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牟利私售電子菸 因非法經營依法獲刑

2020-12-11 法制網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吳亞東 通訊員 陳忠飛 吳彤

許多有菸癮的人已經認識到吸菸危害健康,但難以戒菸。近年來,一種能夠吞雲吐霧又「健康」的電子菸出現,似乎給菸民帶來福音,抽吸電子菸成為菸民的時尚。與此同時一些人為了賺取電子菸的厚利,私自售賣電子菸煙彈。

2018 年3 月,被告人陳某彬在網際網路上註冊一家網站,在未經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的情況下,在網站上銷售I QOS 電子菸設備及煙彈等。2018 年4 月開始,被告人陳某然加入並幫助被告人陳某彬記帳、發訂單給上家高某、配送設備及售後維修等。被告人陳某彬為牟利,還利用刷單方式提高網站排名。高某在確認真實訂單後再將煙彈通過快遞寄送給客戶。2018 年7月,福州市城北菸草專賣局根據舉報發現上述網站,並將線索移送福州市公安局倉山分局。2018 年12 月1日,公安機關分別在北京市豐臺區某住宅小區抓獲被告人陳某彬,在福州市倉山區閩江大道某住宅小區抓獲被告人陳某然,並從被告人陳某然處扣押I QOS 機器42 個、I QOS 配件29 個、煙彈74 包、筆記本電腦1臺、組裝電腦(含顯示器、臺式主機、鍵盤、滑鼠、硬碟)1臺、手機4 部、U 盤6 個、SD 存儲卡2 個、帳本3 本、記帳紙17 張等物品。

此案經福州市倉山區人民檢察院審查後以陳某彬、陳某然犯非法經營罪向法院提起公訴。近日,福州市倉山區法院審理認為,涉案煙彈經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鑑定為真品捲菸。其次,涉案電子菸是通過加熱器烘烤加熱特質菸絲的方式產生煙霧,與傳統捲菸在本質上都是通過加熱的方式使內容物(菸絲)散發味道用於抽吸,其本質相同。因此,涉案煙彈應當認定為菸草專賣品。另認定本案非法經營數額為29 萬餘元。 

倉山區法院一審判決,以被告人陳某彬、陳某然犯非法經營罪,判處被告人陳某彬有期徒刑五年,陳某然有期徒刑二年,並對兩人處以相應的罰金。相關案件的被告人高某等也受到相應的刑罰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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