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市)商務主管部門: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發展流通促進商業消費的意見》(國辦發〔2019〕42號)、《浙江省商務廳關於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浙商務發〔2019〕75號)精神,為做好全市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審批和經營活動監管,經市政府同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做好成品油零售體系發展規劃的編制及調整工作
(一)做好「十四五」零售體系發展規劃編制。各區縣(市)商務主管部門要依據當地城鄉發展、土地利用、交通發展等規劃,會同規劃和自然資源、交通運輸等部門,按照加油站建設相關標準要求,經實地踏勘,將符合設置間距(附件1)要求的規劃布點,納入成品油零售體系發展規劃,並聯合行文於2020年12月底前報市商務局。
(二)加強加油站規劃和建設管理。嚴格執行全市成品油零售體系發展規劃,無規劃的不予土地出讓和建設。加油站規劃實施確認批覆後,企業一般不得改變投資主體、建設地址和建設規模,確因客觀原因發生變化,應先按有關部門要求變更審批意見後按原申報程序調整規劃實施確認批覆。對不涉及增加土地、儲油罐、油罐容量、加油機和經營品種的原地改建及僅按消防、安監等部門要求進行專項整改的項目,企業應向區縣(市)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必要時辦理歇業手續,並按照相關部門的要求申請審批後改建或整改,嚴禁擅自超範圍改建或擴建。
二、做好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審批手續的初審轉報
(三)加油站規劃實施確認初審轉報。申請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後,向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提出規劃實施確認申請,提交相關材料(附件2)。區縣(市)商務主管部門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符合條件的,籤署初審意見,並行文報市商務局,由市商務局審核批覆。
(四)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申領初審轉報。企業憑市商務局規劃實施確認批覆,按有關規定設計,辦理土地、規劃、建設、交通(公路、港航)、安監、消防、環保、氣象等相關手續,組織加油站施工並取得各單項驗收批覆後向區縣(市)商務主管部門申報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審批,提交相關資料(附件3)。區縣(市)商務主管部門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實地踏勘驗收及申報材料初審,符合條件的,籤署初審意見報市商務局,由市商務局審核發證。
(五)設立成品油零售管理公司,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變更、注(撤)銷,歇業初審轉報。企業向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附申請材料(附件4、5、6),區縣(市)商務主管部門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符合條件的,籤署初審意見報市商務局終審。
三、做好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監督管理
(六)認真開展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年度檢查。區縣(市)商務主管部門要按照規定組織轄區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參加年審,提交相關材料(附件7),重點檢查油品質量、消防、安全、環保等內容,初審通過的按時報市商務局。對無故不參加年審的、不再具備成品油零售經營基本條件的、長期無實質性經營且無故不申請歇業的企業,及時行文報市商務局依法撤銷其經營資格。
(七)落實成品油零售企業日常監管。各區縣(市)商務主管部門要按照相關要求,切實開展「網際網路+監管」、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檢查和「雙隨機、一公開」等監管工作。落實行業主管部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督促成品油零售企業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切實防範安全事故發生。
(八)加強成品油零售企業運行監測。各區縣(市)商務主管部門要加強市場運行監測和市場預警,及時上報市場運行異常問題,按時向市商務局上報市場運行監測分析報告,協調開展成品油應急保供工作。
請各區縣(市)商務主管部門於2020年3月10日前將工作聯繫人、聯繫方式報市商務局消費促進處。未盡事宜,按照《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6年23號令)、《浙江省成品油市場管理實施細則》(浙商務商發〔2010〕240號)執行。
附件:1.關於加油站設置間距標準解釋
2.新建(遷、擴)加油站(船)規劃實施確認材料清單
3.加油站(船)申請零售經營資格材料清單
4.設立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管理公司材料清單
5.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變更、注(撤)銷材料清單
6.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歇業材料清單
7.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年度檢查材料清單
杭州市商務局
2020年2月17日
附件1
關於加油站設置間距標準解釋
依據《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6年23號令)、《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範》(GB50156-2012)、《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標準》(GBT 51328-2018)、《成品油零售企業管理技術規範》(SB/T10390)等相關國家標準,布點設置間距解釋如下:
一、關於城區加油站設置
城區加油站服務半徑不低於0.9公裡,即與周邊最近加油站的車行距離不低於1.8公裡。
二、關於國省道加油站設置
國道、省道公路每百公裡不超過6對(12座),即在總量符合要求的基礎上,與相鄰加油站車行距離原則上不低於8.3公裡。
三、關於縣鄉道加油站設置
縣鄉道公路每百公裡不超過5對(10座),即在總量符合要求的基礎上,與相鄰加油站車行距離原則上不低於10公裡。
四、關於高速公路加油站設置
高速公路每百公裡不超過2對,即服務區50公裡一對(2座)加油站。
五、關於鄉鎮鎮區加油站設置
對於年用油量1000噸以上或車輛保有量200輛以上的鄉鎮,目前尚無加油站的,鎮區可設置加油站1個,間距標準可適當放寬,與城區已有最近加油站的車行距離原則上不低於1.8公裡,與國省道、縣鄉道已有最近加油站的車行距離原則上不低於3.5公裡。
六、關於人口集聚較大鎮的界定
人口集聚較大鎮是指列入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中心鎮培育工程的若干意見》(浙政辦發〔2007〕13號)、《關於進一步加快中心鎮發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見》(浙委辦〔2010〕115號)和《關於增補省級中心鎮的通知》(浙政辦發〔2012〕113號)認定的省級中心鎮,或納入《關於開展小城市培育試點的通知》(浙政辦發〔2010〕162號)、《關於公布小城市培育試點擴圍名單的通知》(浙政辦發〔2014〕43號)、《關於公布第三批小城市培育試點名單的通知》(浙政辦發〔2016〕168號)認定的小城市培育試點鎮,或已通過省政府培育驗收的特色小鎮,可參照城區加油站設置間距。
附件2
新建(遷、擴)加油站(船)規劃實施確認材料清單
1.企業申請報告原件一份;
2.工商營業執照或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複印件一份;
3.項目建設選址與周邊加油站(船)的間距現狀圖及相關說明原件一份;
4.《加油站(船)新建項目審批表》或《加油站遷建、擴建項目申報表》原件五份;
5.新設立企業的章程複印件一份(新建加油站項目);
6.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成交確認書》或《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複印件一份(新建、遷建加油站項目);
7.所在地政府出具拆遷文件和拆遷協議複印件一份(遷建加油站項目);
8.原址處理承諾意見書原件一份(遷建加油站項目);
9.加油站(點)土地證複印件一份(原地改擴建項目);
10.《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正、副本原件一份(原地改擴建項目);
11.《成品油經營企業暫時歇業/註銷申請表》原件一份(原地改擴建項目);
12.國家級或省級建設高速公路立項批文複印件一份(高速公路加油站項目);
13.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複印件一份(高速公路加油站項目);
14.建設用地預審意見複印件一份(高速公路加油站項目);
15.建設項目環評文件批覆意見複印件一份(高速公路加油站項目);
16.加油船經營權《競標確認書》原件一份(加油船項目);
17.審核機關要求的其他文件複印件一份。
附件3
加油站(船)申請零售經營資格材料清單
1.企業申領證書的申請報告原件一份;
2.加油站(船)竣工驗收表原件一份;
3.成品油零售企業經營資格申請表原件一份;
4.成品油零售企業年審表檔案原件一份;
5.加油站規劃實施確認批覆文件原件一份;
6.不動產權證書或國有土地使用證複印件一份;
7.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複印件一份;
8.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複印件一份;
9.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複印件一份(工程投資額30萬元或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可不提供);
10.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意見書複印件一份;
11.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複印件一份;
12.環評批覆文件複印件一份;
13.《防雷裝置驗收合格證》或防雷裝置檢測報告複印件一份;
14.《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複印件一份;
15.加油機計量檢定合格證書複印件一份;
16.建設工程質量驗收合格意見書和設計、施工、監理資質證明複印件各一份;
17.成品油供油協議複印件一份;
18.營業執照複印件一份;
19.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複印件一份;
20.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複印件一份;
21.法定代表人及從業人員安全資格培訓證書複印件各一份;
22.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複印件一份(新建、遷建竣工驗收項目);
23.《成品油經營企業暫時歇業/註銷申請表》原件一份(遷建竣工驗收項目、舊船更新項目);
24.成品油經營批准證書正、副本原件一份(遷建竣工驗收項目、舊船更新項目);
25.成品油經營批准證書變更登記表原件一份(原地改擴建竣工驗收項目);
26.船舶登記國籍證書、所有權證書、船舶檢驗證書複印件各一份(加油船項目);
27.審核機關要求的其他文件複印件一份。
附件4
設立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管理公司材料清單
1.企業申請報告(包括申請理由、全資自營加油(氣)站數量及運行情況等)原件一份;
2.《營業執照》或名稱預核准文件複印件一份;
3.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複印件一份;
4.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複印件一份;
5.辦公場所產權證明複印件一份;
6.新公司所屬加油站(點)權屬證明複印件一份;
7.所有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和《營業執照》正、副本複印件及清單原件各一份。
8.所在地縣級及以上稅務部門要求新公司統一納稅的證明材料原件一份。
9.審批機關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複印件一份。
附件5
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變更、注(撤)銷材料清單
1.成品油經營批准證書正、副本原件一份;
2.《成品油經營批准證書變更登記表》原件一份;
3.變更後《營業執照》複印件一份;
4.變更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複印件一份;
5.企業註冊信息變更登記情況表複印件一份;
6.租賃經營需提供租賃協議複印件一份(租賃經營其餘材料按企業名稱變更要求提供);
7.加油機計量檢定證書複印件一份(企業名稱變更);
8.不動產權證或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或土地合法使用權證明複印件一份(企業名稱變更、地址變更);
9.新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任職證明複印件一份(企業法人變更、主體變更);
10.新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複印件一份(企業法人變更、主體變更);
11.新法定代表人安全資格培訓證書複印件一份(企業法人變更、主體變更);
12.涉及股份制企業人員調整的應提供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附公司章程)複印件一份(企業法人變更);
13.涉及企業分支機構負責人調整的還應提交母公司同意其變更的書面文件複印件一份(企業法人變更);
14.涉及家庭財產轉移的還應提供相關協議及證明,必要時需提供相應的公證證明複印件一份(企業法人變更);
15.合伙人出資比例調整需提供新的出資協議及產權證明複印件一份(企業法人變更);
16.所在地政府或地名辦出具的證明文件複印件一份(企業地址變更);
17.成品油經營企業暫時歇業/註銷申請表原件一份(企業主體變更、經營資格註銷);
18.企業註銷申請文件原件一份(企業主體變更、經營資格註銷);
19.原經營項目建設立項的批准文件複印件一份(主體變更);
20.原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一份(主體變更);
21.變更後的企業主體持有的不動產權證或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複印件一份(主體變更);
22.原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複印件各一份(主體變更);
23.原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複印件一份(主體變更);
24.原建設工程消防審核意見書、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複印件各一份(主體變更);
25.原環保竣工驗收合格文件或環境保護評估批覆意見複印件一份(主體變更);
26.若不能提供原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需提供法院強制拍賣或產權改制文件等證明文件複印件一份(主體變更);
27.《防雷裝置驗收合格證》或防雷裝置檢測報告複印件一份(主體變更);
28.新企業申請成品油經營資格的報告原件一份(主體變更);
29.申報地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同意原企業出讓和新企業申請成品油經營資格的請示文件原件一份(主體變更);
30.成品油零售企業經營資格申請表原件一份(主體變更);
31.成品油零售企業年審表檔案原件一份(主體變更);
32.提供經過公證的無債務糾紛的企業轉讓協議原件一份(主體變更);
33.成品油供油協議原件一份(主體變更);
34.企業註銷登記證明複印件一份(企業經營資格註銷);
35.申報地區縣執行部門出具的撤銷申請原件一份(企業經營資格撤銷);
36.支持撤銷經營資格的相關證明材料複印件一份(企業經營資格撤銷);
37.審核機關要求的其他文件複印件一份。
附件6
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歇業材料清單
1.《成品油經營企業暫時歇業/註銷申請表》原件一份。
2.企業申請報告(說明企業基本情況,申請歇業的具體原因;股份制企業還應提交董事會同意暫時歇業的書面決議)原件一份。
3.成品油經營批准證書的正、副本原件。
附件7
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年度檢查材料清單
1.《成品油經營企業年度檢查登記表》原件一份;
2.成品油經營批准證書正、副本原件;
3.成品油供油協議複印件一份;
4.《營業執照》複印件一份;
5.《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複印件一份;
6.具有合法資質的審計部門出具的上年度成品油購進、銷售情況審計報告或報表或稅務部門出具的成品油購銷納稅憑證原件一份;
7.加油站(船)的產權證明文件複印件一份;
8.企業上年度在質量、計量、消防、安全、環保等方面是否存在違法、違規情況的說明原件一份;
9.審核機關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複印件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