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清揚反傳銷網訊,善心匯組織領導者被警方逮捕
被告人錢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5301251979********,漢族,高中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雲南省昆明市宜良縣,住雲南省昆明市宜良縣**鎮**村,因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經宜良縣公安局決定,於2017年8月12日被宜良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經本院批准,於2017年9月19日被宜良縣公安局逮捕。
辯護人:無。
本案由宜良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錢某某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於2017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於2017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於2017年12月2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於2018年1月2日補查重報; 本院於2018年2月2日第二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於2018年3月2日補查重報。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6年12月30日,被告人錢某某通過微信關注「善心匯」公眾號註冊成為「善心匯」會員,創建「善心匯」帳戶。錢某某先後發展了劉某某(另案處理)、官某某、孔某某等人加入「善心匯」,註冊成為「善心匯」平臺會員。錢某某、劉某某、官某某等人以贈與人、受助人的名義輪流配對進行投資獲益,並通過該平臺申請推薦人帳戶發展下線形成層級,在「善心匯」平臺進行配對獲益。經過錢某某、劉某某、官某某等人直接或者間接的層層發展,該「善心匯」帳戶已形成三層以上的層級,並按照「善心匯」運作模式投資和發展下線獲取收益。為便於對該帳戶下的會員進行集中通知、宣傳、學習培訓等,錢某某還建立了「鑫鈺陽陽」微信群。
經鑑定:錢某某於2016年12月30日創建「善心匯」帳戶,該帳戶在整個會員網絡中處於第12層,其下線網絡有9層,315個會員帳號。該帳戶共完成7次贈與、累計75000元,6次受助、累計61600元。截止2017年7月24日,已支出善種子63個,剩餘善種子0個,已支出善心幣251個,剩餘善心幣5個,已支出善金幣3140個,剩餘善金幣8440個,管理錢包已支出10100元,管理錢包剩餘58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證明,前科核查情況說明,抓獲經過,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及清單,永州市工商局犯罪線索移送書、行政裁定書、凍結存款通知書,深圳市善心匯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工商行政申請登記文件及善心匯營業執照、公司章程、變更決定等材料,張某甲等37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立案決定書、拘留證等法律文書,永州市公安局關於張某甲等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證據情況的說明,永州市瀟湘公證處公證書,善心匯網站下載的相關材料,成立公司營業執照及昆明善心匯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章程修改稿;2.證人證言:證人張某乙、李某某、孔某某、官某某等人證言;3.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被告人錢某某及另案處理的劉某某供述與辯解;4.鑑定意見:司法鑑定意見書;5.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勘驗檢查工作記錄;6.視聽資料、電子數據:電子卷宗、電子光碟。
本院認為,被告人錢某某組織、領導「善心匯」,以提供互濟互助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購買善種子、善心幣、排隊匹配、布施、贈與、受助方式獲得加入「善心匯」會員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善心匯會員)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宜良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李永剛
2018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錢某某現羈押於昆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冊及視聽資料、電子數據7盤隨案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