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7月31日,天津市西青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官網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
天津市西青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青市監執四罰字〔2020〕24號
當事人:蔻詩美(天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20111MA05W2G97N
住所:天津市西青經濟技術開發區賽達國際工業城D12-2座
法定代表人:李濤
身份證(其他有效證件)號碼:**************
聯繫電話:***********
聯繫地址:天津市西青經濟技術開發區賽達國際工業城D12-2座
2020年5月7日,我局接舉報蔻詩美(天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企業官網www.cosmaker.com.cn/上發布的廣告違反《廣告法》。接舉報後執法人員登錄蔻詩美(天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企業網站進行核查,發現該網站發布的「聚穀氨酸水凝膠系列」、「薰衣草怡神舒緩養生精油」、「五行能量養生精油」等產品宣傳介紹涉嫌違反《廣告法》相關規定,當事人確認了公司網站網頁截圖。我局於2020年5月8日立案調查。
2020年6月5日,當事人授權的委託人閆金剛來我局接受詢問調查,閆金剛稱其於2016年1月委託天津奔唐網絡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建設天津科絲美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網站,網站服務費為6800元,提供了註冊該網站的《網站建設委託服務合同》。合同約定由天津奔唐網絡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提供網站框架,網站內容及圖片是由閆金剛加入。2017年年底閆金剛在徵得當事人法定代表人李濤同意的情況下,無償將該網站信息改成蔻詩美(天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信息,並稱網站宣傳的內容和商品蔻詩美(天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知情。執法人員至當事人經營處現場檢查時,發現當事人門牌為「COSMAKER蔻詩美(天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當事人網站http://www.cosmaker.com.cn/包含「cosmaker」字樣,與當事人門牌的英文標識一致,公司網站網頁宣傳的聯繫地址為天津西青經濟開發區賽達國際工業城D12-2座,與當事人註冊及實際經營地址一致,標註的聯繫電話為法定代表人李濤的聯繫電話。該網站的公司簡介、發展歷程、科研合作等表述的均為蔻詩美(天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故閆金剛稱http://www.cosmaker.com.cn/網站宣傳的內容和商品蔻詩美(天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知情不成立。
當事人在官方網站宣傳「聚穀氨酸水凝膠」系列產品對v-PGA聚穀氨酸的介紹現場使用效果描述「10秒,肌膚立感滑爽,聚穀氨酸液瞬間嵌入皮膚,立時鎖水。僅2天-面部皮膚明顯水潤光滑,觸摸即感細嫩,細紋淡化,坑坑包包逐漸平整,」9天…16天…28天…等字樣;宣傳「本草御緣 薰衣草怡神舒緩養生精油」描述「產品功效:100%純植物精油,促進細胞再生,平衡油脂分泌,平撫神經緊張,舒緩身心,改善睡眠,調解內分泌」;宣傳「本草御緣 五行能量養生精油」產品功效時標稱「洩出邪氣(風、寒、溼、燥、火)」、「免疫淨化」、「減壓安神」、「順導排毒」、「消化平衡」;宣傳「佩奧妮 水晶能量清爽活力沐浴乳」產品時宣稱「持續釋放天然負離子及遠紅外線」、「天然抑菌、止癢、激發細胞活力。」、「有效緩解肌膚乾燥、瘙癢、油膩等問題」;宣傳「佩奧妮 水晶能量強韌亮澤護髮乳」產品產品時宣稱「持續釋放天然負離子及遠紅外線。」當事人稱其公司未生產過上述產品,無法提供宣傳上述產品功效的佐證材料。
閆金剛稱將http://www.cosmaker.com.cn/網站信息改成當事人的信息沒有收取費用,無法計算發布上述廣告的廣告費用。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1.2020年5月13日,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的現場檢查筆錄1份,經當事人蓋章籤字確認的當事人公司網站網頁截圖9張;2.被委託人提供的身份證複印件、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授權委託書;3.2020年6月5日,對被委託人閆金剛及當事人法定代表人李濤製作的詢問筆錄各1份;4.2020年6月24日,天津市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協查佩奧妮水晶能量清爽活力沐浴乳等化妝品情況的復函一份,復函稱當事人未對其公司網站宣傳的「佩奧妮水晶能量清爽活力沐浴乳」、「佩奧妮水晶能量強韌亮澤護髮乳」等產品進行備案,也未生產過上述產品;5.當事人公司網站已關閉網頁截圖1張。
本局於2020年7月21日向當事人送達了津青市監執四罰告字〔2020〕24號《行政處罰告知書》,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
當事人在公司網站對「佩奧妮水晶能量清爽活力沐浴乳」等四種產品以及「聚穀氨酸水凝膠」系列產品宣傳介紹是一種廣告行為,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及發布者均為當事人。
經天津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協查,當事人未對上述產品進行備案,也未生產過上述產品。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虛假廣告:(一)商品或者服務不存在的;」,的規定,構成發布虛假廣告的違法行為。
當事人在公司網站宣傳「佩奧妮水晶能量強韌亮澤護髮乳」、「本草御緣薰衣草怡神舒緩養生精油」等四種產品時,產品介紹描述含有「持續釋放天然負離子及遠紅外線」、「有效緩解肌膚乾燥、瘙癢」、「順導排毒」、「調解內分泌」等字樣,當事人無法提供上述廣告宣傳的真實來源,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虛假廣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第十七條「除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並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的規定。構成發布虛假廣告和在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外使用醫療用語的違法行為。
當事人在公司網站宣傳「聚穀氨酸水凝膠」系列產品對v-PGA聚穀氨酸的介紹現場使用效果描述「10秒,肌膚立感滑爽,聚穀氨酸液瞬間嵌入皮膚,立時鎖水。僅2天-面部皮膚明顯水潤光滑,觸摸即感細嫩,細紋淡化,坑坑包包逐漸平整,」9天…16天…28天…等字樣;當事人無法提供聚穀氨酸水凝膠」系列產品具有上述使用效果的依據,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四項「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虛假廣告:(四)虛構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效果的」所指的發布虛假廣告違法行為。
當事人在公司網站發布的廣告中,既存在發布虛假廣告為,又存在在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外使用醫療用語的違法行為,存在競合,應按照從一重處的原則進行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對當事人進行處罰。當事人在案件調查過程中,積極配合我局調查,案發後主動關閉網站,改正違法廣告。其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規定的應當減輕行政處罰情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處罰幅度,予以減輕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並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准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涉案廣告,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並對當事人給予以下行政處罰:罰款10000元。
當事人應於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到中國工商銀行天津分行、中國農業銀行天津分行、中國銀行天津分行、中國建設銀行天津分行、中國光大銀行天津分行、天津銀行、浙商銀行天津分行所屬網點等市財政指定非稅收入收繳銀行對公網點。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並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於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或者天津市西青區人民政府申請複議,也可以於六個月內依法向天津市西青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天津市西青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