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初,楊某找親戚朋友借款30.5萬元向齊某訂購一批口罩,齊某在收到楊某的該筆款項後,向其通過微信認識的「上遊供貨商」打款19.5萬元用於購買口罩交付給楊某,然而,在其向「上遊供貨商」指定的帳戶匯入相關款項後,並未收到所購口罩,亦和所謂「上遊供貨商」斷了所有聯繫。齊某向公安報警,後「上遊供貨商」因涉嫌詐騙而被判刑(另案處理)。楊某由於遲遲未收到所購買的口罩,也未完全收到齊某退還的貨款,遂向法院提起訴訟。經本院審理並判決楊某和齊某解除買賣合同齊某歸還貨款。判決生效後,齊某未按期履行還款義務,楊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楊某與被執行人齊某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但被執行人齊某仍未按期還款。後本院依法傳喚被執行人齊某未果,執行幹警對被執行人可能藏匿的地點進行了搜查,最終在齊某上班單位找到了人。執行幹警當場沒收齊某所使用的手機,責令其交出手機密碼、手機所保存的微信帳號及密碼、手機銀行帳戶及支付密碼、支付寶密碼、淘寶帳號密碼等,並現場調取了齊某最近一年內的微信、支付寶、淘寶、手機銀行的收支情況。
經查明,被執行人齊某所用的微信、支付寶、淘寶、手機銀行均系用其母親的身份證註冊並綁定其母親銀行卡,但一直系齊某所使用,該微信、支付寶、手機銀行在近一年內有資金收入十幾萬元,在執行和解期間,其微信帳戶每月均有收入且數額較大,個別月份甚至高達6萬元以上,存在規避執行和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義務的情形,本院決定對被執行人齊某採取拘留措施。
齊某懾於拘留壓力,主動與申請人楊某進行協商並達成了新的執行和解協議,當即兌現了首期執行和解款項,申請人楊某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解除對齊某的拘留。考慮到齊某履行義務態度積極轉變,從善意文明執行和有利化解矛盾的角度,本院對被執行人齊某暫緩執行拘留。
黔江法院溫馨提示
法院強制執行可不是開玩笑的!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作者:王位
編輯:張玉瑤
【來源:黔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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