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0日,有網友曝料「太原一男子用開水澆懷孕母貓」。太原市安保服務公司今天回應稱,文中所稱男子系太原市保安服務有限公司員工,下班後逗玩自養貓被貓撓傷,遂做出開水澆貓的不理智行為。事發後,公司高度重視此事,調查核實後對該名員工嚴肅處理,解除勞動關係。及時與太原市動物保護協會溝通,交納了5000元費用,用於燒傷貓的後續治療,得到動物保護協會理解(光明網10月21日)。
相信這兩天大家都被熱搜的這條新聞刷屏了,謝律師也收到不少微博粉絲消息,大家除了一致譴責這名用開水活活澆燙母貓,最終導致母貓及其腹中4隻小貓全部死亡的令人髮指的惡劣行徑以外,也有部分網友對太原市安保服務公司開除該名男子的行為產生了質疑。
那麼,用人單位對於該名開水燙貓的男人進行開除的行為是否合法呢?
謝律師有注意到有些專家認為「開水燙貓是一個偶發事件,對於一個正常工作的人,沒有法律規定,直接解除勞動合同,顯然不太合適」,用人單位此舉有「甩鍋」的嫌疑,是為了「擺脫社會監督」、「逃避民眾關注」的行為。
對此,謝律師的看法是對於此種違反社會公序良俗,給用人單位帶來惡劣影響並有損於企業形象的行為,在法律未有明確禁止規定的情況下,只要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有相應規定,且內容及程序合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可以保留與其解除勞動關係的權利。
1、「規章制度」規定的是什麼?
依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均可看出,一個合法有效的企業規章制度應當具備3個要素,即:(1)內容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具有合法性、合理性;(2)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程序合法;(3)已向勞動者公示,勞動者本人確認並知悉。
關於「內容合法合理性」,謝律師在以往講座中多次強調,這是規章制度真正具有效力的基礎。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首先就應當是符合我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法規、行政規章等等一系列的法律依據。用人單位只有在做到不違反以上法律法規規定的前提下,對於「法無禁止」部分,可以結合企業自身實際經營情況進行細化制定。當然,用人單位此類「個性化制定」內容也必須是符合我國相關法律的立法精神,符合我國社會公序良俗、道德標準的,並且對於「合理」內容的設計應當是確實能夠貫徹執行,符合國情及行業情況和普通大眾所理解的常規標準的,不可過於嚴苛,也不可以違背公平合理的基本原則。
只有在內容基本合法合理的基礎上,我們再來看規章制度程序合法的認定。只重視內容合法合理,卻不重視民主程序及公示公告程序,是實務中很多企業解除勞動關係敗訴率居高不下的最重要原因。這就好比我們畫出了長相美麗,衣著光鮮的公主,卻不給她手腳,這樣的人物是無法栩栩如生、活靈活現的,最終也是一幅失敗的作品一個道理。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條明確規定,對於與勞動者切身權益息息相關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事項的制定、修改或決定時,用人單位應當與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進行討論並平等協商,並且對於最終結果應當對勞動者公示或告知。工會或者職工認為規章制度或重大事項不適當的,也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建議,要求修改。而僅僅是以上看似簡單的法律規定,實踐中卻有很多用人單位做不到或者「懶得做」,因此才會導致一旦企業被認定違法解除頻發的不利後果的出現。
至於用人單位用工過程中如何具體操作才能做到內容合法合理、程序合法呢?這些具體步驟在謝律師此前講座以及公眾號文章中已經多次提及,因篇幅有限,在此不再贅述,請關注謝律師普法動態。
2、開水燙貓辭退員工的合法依據是什麼?
好,接下來我們再來分析下本文主題,對於太原市安保公司開除開水燙貓男子可能合法合理的依據是什麼。
前文謝律師已經寫到,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中可以結合實際情況自行規定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細化內容。通常謝律師會建議顧問單位設立「兜底條款」,一般包括嚴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社會公序良俗等行為的禁止。雖然此類行為的約束,實踐中用人單位舉證的確是個難題,但是明確約定在規章制度中,對於本文所及的「開水燙貓」這種受到社會公眾廣泛譴責、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熱搜事件,用人單位的證明責任就會減輕許多,這種明顯違背社會道德與公序良俗的行為基本上公認的符合規章制度前期所設立的此類「兜底條款」。那麼只要企業此前有明確在規章制度中進行規定,並且經過民主程序協商一致,也對勞動者公示公告過,謝律師認為可以據此解除勞動關係。
那麼,對於有些企業規章制度中未能明確列明員工不正當行為,但是員工的不當行為性質惡劣到不僅違反了《憲法》第五十三條所確立的「遵守社會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還違背了《民法典》第一條所確立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等多條法律法規所明確的行為準則的情況下,對於此類員工不進行處理,不允許公司辭退此類行為不當、道德敗壞的員工,顯然有失公允。
例如「開水燙貓」的此類行為,我們不僅要依據企業現有規章制度規定的內容進行判斷,還要結合一般生活常識和民事行為的基本原則等綜合進行考慮,不可「一刀切」,也不可「全盤否定」,還是要具體個案具體分析。這也就是司法實踐中為何法院對此類解除勞動關係裁判結果不一的原因,對於法官自由裁量權尺度尚未統一,因此有所不同。而本案解除合法的法律依據,建議用人單位可以參考《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解答》第13條以及《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條的相關規定精神,進行合理解釋。
有的網友可能說了,那對於侵犯此類員工個人信息的隱私權的保護又從何談起呢?如果有的員工僅僅是與其個人生活相關,並沒有嚴重到違反憲法、刑法、民法規定的程度,企業據此辭退是否違法呢?
謝律師認為,勞動者個人的行為本身就會對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產生系列影響的。看似個人單一的行為,其有違社會基本行為準則,造成惡劣的個人影響及社會公共效應,不可避免的會對用人單位的商譽和企業形象產生負面影響。企業本身就是一個大的集體、小的社會,如果允許此類嚴重不當行為的存在,那麼對於其他勞動者的生產生活也會產生一定的影響,最終影響員工和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
3、最終結果,拭目以待
當然,不論是部分專家認為太原市安保服務公司解除不合法,還是謝律師認為「開水燙貓」男子被辭退合法,在該男子申請勞動仲裁併得到最終裁判結果之前,均是各家言論,不構成定論。而有關太原市安保服務公司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以及解除程序是否合法等具體信息,並未在相關新聞報導中獲知,因此謝律師對此判斷尚存一定疑慮,也歡迎大家提供相關訊息並參與討論。
最後,謝律師還是要再次呼籲我國儘快出臺《動物保護法》等相關法律,對於「開水燙貓」、「微波爐蒸狗」、「石膏澆狗」、「高跟鞋踩貓」等等嚴重有違社會公序良俗、道德底線的行為懲治上升到立法執法高度,做到真正的有法可依,從而杜絕此類惡劣行為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