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眾號「中國信用」
2018-03-16 20:44
失信者「黑名單制度」是我國構建社會誠信體系的一項重要舉措。全國政協委員、常州大學史良法學院院長、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曹義孫認為,「黑名單制度」在實施中要形成聯合懲戒的威力,還需要包括失信信息生成與核查的責任制度等其他配套制度的支持與保障。
曹義孫說,目前,「黑名單」制度還缺乏信用信息生成與核查的責任制度,不利於確保信息的真實可靠。同時,主體信用信息分散和徵信系統條塊分割所導致的信息「壁壘」和「孤島」問題仍然突出。「目前,國務院頒布的《徵信業管理條例》對於個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統一規定為5年。這種不分失信性質與程度的同一標準時限的規定有失公正,不利於嚴懲重大失信者、警示一般失信者。」
他建議,要建立失信信息生成與核查的責任制度,包括信用信息生成人員的操作規程、權限及其責任制度,信用信息核查人員的規程、權限及其責任制度,信用信息提供者的申報程序及其責任制度,從而形成信用信息生成的溝通與確認機制,避免人為製造的虛假信用信息或未經核准的信用信息上網曝光而對相關人員的無辜傷害。同時,需要政府出臺信用信息生成與核查方面的規程要求及其系列責任制度,加強對信用信息採集的嚴格管理,確保「黑名單」的真實可靠。
他還建議,要細化政府公開信用信息責任的法律規定,應該儘快修改現行《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關於政府機關不公開信用信息違法責任規定籠統、虛設和缺乏具體操作的問題,明確規定各級各類國家機關、司法部門、公共事業機構等信用信息公開義務,對不公開的違法責任給予明確、具體的法律規定。
針對不同性質失信信息的保存時限,曹義孫認為,應根據我國國情對不良信用信息的保存期限做出區別規定。比如,一類是根據失信性質及其危害性,把失信行為劃分為特別嚴重失信行為、嚴重失信行為、一般失信行為和輕微失信行為等類別,與此對應規定不同的信息保存時限,突顯區別對待的公平原則。另一類是根據社會成員類別進行分別規定,對擔任社會要職或高收入者,失信保留的期限要長於一般社會成員。
(原題為《【兩會「信」之聲】曹義孫:建立失信信息生成與核查責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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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 2018全國兩會,個人不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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