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記者 徐遠官) 9月10日,山東淄博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官網發布對韓氏醫療服務有限公司張店知善堂中醫診所行政處罰決定書。
淄博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淄市監支處字〔2020〕16號
當事人:淄博韓氏醫療服務有限公司張店知善堂中醫診所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0303MA3RNRFE6T
住所:張店區和平路12甲15號
法定代表人:韓翠芝
經調查,當事人存在未按規定建立購進驗收記錄的違法行為。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現場檢查筆錄、詢問筆錄、現場照片列印件、淄博韓氏醫療服務有限公司張店知善堂中醫診所資質證明文件複製件。
當事人未按規定建立購進驗收記錄的行為違反了《山東省藥品使用條例》第九條的規定。
根據《山東省藥品使用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本局現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並作出如下行政處罰決定:
處罰款人民幣五千元(¥5000.00)整。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納至本市工商銀行、建設銀行等具體代收機構。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逾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如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淄博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六個月內向張店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淄博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