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7人回收廢舊電瓶200餘噸 土法煉鉛危害環境被訴
為提鍊金屬鉛,大量購進廢舊鉛酸電瓶,組織人員非法進行拆解和加工冶煉,煉鉛廢氣廢渣隨意排放,造成環境嚴重汙染。近日,江蘇省連雲港市海州區檢察院對孫某等7人以涉嫌汙染環境罪依法提起公訴。
十月天氣,秋高氣爽,這時的農村應該是一片秋忙景象,但是在連雲港市海州區某村的一養豬場內,卻常有裝滿廢舊電瓶的貨車進出,隨後,電鑽聲響起,刺鼻氣味四散,滾滾黑煙從煙囪中湧出,與這裡的農村場景、秋忙景象格格不入。
2019年10月,孫某、歐某、鄭某、唐某、徐某等人在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無任何汙染物處理設施的情況下,經商議共同出資,在海州區某村鄭某所有的養豬場內合夥開了一家「小工廠」,利用廢舊電瓶還原鉛錠。廠子建好後,孫某負責聯繫賣家收購廢舊電瓶。在準備煉鉛設備和材料的過程中,孫某加入了一個還原鉛的微信群,在這個微信群裡,賣鉛酸電瓶的,賣爐子的,收鉛的,可以說關於燒鉛需要的東西應有盡有。
2019年10月,孫某通過電話聯繫到了在微信群裡找到的韓某,表示希望韓某幫助其收集廢舊電瓶,願出高價收購。韓某在沒有仔細核對孫某是否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資質、企業委託手續和收購用途的情況下,答應向孫某出售廢舊酸電池。他和同事劉某共分七次向孫某出售了220餘噸廢舊鉛酸電瓶,每噸售價九千多元。
孫某等人將電池拆解後賣掉殼子,後將電池極板等拆解物拖運至養豬場院內的自建廠房,僱傭劉某等人進行火法冶煉鉛錠,後將鉛錠出售非法獲利。
經查,孫某等人在海州區某村養豬場內自建廠房進行火法冶煉鉛錠,冶煉項目選址、生產規模、工藝、裝備及環境保護等不符合《再生鉛行業準入條件》,項目生產過程未按照要求採取針對性的汙染防治措施。生產過程中廢氣、廢水排放,原料及固廢暫存等過程中產生的汙染物會在一定範圍內對大氣、地表水、土壤和地下水產生汙染,一定範圍內造成持久性重金屬鉛汙染。經檢測,案發地附近多處土壤鉛含量均超標。
檢察機關審查認為,孫某等人違反國家規定,處置有毒物質,後果特別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汙染環境罪追究刑事責任,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訴。(劉瀏)
(責編:黃竹巖、張鑫)
【來源:揚子晚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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