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04月25日 20:33 來源:廣西新聞網 作者:陳思羽 編輯:韋仲達
廣西新聞網南寧4月25日訊(記者陳思羽)4月25日,廣西高院舉行新聞發布會,向社會各界通報全區法院過去一年開展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工作情況,公布2017年廣西法院智慧財產權審判十大案件。
2017年,全區各級法院共受理各類智慧財產權案件1945件,比去年同期增長28.5%,審結案件共1332件。在審結的智慧財產權民事案件中,著作權糾紛529件,商標權糾紛369件,專利權糾紛150件,技術合同糾紛37件,其他智慧財產權糾紛124件。
從案件構成看,著作權侵權、商標權侵權糾紛仍佔智慧財產權案件數量的大多數,佔比達46.2%。新類型、疑難複雜案件增多,出現專利申請權權屬糾紛案件、植物新品種侵權糾紛案件等,案件審理難度增大。
據了解,2017年廣西法院有3名智慧財產權法官被評為「首屆廣西法院審判業務專家」;1件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評為「2017年全國法院十大智慧財產權案件」,1件入選「中國法院50件典型智慧財產權案例」,這是全區法院智慧財產權審判案例連續五年入選全國典型案例,智慧財產權案件審判質量達到歷史新高。
其中,廣西博白農科所、王某某等人與四川中正科技公司(以下簡稱「中正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一案,被評為「2017年全國法院十大智慧財產權案件」。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的行為可以分為兩種類型,一是未經品種權人許可,為商業目的生產或銷售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二是未經品種權人許可,為商業目的將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重複使用於生產另一品種的繁殖材料的。本案中,中正公司未經許可,生產、銷售博白農科所等享有的植物新品種權的博Ⅲ優273水稻種子,構成對他人植物新品種權的侵權。同時,中正公司未經權利人許可,又用博白農科所等享有的植物新品種權的博ⅢA水稻種子作為親本,生產博Ⅲ優9678水稻種子並進行銷售也構成侵權。植物新品種糾紛中,第一種侵權類型比較常見,第二種侵權類型少見,本案同時具備兩種侵權情形,具有十分典型的意義,對判定植物新品種侵權糾紛具有普遍指導意義。
廣西高院民三庭庭長駱金盛表示,近年來,隨著文化產業發展,智慧財產權案件數量逐步增長,尤其是首府南寧的案件數量增長較快。這類案件技術難度提高,專業性強。記者從會上獲悉,廣西高院不斷加強對下級法院的調研指導,將近幾年來廣西高院審理的典型智慧財產權審判案例的裁判文書彙編成冊,供各級法院學習參考,不斷提高全區智慧財產權審判人員的適用法律能力和裁判說理能力,努力實現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的司法目標。
附:2017年廣西法院智慧財產權審判十大案件
一、廣西博白農科所、王某某等人與四川中正科技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一案
原告博白農科所、王某某等人是水稻新品種博Ⅲ優273植物新品種權的共有人,博ⅢA系博Ⅲ優9678、博Ⅲ優273的親本,亦獲植物新品種權,品種權人為博白農科所。博白農科所與中升公司籤訂協議,將博Ⅲ優9678品種使用權轉讓給中升公司獨佔使用開發,同時中升公司享有博Ⅲ優273的使用開發權。中升公司根據該協議又授權中正公司經營博Ⅲ優9678、博Ⅲ優273等品種。2011年11月,中升公司終止了對中正公司的授權,但中正公司仍繼續委託他人生產博Ⅲ優9678、博Ⅲ優273種子以謀取利益,博白農科所、王某某等發現後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認為,中正公司未經品種權人許可,為商業目的生產、銷售博Ⅲ優273品種,其行為侵犯了該植物新品種權;雖然博Ⅲ優9678未獲授予植物新品種權,但中正公司為商業目的未經許可,使用博ⅢA作為親本生產博Ⅲ優9678並進行銷售的行為,屬於為商業目的將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重複使用於生產另一品種的繁殖材料,其行為亦構成侵犯植物新品種權,判令中正公司賠償博白農科所等權利人40萬元。
點評:該案被評為「2017年全國法院十大智慧財產權案件」。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的行為可以分為兩種類型:一是未經品種權人許可,為商業目的生產或銷售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二是未經品種權人許可,為商業目的將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重複使用於生產另一品種的繁殖材料的。本案中,中正公司未經許可,生產、銷售博白農科所等享有的植物新品種權的博Ⅲ優273水稻種子,構成對他人植物新品種權的侵權,同時,中正公司未經權利人許可,又用博白農科所等享有的植物新品種權的博ⅢA水稻種子作為親本,生產博Ⅲ優9678水稻種子並進行銷售也構成侵權。植物新品種糾紛中,第一種侵權類型比較常見,第二種侵權類型少見,本案同時具備兩種侵權情形,具有十分典型的意義,對判定植物新品種侵權糾紛具有普遍指導意義。該案也提醒大家,不僅不能生產、銷售未經授權的植物品種繁殖材料(種子),也不能未經授權用他人享有植物品種權的繁殖材料(種子)作親本生產另一種植物品種的繁殖材料(種子)。
二、陽朔縣東院彌香客棧與陽朔縣玉山居客棧抄襲、模仿酒店裝飾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原告陽朔縣東院彌香客棧於2015年6月在廣西陽朔鎮登記成立,花費巨額投入聘請知名裝飾設計公司對其客棧進行設計裝修,並約定設計成果歸原告所有。原告裝修完畢後正式進行經營,其獨特的設計風格和舒適的居住環境,吸引了大量中外遊客,並被新聞媒體報導宣傳,網上排名位居前列,在業內已具有了較高的知名度。2016年7月,原告發現在距其20米處的玉山居客棧,裝修設計風格與原告的完全一致。原告認為被告在其客棧的裝修設計上惡意抄襲原告的設計成果,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遂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認為,在隔離狀態下,被告玉山居的裝飾裝潢足以使普通消費者將其客棧與原告的客棧相混淆,產生誤認,且在相距不足百米的同一側街道開設同樣經營服務內容的客棧旅社,其行為已明顯表示了其攀附原告特有裝潢的主觀故意,具有重大過錯。法院判決被告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判令停止其侵權行為即改變其客棧的裝修內飾避免與原告的客棧相混淆、停止對原客棧的內飾宣傳,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
點評:該案被評為「2017年全國法院50件典型智慧財產權案例」。酒店(客棧)具有區別於一般服務功能用途的獨特設計的房屋裝飾,包括營業用具的樣式、空間環境的布置等構成其有獨特風格的整體營業形象,屬於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的「裝潢」,具有一定市場知名度的商品(服務),其裝潢被他人擅自作相同或近似使用,足以造成消費者誤認的,可認定該商品為知名商品。在一定範圍內的相同區域內經營酒店(客棧),擅自模仿、抄襲他人的裝飾風格足以造成消費者混淆,誤以為該商品(服務)來源存在特定聯繫的,應當認定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的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本案是廣西首例保護客棧(酒店)裝修裝潢的案件,在法律適用上有較強的典型示範意義。
三、王夢祥與廣西壽鄉國際旅遊集團有限公司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案
2008年4月,河池市旅發委(原河池市旅遊局)聯合廣西某單位、廣西旅遊攝影協會聯合主辦「探秘紅水河」廣西旅遊攝影大賽,被告廣西壽鄉國際旅遊公司是大賽的贊助商。原告王夢祥報名參加此次大賽,其創作的攝影作品《白鳥巖》獲得一等獎。後經河池市旅遊局的許可,被告在其廣告宣傳中使用該獲獎作品。原告認為被告未經其許可,擅自在廣告宣傳中使用獲獎作品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權,遂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法院認為,河池市旅發委與廣西某單位之間關於參賽作品權利的歸屬屬於主辦方之間的內部協議,不能視為原告和主辦方之間已經就攝影作品的著作權歸屬問題進行了約定,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應當認定原告為涉案作品的著作權人。原告在看到啟事之後積極參賽,應視為對徵稿啟事的內容的接受,即許可主承辦方在一定範圍內使用其參賽作品,但主辦方並沒有權利再許可他人使用參賽作品。被告獲得的主辦方的授權並非合法有效的授權,其在商業廣告上使用他人作品的行為侵犯了原告對其作品享有的著作權。綜上,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權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
點評:攝影大賽中的參賽作品的權利歸屬以及使用問題,應以競賽徵稿啟事等相關競賽文件的規定來確定,作者的參賽行為應視為接受競賽文件中對創作作品權利的處分。同時,為平衡競賽中主辦方與作者之間的權利,主辦方使用競賽作品應嚴格限定在競賽文件約定的範圍內,除非有特別約定,主辦方不得授權他人使用以及超範圍使用,他人雖經主辦方許可但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的使用行為,仍然構成侵權。
四、許氏食品廠和太平聚龍食品廠商標、著作權侵權糾紛系列案件
許氏食品廠和太平聚龍食品廠同為生產柳城縣太平鎮著名地方特色食品「牛臘巴」的企業,許氏食品廠是第3801882號「許師傅」商標的權利人,許氏食品廠認為太平聚龍食品廠在其生產銷售的牛臘巴包裝袋上貼有與「許師傅」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識,侵害其商標專用權。太平聚龍食品廠的合伙人莫昊雨是美術作品《許師傅》的著作權人,太平聚龍食品廠亦以該作品申請註冊了第9808390號藝術體「許」字商標,莫昊雨認為許氏食品廠在未經權利人許可的情況下,在其生產的牛臘巴產品外包裝上使用了莫昊雨享有著作權的作品,侵犯了莫昊雨的著作權。由此雙方分別向法院提起系列侵權訴訟,部分銷售企業也因此牽連涉案。在商標侵權系列案中,法院認為,太平聚龍食品廠存在以重新組合標識的方式非規範使用其註冊商標,其不規範使用容易使消費者認為與原告註冊商標有關聯,產生混淆,認定太平聚龍食品廠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在著作權侵權案件中,法院認為,許氏食品廠的產品包裝上印製的圖案與莫昊雨主張權利的作品完全相同,認定許氏食品廠的行為侵害了莫昊雨對《許師傅》美術作品享有的著作權。
點評:「牛臘巴」作為地方特色產品,是當地該產品生產企業的共同資源,在充分利用地方特色資源的同時,各利益方也應當共同維護好地方特色資源。從該系列案件中可以窺見一些地方特色產品生產、銷售同行競爭的無序狀態,民營企業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意識雖有所增強,但在如何合法合規使用、保護各自智慧財產權方面的能力還有待提高。產品營銷的過程涉及智慧財產權的方方面面,包括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等,必須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劃清智慧財產權的權利界限,避免不當使用陷入侵權糾紛。該系列案件以司法裁判幫助各方釐清了各自智慧財產權的邊界,對規範、合理利用地方特色資源起到良好的引導和推動作用。
五、香港周六福珠寶公司與容縣百年周六福珠寶店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原告香港周六福珠寶公司系「周六福」註冊商標權利人,該商標核定使用於第14類商品或服務項目,即珠寶首飾、貴重金屬藝術品等。被告容縣百年周六福珠寶店為個體工商戶,其經香港周元福珠寶首飾公司的授權使用「」註冊商標,該商標核定使用於第35類商品/服務項目,即進出口代理、拍賣、特許經營的商業管理等。被告在其經營場所店門上方的招牌上使用了「百年周六福」幾個大字,其店堂正面位置(即形象牆)招牌上使用了「」;在店門口上方豎立的牌匾上橫寫字體較小「百年」,豎寫字體粗大「周六福珠寶」,下方還有電話號碼。香港周六福珠寶公司向容縣工商局舉報,但工商局認為不存在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不予立案,遂向法院起訴。被告認為其經授權合法使用「」註冊商標,未超出被許可使用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範圍,且「百年周六福」與「周六福」不構成相近似,其行為不構成侵權。法院認為,被告的經營範圍系「鑽石、金銀飾品、玉器、鐘錶銷售」,已超出「」註冊商標核定使用的範圍,其在店門及門口的牌匾上的使用亦系以改變顯著特徵、拆分、組合等方式使用註冊商標,容易導致消費者混淆,故法院判決認定被告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
點評:註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准註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務)為限。在商標授權許可使用中,被許可人只有規範地使用註冊商標,其合法權益才得到法律保護。被許可人超出核定商品的範圍或者以改變顯著特徵、拆分、組合等方式使用的註冊商標,若與他人的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且使用的商品(服務)相同或類似,容易導致混淆的,則其行為構成商標侵權,應承擔民事責任。關於本案是否構成侵權,司法機關與工商管理部門所持觀點迥異,本案在統一司法裁判標準與行政執法尺度方面具有較強的示範意義。
六、「中國黃金」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中國黃金集團公司是「中國黃金」文字及圖形組合商標的權利人,其將涉案商標排他許可給原告中國黃金珠寶公司在中國地域範圍內使用。案外人深圳某珠寶公司是「老」牌商標的品牌運營機構,其將「老」牌商標授權被告廣西某珠寶公司在門面及相關產品上使用「老」牌商標。上述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範圍均為第14類珠寶首飾、貴重金屬藝術品等。原告認為被告在其店的門頭、店內店招及購買的標牌上均有「中國老牌黃金」字樣,其行為侵犯了原告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以及構成不正當競爭,遂提起訴訟。法院認為,廣西某珠寶公司獲得授權使用的商標是「老」牌,應依法規範使用,被告可以將「老」商標與黃金、珠寶等表示原料或者用途的字樣來標識自己的商品,但不應與其他特定的,如「中國」等字樣共同使用,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被告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關於不正當競爭,原告沒有證據證明「中國黃金」是其字號,與其建立了固定的唯一的指代關係,且從字面看「中國」與「黃金」是通用詞彙,自身有明確的含義,組合以後也不產生其他特定含義,其詞義涵蓋範圍非常廣泛,如將其認定為特定企業的專用字號給予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將會導致對漢語通用詞彙的壟斷使用,綜上,法院認為被告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但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點評:本案涉及智慧財產權專門法(本案涉及《商標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之間的關係問題。《反不正當競爭法》只是在有限的範圍內提供智慧財產權的附加保護,所提供的保護不能與智慧財產權專門法的立法政策相牴觸,凡智慧財產權專門法已作窮盡性保護的,不能再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尋求額外的保護,否則就會使本來屬於公有領域的技術或信息形成壟斷,妨礙創新和競爭自由。
七、路易威登公司與糖果量販歌廳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原告路易威登公司是「」「 」註冊商標(以下簡稱涉案商標)的權利人,該商標長期廣泛地用於原告生產的箱包、皮具、服裝等高檔時尚商品上,已成為原告極具識別性的品牌標識之一,涉案商標曾多次被中國法院判決認定構成馳名商標。被告糖果量販歌廳經營的歌廳有兩個貴賓包房為「LV」包房,包房門有醒目的「LV」標誌,包房內牆牆紙圖案與涉案商標樣式相同,原告認為歌廳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涉案商標標識的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是攀附原告商譽、損害原告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遂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認為,被告在其經營的KTV歌廳主題包房大面積使用涉案商標標識,在視覺上給人以強烈的衝擊和震撼,以期在最短時期內,最大範圍內引起名牌轟動效應,快速提升被告的市場知名度,獲得超過其客觀條件和自身知名度的商業機會,被告具有「傍名牌、搭便車」主觀故意,其行為一定程度上對原告作為奢侈品牌標識的馳名商標造成弱化,其行為構成侵權。
點評:市場競爭的開放性和激烈性,導致市場競爭行為方式的多樣性和可變性,《反不正當競爭法》作為管制市場秩序的法律,不可能對各種行為方式都作出具體化和預見性的規定。針對在KTV包房使用馳名商標標識作為包房名稱或者房間內部裝潢的行為,法律並沒有作出特別規定,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確因該競爭行為而受到了實際損害,且這種行為因確屬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而具有不正當性或可責性,本案在適用一般條款時嚴格把握適用條件,較好地平衡了維護市場公平競爭與權利人合法權益之間的關係。
八、「城市便捷」商標侵權糾紛案
原告廣西東呈酒店管理公司是「城市便捷」註冊商標的權利人,該商標由圖形+文字+英文構成。2016年,原告發現被告平南縣城市財富酒店管理公司使用的「圓月之家」+「城市財富」的標識與原告使用的商標構成近似,且均用於旅店服務業。原告認為被告的使用侵犯其享有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遂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認為,從整體上看,被訴侵權標識與涉案註冊商標均是由圖形+文字+英文組成,且起到主要識別作用的圖形部分均採用了彎月和房屋結構,圖形的整體與各部分使用顏色基本一致,對於普通消費者而言,難以從整體視覺上對二者進行辨認,被告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故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權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
點評:廣西東呈酒店管理公司經營管理的城市便捷酒店,是廣西的本土品牌,在全國也有較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保護及促進地方本土品牌健康發展一直都智慧財產權司法審判工作的重點,本案判決在維護權利人合法權益的同時,依法維護市場秩序,為本土品牌的健康發展提供強有力的法律保障。
九、扶綏縣環保局與某生態環境中心技術服務合同糾紛案
廣西扶綏縣環保局與某生態環境中心就扶綏縣淥井鉛鋅礦歷史遺留重金屬汙染治理項目先後籤訂了「水文地質、巖土工程勘察技術服務合同」、「可行性研究技術服務合同」、「綜合治理實施方案技術服務合同」等三份合同,合同約定由生態環境中心提供技術服務,扶綏縣環保局支付技術服務費。雙方在履行合同中發生爭議,遂引發訴訟。在法院審理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就解除後兩個技術合同達成一致意見,協議解除該兩份合同,法院就合同履行的具體情況,判決扶綏縣環保局向生態環境中心支付剩餘未支付的技術服務費。
點評:本案涉及環境資源保護問題,法院在審理該案的過程中積極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五大新發展理念,將維護人民群眾環境權益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在保障扶綏縣淥井鉛鋅礦歷史遺留重金屬汙染治理項目能夠順利開展的同時,依法明確雙方當事人的合同責任,判決結果具有較好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
十、朗姆酒專利權權屬糾紛案
2012年,原告昌菱公司、廣西大學與廣西科技廳籤訂《廣西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計劃項目合同》,約定由昌菱公司與廣西大學共同承擔廣西科技廳重大專項計劃「蜜糖生產朗姆酒(RUM)工藝研究」的科研項目。被告鄒某以廣西大學的工作人員身份參與到該項目中,並對研究開發工作總負責。2012年鄒某另行成立智匯通公司,並以智匯通公司的名義將「蜜糖生產混合型朗姆酒的方法」、「低濃度糖漿生產重質朗姆酒的方法」、「間歇式朗姆酒蒸餾釜設備」三個技術方案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專利並獲得專利權。原告昌菱公司認為鄒某在組織開發創造工作中,其行為是職務行為,不享有申請專利的權利,其未經昌菱公司同意申請專利的行為,損害了昌菱公司的合法權益,遂將鄒某和智匯通公司訴至法院。一審法院認為,鄒某在執行廣西科技廳項目的研究開發工作中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屬於職務發明,上述三個訟爭專利中,只有第一個專利技術的內容與科技廳的項目內容一致,其餘兩個不屬於執行科技廳項目的內容,故法院判決支持原告對第一個技術方案享有權利,駁回原告對其餘兩個技術方案的訴訟請求。二審期間,各方當事人達成和解,法院以調解方式結案。
點評:涉案發明是否屬於職務發明直接影響到專利權利的歸屬問題。職務發明的判斷,應當綜合各方面因素,若屬於執行本單位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應認定為職務發明。職工與單位之間是否籤訂勞動合同,並不影響職務發明的認定。本案對同類型案件的審理具有一定的借鑑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