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的金鄉縣盛嘉物業服務有限公司對金鄉縣經濟園手續物業費一事,1.我們業主從來沒有和物業公司籤訂過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合同一般都是開發公司與物業公司籤訂的,有些正規的物業會與業主籤訂業主規約,裡面對雙方的權利義務也規定,但對以上所說,我們業主毫不知情。侵犯了業主的自由平等知情等權利。
2.對於物業所說的對業主如疏通車輛,道路擁堵,日常巡邏等服務,從未看見其相關人員對事件所謂的管理與其事件的處理。
3.對其所述的公共設施維修,市場管理等服務,根本沒有人員管理,如2018年下雨,下水道不通,水淹商戶,造成商戶業主均有5000到1萬的損失。以及公共設施維修,根本沒有公共設施,何來維修?連最根本的消防設施都沒看到,如2018年和2019年7月1日經濟園商戶大火,沒有相關人員出現,只能自己打電話報警。只見消防車滅火,與商戶業主端水滅火。在國家,因疫情對全國商戶,私人企業等大開綠燈。
減免房租,稅收之際,一些我們不知情況的人員,對我們索要幾千元的費用是對國家的優惠政策頂風而上,我們難以履行,有的商戶開庭怕麻煩有的給一百兩百三百四百幾百的都有,不太理解他們要得這是錢,按什麼收的費,這是為什麼,請你們給主持公道,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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