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6-29 14:00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媒體
6月23日,中國銀保監會網站公布撫州監管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撫銀保監罰決字〔2020〕15號-19號),上饒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上饒銀行」)撫州分行存在貸前調查不盡職、貸款資金被挪用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撫州監管分局對該分行罰款人民幣40萬元。
郭飛、陳智鵬對上饒銀行撫州分行貸前調查不盡職、貸款資金被挪用的違法行為負管理責任;吳超、龍帆對上饒銀行撫州分行貸前調查不盡職、貸款資金被挪用的違法行為負直接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撫州監管分局對上述四人分別給予警告。
據記者查詢,郭飛曾任上饒銀行樂安支行行長,時任上饒銀行臨川支行行長。
天眼查顯示,上饒銀行於2007年06月15日在上饒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登記成立,註冊資本31.93億元。公司的第一大股東為上饒市城市信用社工會,持股比例為13.57%;第二大股東為上饒市財政局,持股比例為6.62%。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採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以下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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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經濟網
原標題:《貸前調查不盡職、貸款資金被挪用,上饒銀行撫州分行被罰4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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