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關於氣瓶(移動式
壓力容器)充裝單位的許可與監督辦法
(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2013年4月10日以粵質監〔2013〕32號發布 自2013年5月10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我省氣瓶(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許可工作,加強對氣瓶(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單位(下稱充裝單位)的監督,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廣東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規定》、《氣瓶安全監察規定》(國家質檢總局令第46號)、《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移動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氣瓶充裝許可規則》、《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許可規則》和《廣東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事項目錄(第一批)》(粵府令第169號)等法規、規章、安全技術規範和國家標準的要求,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省行政區域內在《氣瓶充裝許可規則》和《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許可規則》(以下統稱《許可規則》)適用範圍內,並有氣體經營行為的充裝單位的充裝許可及其監督。
第三條 充裝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廣東省氣瓶(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許可證》(下稱《充裝許可證》)後,方可在批准的範圍內從事充裝活動。
第四條 省質監局負責全省充裝許可工作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各地級以上市質監局(含深圳市市場監管局和順德區市場安全監管局,下稱許可實施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充裝單位的許可和監督。
第二章 許可條件和程序
第五條 充裝單位應當具備《許可規則》所規定的相應基本條件,具體要求見附件一。
第六條 充裝許可程序包括:申請、受理、鑑定評審、審批和發證。
第七條 申請充裝許可的單位(下稱申請單位)應當按照《許可規則》的相應規定,向許可實施機關提交相應申請材料,並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申請書應當採用統一格式的《廣東省氣瓶(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許可申請書》(附件二);非法人分支機構單獨申請的,還應當提交所屬法人單位授權書。
第八條 許可實施機關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在5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若發現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發出補正告知書,一次性告知應當補正的內容,申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補正有關申請材料的,應當終止辦理;形式審查通過的,許可實施機關應當及時將申請信息錄入廣東省特種設備電子監管系統(下稱監管系統),並在5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出具《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或者《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第九條 申請被受理後,申請單位應當及時約請有資格的鑑定評審機構進行鑑定評審。鑑定評審(含必要的整改情況確認)工作應當自申請受理之日起1年內完成,申請換證、增項的,還應當在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完成。逾期未完成的,本次受理終止。
第十條 鑑定評審機構應當按照《許可規則》和《特種設備行政許可鑑定評審管理與監督規則》等的規定開展鑑定評審工作。自接受約請之日起10日內,鑑定評審機構應當作出具體的日程安排,確定現場鑑定評審日期,並向申請單位提供鑑定評審指南,說明鑑定評審程序和有關工作要求。
第十一條 現場鑑定評審工作應自接受約請之日起3個月內(因申請單位自身原因或者自然災害、疫情等不可抗力造成的遲延除外)一次性完成。實施現場鑑定評審7日前,鑑定評審機構應當向申請單位發出書面通知,並抄送許可實施機關。
第十二條 鑑定評審機構在核查申請單位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作業人員時,應依據其聘用合同、工資表、相關社會保險憑證、身份證及資質證明原件等資料核實其是否具備相應任職條件;若有證據表明其同時在兩個及以上單位任職的,應認定其不具備相應任職條件。在核查儀器設備等固定資產時,應依據購物憑證或者相關審計報告等逐一核實申請單位對其的合法使用權,屬租賃的還應追溯至出租方。
第十三條 鑑定評審(含必要的整改情況確認)工作結束後,鑑定評審機構應當按照《許可規則》的規定作出鑑定評審結論,出具鑑定評審報告(附件三),並及時將鑑定評審情況錄入監管系統。
鑑定評審機構應當將至少一份鑑定評審報告及時交申請單位存檔。
第十四條 許可實施機關接到鑑定評審報告後,應當利用監管系統在30日內完成審批手續,並在10日內向申請單位頒發、送達《充裝許可證》(附件四)或者《不予許可決定書》。
第十五條 《充裝許可證》有效期為4年。期滿後充裝單位需要繼續從事充裝活動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6個月前按照《許可規則》的規定向許可實施機關提出換證申請。未在規定期限提出的,許可實施機關可不予受理其換證申請。
充裝單位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換證需申請延長原許可期限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6個月前告知許可實施機關,並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申請手續。
第十六條 換證評審工作應當按照《許可規則》和《特種設備行政許可鑑定評審管理與監督規則》以及本章的有關規定開展。
充裝單位在許可證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鑑定評審機構應當對其質量管理體系的運轉情況和落實整改措施的持續改進情況進行重點核查,並在鑑定評審報告中作出專項意見:
(一)因違反特種設備相關法規、規章被行政處罰的;
(二)所充裝、銷售的氣體質量被檢出不合格的;
(三)年度監督檢查不合格的。
對於有證據表明其質量管理體系不能有效運轉的,換證評審結論應當確定為「不符合條件」。
第十七條 充裝單位的單位名稱、充裝地址或者充裝範圍發生變化的,應當向許可實施機關申請辦理許可變更。其中變更單位名稱或者充裝地址信息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許可實施機關提出書面申請;變更或者增加充裝地址、充裝許可項目的,應當按照本章關於申請充裝許可的規定辦理,且在獲準變更前,不得超出原許可證批准的充裝地址和充裝許可範圍從事充裝活動。許可變更後,原許可證有效期不變。
充裝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技術負責人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書面報許可實施機關備案。
第三章 監督和管理
第十八條 充裝單位的充裝活動應當符合《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廣東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規定》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範和標準的要求。
第十九條 充裝單位應當確保所充裝、銷售的氣體質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範和標準的規定,不得摻雜、摻假、以次充好。充裝單位對其所充裝、銷售的氣體質量負責。
第二十條 質監部門對液化石油氣充裝單位實行氣體質量監督抽查制度。抽查的液化石油氣樣品由被抽查充裝單位無償提供。被抽查充裝單位應當積極配合監督抽查工作,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監督抽查。
第二十一條 質監部門對充裝單位實行年度監督檢查制度。許可實施機關應當每年組織對轄區內充裝單位至少進行1次年度監督檢查,並將檢查結論記錄在《充裝許可證》副證上。
年度監督檢查按照《廣東省氣瓶(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單位年度監督檢查指引》(附件五)實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年度監督檢查結論直接判定為不合格:
(一)一個年度監督檢查周期內因違規充裝被依法給予行政處罰2次及以上的;
(二)液化石油氣充裝單位充裝、銷售的氣體在一個年度監督檢查周期內被檢出氣體質量不合格2次及以上的。
年度監督檢查不合格,不再符合《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或者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條件的,由許可實施機關責令整改,充裝單位在整改期間不得從事充裝活動。
第二十二條 鼓勵充裝單位實行連鎖經營。對隸屬於同一法人(或者出資人相同)、執行統一的質量管理體系,且在同一地級以上市行政區域內連鎖經營的充裝單位,其技術負責人可由1人擔任,可只配備1套氣體質量檢測設備;在報許可實施機關備案後,其氣瓶可在連鎖經營的充裝單位範圍內互相充裝。
第二十三條 許可實施機關應當在每年1月20日前向省質監局報告上一年度本行政區域內充裝許可工作情況及年度監督檢查情況。
鑑定評審機構應當在每年1月20日前向省質監局報告上一年度的充裝許可鑑定評審工作情況,同時抄送所在地許可實施機關。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日」均指「工作日」。
第二十五條 《充裝許可證》由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局統一印製。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原《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氣瓶充裝許可管理辦法》(粵質監〔2004〕14號)同時廢止。
附件(1.充裝單位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2.廣東省氣瓶(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許可申請書;3.氣瓶(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許可鑑定評審報告;4.廣東省氣瓶(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許可證;5.廣東省氣瓶(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單位年度監督檢查指引;6.充裝許可分類表),此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