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爭越來越激烈的今天,各種壓力讓人們喘不過氣來,再加上人與人之間越來越冷漠,很容易讓人產生不安全感。每天活在對未來的恐懼當中,久而久之就會導致精神抑鬱,甚至患上精神疾病。不僅對自己的人身安全造成傷害,也會社會安全埋下了隱患。5月2日晚,在湖北荊門市就發生了一起精神失常男子街頭隨機砍人的一幕。
據目擊者稱,5月2日晚7點30分左右,她出門散步,看到一名穿白上衣的男子提著菜刀出了水產路砍了一個人,在家居園拐到大橋巷又砍了一個人,兩處距離大約一兩百米。「我是聽到叫聲回頭看到的,那個男的後面有個女的在喊他,應該是叫他名字,是個疊詞,像小名那種,但他沒有停下腳步,人看起來比較激動。當時他走在馬路邊上,裡面隔著花壇,沒有近距離遇到人,拐彎時遇到好幾個人,他砍了一個人。當時看到這個情況我就趕緊回家了。
一位被砍的商家女老闆現在回憶起來還心有餘悸:「她當時站在自家店鋪門口,突然就從後面被砍了,店裡還有一名客人也被砍了。那個人我不認識,他拿著菜刀,就是在門口跑過,沒有進店裡,砍了人之後就跑開了,一路砍過來,總共可能有十幾個人被砍傷。我受傷之後就被送到醫院了,後腦勺傷口有6釐米,現在已經縫好了,我老公在醫院陪著我。目前醫藥費是我們自己付,民警說那個砍人的男子抓到了,聽說是個精神病患者。」
大部分精神病人不會傷害他人
精神病傷人的事件時有發生,但是大部分精神病人不會傷害他人,而是傷害自己。只有「幻聽幻覺」的精神病才有可能對人造成傷害。 例如把無辜的人看成了抓他的特務。通常這類人有點被害妄想,覺得有人跟蹤他,要殺死他。於是要先下手為強或者要保護自己。分裂情感精神病,躁鬱症和精神分裂都可能有幻聽幻覺,分裂情感精神病伴隨嚴重抑鬱症,傷害自己機率較大。
法律對精神病人根本沒有威懾作用
很多精神病人傷人後,只能將其強制就醫,但是對社會造成傷害,難道就不了了之了嗎?從法律的層面講,類似的精神病人傷人案件,只追究其民事責任,但是不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精神病本人有財產,國家可以凍結其財產為傷者賠償。本人沒有財產的,由監護人進行賠償。但是對賠償的數額有一個很小的百分比,基本上可以忽略不計。對於造成1萬元損失的,才賠付50元。對於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賠償金額越大,賠付比率越小。
因此,法律對精神病人根本沒有什麼威懾作用。
無辜的人反而成了「弱勢群體」合理嗎?
我並沒有覺得精神病人不可憐,可是既然都是人,那大家的權利義務應該差不多,可以偏向,但不能過分偏。不能因為弱者就一定有理,否則普通人在最基本的人身安全權被損害時,都沒有辦法要求嚴懲,不是更大的不公麼?
對精神病人監管,應該有一個嚴格的管控制度,不要等著他們肆意踐踏的無辜者的生命,就以精神病人為由逃脫法律,那管控監管方是否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呢?
我反對的是精神病免責!我覺得應該設立這種特殊監所,專門收容這些人!對此大家有什麼看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