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發生在現實生活中一起真實案件,路人男子切切實實被女子「侵犯」了,但是在我國現行法律框架下,該醉酒女的行為能不能被刑法所評價,女人「侵犯」男人的行為,刑法是如何規定的呢?
2019年2月28日,一條「威猛的女子,大街上『侵犯』男子」的微博走紅網絡。一猛女,估計是醉酒,將路邊一過路男子按倒後脫掉褲子,猛地坐了上去。男子在反抗了一陣後最終屈服,女子強暴男子後,臉紅紅地提上褲子,從容離開。
女子不構成強姦罪
強姦罪是指採取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婦女性的自己決定權,即婦女與誰、何時、何地、以何種方式發生性關係的自己決定權。
根據刑法規定來看,強姦罪的對象只能是婦女,強姦幼女的以強姦罪從重處罰,說明在我國強姦罪的對象只能是女性。女性「強姦」男性的事件,實踐中並不鮮見,如本案,醉酒女,在睜目睽睽之下,將路人按倒在地,脫掉路人及自己的褲子,強行坐上去,「強姦」路人的行為,在人們看來,不僅僅是有傷風化之事,更應該受到法律的嚴懲,在《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前,即使翻遍現行刑法所有的法律條文,在實行罪行法定,禁止類推的現行刑法原則下,無法找到相應的法律規範與該事實相對應,因此,即使此行為再惡,也無法受到刑法的規制。
女子涉嫌強制猥褻罪
猥褻是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新修改的一個罪名,猥褻罪的對象將不再有性別限制。過去我國刑法中對於猥褻罪的犯罪對象僅限於婦女和不滿14歲的兒童。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刑法第237條強制猥褻婦女、兒童罪的條款,將猥褻婦女改為猥褻他人,「他人」當然既包括婦女,也包括男性。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後,對男性實施性騷擾,情節嚴重的,也可能構成犯罪。
所謂猥褻,是指以刺激或滿足性慾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實施的淫穢行為。猥褻罪只指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違背男性女性或者兒童的意志,強制猥褻男性女性或者兒童,並且情節嚴重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