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對信泰人壽做出行政處罰

2020-12-21 新浪財經

來源:中國證券網

上證報中國證券網訊(記者 韓宋輝)4日,銀保監會公布對信泰人壽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下稱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銀保監會對信泰人壽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信泰人壽及張勇、郭鳳民、李國夫、府春江提出了陳述申辯意見,銀保監會對陳述申辯意見進行了覆核。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信泰人壽於2017年9月在恆豐銀行辦理協議存款5000萬元,該筆業務從發起、詢價、談判到合同籤訂均由財務管理部完成,違反了《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保監會令2010年第9號頒布,保監會令2014年第3號修改)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時任信泰人壽總經理張勇、時任信泰人壽財務負責人郭鳳民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信泰人壽於2018年3月在吉林春城農村商業銀行辦理協議存款3億元,吉林春城農村商業銀行沒有外部信用評級,不符合《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以及《中國保監會關於規範保險資金銀行存款業務的通知》(保監發〔2014〕18號)規定的保險資金存款銀行的資質條件。時任信泰人壽總經理李國夫、時任信泰人壽投資業務部權益類及固定收益類業務實際負責人府春江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當事人信泰人壽及張勇、郭鳳民、李國夫、府春江提出了陳述申辯意見。對於第一項違法行為,信泰人壽和張勇認為,事實認定不清、法律適用錯誤,請求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郭鳳民提出其主觀沒有違規故意、未造成社會危害,請求減輕或免除處罰。

對於第二項違法行為,信泰人壽請求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提出處罰尺度過重;公司已進行整改,未造成任何損失。李國夫請求減輕或免除處罰,除上述信泰人壽提出的理由外,還提出沒有違規故意、不存在利益輸送、未造成社會危害等。府春江請求免除處罰,提出其未履行過相關協議存款業務職責,不應承擔責任。

關於信泰人壽及張勇、郭鳳民對第一項違法行為的陳述申辯意見,銀保監會經覆核認為:一是事實認定清楚,法律適用準確;二是信泰人壽、張勇、郭鳳民等當事人的其他主張不構成法定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罰的條件。

關於信泰人壽及李國夫對第二項違法行為的陳述申辯意見,銀保監會經覆核認為:一是處罰尺度適當;二是信泰人壽、李國夫等當事人的其他主張不構成法定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罰的條件。關於府春江對第二項違法行為的陳述申辯意見,銀保監會經覆核認為,府春江在系統和相關文件中履行了負責人的審批職責。

綜上,銀保監會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兩項行為均違反了保險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根據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四條,對信泰人壽兩項行為分別罰款30萬元,合計罰款60萬元;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對張勇警告並罰款10萬元,對郭鳳民警告並罰款4萬元,對李國夫警告並罰款10萬元,對府春江警告並罰款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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