年的改革發展,取得了積極成效,但一些長期存在的深層次矛盾和問題仍然沒有得到根本解決,高定價、高手續費、經營粗放、競爭失序、數據失真等問題比較突出,人民日益增長的車險保障需要與車險供給之間的矛盾依然存在。

為了解決好車險領域的複雜問題,實現車險高質量發展,更好地維護消費者權益,銀保監會在廣泛徵求各方意見的基礎上,出臺了《指導意見》。

二、《指導意見》的基本原則和主要目標是什麼?

《指導意見》的基本原則:一是市場決定,監管引導。充分發揮市場在車險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最大限度減少監管對車險微觀經濟活動的直接幹預。運用市場化法治化手段,改進事前事中事後監管,加大整治市場秩序力度,提高準備金等監管有效性,強化償付能力監管剛性約束。

二是健全機制,優化結構。加大車險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力度,健全以市場為導向、以風險為基礎的車險條款費率形成機制。優化條款責任,理順價格成本結構,科學釐定基準費率,引導市場費率更加合理,促進各險種各車型各區域車險價格與風險更加匹配。

三是提升保障,改進服務。不斷豐富車險產品,優化示範產品,支持差異化產品創新。規範險類險種,擴大保障範圍和保障額度,改進車險服務,提升車險經營效率和服務能力,提高消費者滿意度。

四是簡政放權,協調推進。深化「放管服」改革,穩步放開前端產品和服務準入,提升微觀主體自主能力和創新能力,增強市場活力。把有利於消費者作為正確處理改革發展穩定關係的結合點,把握好改革的時機、節奏和力度,防止大起大落,促進市場穩定。

《指導意見》以「保護消費者權益」為主要目標,具體包括:市場化條款費率形成機制建立、保障責任優化、產品服務豐富、附加費用合理、市場體系健全、市場競爭有序、經營效益提升、車險高質量發展等。短期內將「降價、增保、提質」作為階段性目標。

三、《指導意見》何時正式實施,實施後會對消費者產生哪些影響?

《指導意見》將於2020年9月19日正式實施,預計改革實施後,短期內對於消費者可以做到「三個基本」,即「價格基本上只降不升,保障基本上只增不減,服務基本上只優不差」。屆時,消費者將真真切切感受到以下改革紅利。

一是交強險責任限額大幅提升。有責總責任限額從12.2萬元提高到20萬元,其中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從11萬元提高到18萬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從1萬元提高到1.8萬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維持0.2萬元不變;無責任賠償限額按照相同比例進行調整,其中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從1.1萬元提高到1.8萬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從1000元提高到18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維持100元不變。

二是商車險保險責任更加全面。新的機動車示範產品的車損險主險保險責任增加了機動車全車盜搶、地震及其次生災害、玻璃單獨破碎、自燃、發動機涉水等保險責任,刪除了事故責任免賠率、無法找到第三方免賠率等免賠約定,刪除了實踐中容易引發理賠爭議的免責條款,為消費者提供更加全面完善的車險保障服務。

三是商車險產品更為豐富。增加了駕乘人員意外險產品,包括代送檢、道路救援、代駕服務、安全檢測等內容的車險增值服務特約條款,為消費者提供更加規範和豐富的車險產品及服務。

四是商車險價格更加科學合理。保險業根據市場實際風險情況,重新測算了商車險行業純風險保費,同時,商車險產品設定附加費用率的上限由35%下調為25%,預期賠付率由65%提高到75%,車險產品費率與風險水平更加匹配。

五是車險產品市場化水平更高。逐步放開自主定價係數浮動範圍,第一步將自主定價係數範圍確定為[0.65-1.35],第二步適時完全放開自主定價係數的範圍。

六是無賠款優待係數進一步優化。改革實施後,商車險無賠款優待係數將考慮賠付記錄的範圍由前1年擴大到前3年,對於偶然賠付消費者的費率上調幅度將降低。

四、下一步如何做好《指導意見》實施落地工作?

目前離改革正式實施僅剩下不到20天的過渡期。全行業要統一認識,形成合力,做好改革落地前各項準備工作,確保改革順利實施。

(一)高度重視,明確各主體職責分工

車險是與人民群眾利益關係密切的險種。各單位要深刻認識到車險綜合改革不僅是保險問題、行業問題,更是關係千家萬戶的民生問題、公共熱點問題。監管部門、財險公司、相關單位要牢固樹立全局意識、責任意識,對改革各項工作要不折不扣貫徹執行,確保改革萬無一失,確保市場平穩運行。

(二)務實高效,統籌落實各項工作部署

各銀保監局要加強車險市場研究分析,根據改革總體思路,結合本轄區實際情況,提出當地車險監管指標意見;要加強車險市場監測,改進非現場監管,強化現場檢查,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確保改革前後市場平穩有序。各財險公司要集中人力物力,做好費率測算、系統開發、人員培訓、單證印製、聯調測試等各項改革準備工作,制定改革應急預案,確保改革順利切換;要科學制定改革後市場競爭策略和考核方案,切實防範定價風險、償付能力風險和其他經營管理風險。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中國精算師協會、中國銀行保險信息技術管理有限公司等相關單位要按照改革工作部署,做好配套制度的制定發布和技術支持工作,保障車險綜合改革和經營平穩有序。

(三)加強宣傳,為改革創造良好環境

各單位要積極主動做好《指導意見》及相關改革配套制度的政策宣導工作,讓各方面正確了解改革、認識改革、接受改革、支持改革。

原標題:《9月19日起施行!銀保監會:《關於實施車險綜合改革的指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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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銀保監會發布《關於實施車險綜合改革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業內人士分析認為,車險改革後,投保人的保費支出將會減少,而保障金額還會提升。最高理賠額達20萬車險改革後,將把交強險總責任限額從12.2萬元提高到20萬元,其中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從11萬元提高到18萬元,有測算稱,這將提升交強險賠付率8到10個百分點,進而影響整體車險的賠付率。同時,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從1萬元提高到1.8萬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維持0.2萬元不變。
  • 銀保監會行政處罰辦法正式出爐 8月1日起實施(全文)
    來源:銀保監會原標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20年第8號)《中國銀保監會行政處罰辦法》已於2020年4月9日經中國銀保監會2020年第3次委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