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一藥房狀告市場監管部門 因銷售的N95口罩涉嫌虛假宣傳被罰20...

2020-12-21 中安在線

12月4日上午,一起銷售假口罩的行政案件在合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大致案情是,在今年的疫情期間,合肥市市場監管局因安徽省立藥房連鎖有限公司總店(以下簡稱「安徽省立藥房」)銷售的N95口罩虛假宣傳,對其做出罰款20萬元的行政處罰。藥店不服,將合肥市市場監管局和安徽省市場監管局一同告上法庭。這是該院首件智慧財產權行政訴訟案件,也是全省為數不多的假口罩行政案件。

N95口罩涉嫌虛假宣傳被罰20萬元

2020年1月26日,合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原告的營業場所現場檢查時,稱原告銷售的朝美牌口罩價格標籤上註明的「朝美N95口罩」行為違法,涉嫌虛假宣傳。於當日對該批口罩實行強制措施,並於2月27日對原告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罰款20萬元。

之後,原告向安徽省市場監管局申請行政複議,7月20日,安徽省市場監管局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書》,維持合肥市市場監管局的行政處罰決定。

 原告稱已盡到了驗明產品標識義務

應撤銷處罰

12月4日庭審現場,原告安徽省立藥房認為,《行政處罰決定書》和《行政複議決定書》,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應予以撤銷。原告表示,其於2020年1月22日從安徽紫竹醫療器械有限公司購進了朝美牌口罩100個,供貨單位明確告知原告該商品就是N95口罩,且進貨單上已寫明是N95口罩,原告在收到貨後發現該產品正面也顯著標明N95級,就製作了價格標籤,上面標註了「朝美N95口罩」和價格。

原告認為,作為銷售者在進貨檢查驗收中已經盡到了驗明產品標識的義務,根據供貨者提供的產品名稱信息和產品實物信息,進行了如實地標註,並未對該產品進行虛假宣傳,因此被告認定的違法事實不成立,該《行政處罰決定書》明顯缺乏事實依據。

其次,被告一僅依據該產品背面標註的執行標準GB2626-2006KN90,而忽略該產品正面顯著標明的N95級信息,認為該產品是屬於符合標準的KN90口罩,從而認定原告涉嫌虛假宣傳,該證據不能證明該產品與價格標籤如實標註的信息不符,明顯證據不足,《行政處罰決定書》中並無任何證明原告對該產品進行虛假宣傳的內容,該《行政處罰決定書》證據嚴重不足。最後,該《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原告進行虛假宣傳的前提是原告主觀上是明知朝美口罩的真實過濾性能級別的,是故意所為的。但原告表示,自己不知道真實的情況,如何去進行虛假宣傳。原告認為,其與消費者一樣也是受害者,如果有違法行為,也是生產廠家和供貨商的問題。此外,原告還對處罰決定書中的適用法律進行了反駁,認為不應該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

 定性準確,程序合法

檢測報告結果認定為KN90

針對原告提出的問題,被告合肥市市場監管局也當庭給予了回應。

在疫情期間,口罩作為緊缺物資,一罩難求,而N95級別口罩的防護功能受到了公眾高度認可。原告將KN90的口罩標註為N95高級別的口罩,並以40元的高價售出,這主要是為了謀取暴利。原告在進貨時未履行查驗貨物的義務,未向供應商索要口罩檢驗檢測報告,僅憑口罩包裝右上角標註的「濾料:N95級」的信息將口罩型號認定為N95等級,濾料等級與口罩的型號並不能等同。口罩包裝的背面信息已經明確標註了其執行標準是KN90,從供應商提供的檢測報告來看,該批口罩為KN90,而原告在價格標籤中卻標註此口罩是N95,此種行為涉及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嚴重擾亂了疫情防控工作及市場秩序。

原告認為適用法律不正確,對此合肥市市場監管局認為,原告曲解了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認定。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對不正當競爭行為予以法律上的明確,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法院將擇日進行宣判。(合肥報業全媒體記者 張夢怡 實習生 付盼盼 通訊員 王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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