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規飼養合理約束 文明養犬避免侵權

2020-12-14 人民網

近年來,為了加強養犬管理,維護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保證市容環境和社會公共秩序,多地出臺相關養犬管理規定。然而遛狗不牽繩、犬只隨地大小便、犬吠擾民、寵物傷人等不文明養犬行為所引發的糾紛依然時有發生。養狗是公民權利,但是飼養寵物的前提應是按照規定飼養及約束,尤其在出入公眾場所時,飼養人要嚴格按照相關養犬管理規定,看管好自己的犬只,儘量減少對周邊人的影響和傷害。

《法治日報》記者選取各地因養犬而產生的糾紛,提醒「鏟屎官」們養狗須盡到注意義務,以防產生各種不必要的糾紛,飼養寵物的同時要為尊重和保護他人加一份「保險」,讓文明養犬的觀念深入人心。

小區遛狗致人受傷

未牽狗繩有責當賠

□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周宵鵬

5月13日早晨,家住河北省石家莊市某小區的劉某與宋某分別在小區遛狗,到達一處人員較少的地方後,劉某、宋某認為此處不會有人經過,便鬆開狗繩讓兩隻拉布拉多寵物犬(大型犬類)自由活動。

就在兩條狗帶著狗繩互相追逐跑跳時,同在該小區居住的王某某騎自行車行至此處後摔倒。劉某、宋某等人一起將王某某送往醫院就診,經診斷,王某某為左外踝撕脫性骨折,劉某支付了門診費610元。同日王某某轉入另一家醫院住院治療,住院治療11天,醫療費2萬元,劉某為王某某墊付了5000元。

隨後,王某某就賠償事宜未能與劉某、宋某協商成功,遂訴至石家莊市裕華區法院,要求劉某、宋某賠償其損失。

案件審理中,由於該小區的監控未拍攝到事發時的經過,原被告雙方就王某某倒地原因產生爭議。此外,法院還查明劉某、宋某飼養的犬只均未辦理養狗許可證。裕華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飼養動物應當遵守法律規定,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妨礙他人生活。被告劉某、宋某違反飼養犬類的相關管理規定,無證養犬,未牽繩遛狗,造成原告王某某摔倒受傷,兩被告作為動物飼養人應當對由此給原告王某某造成的損害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雖然沒有監控視頻證實導致原告摔倒受傷的原因確係軋到兩被告的狗繩所致,但根據原告及兩被告的陳述,事發時只有原告、兩被告及其所飼養的犬只在場,故即使原告不是軋到狗繩摔倒,兩被告飼養的大型犬具有一定危險性,不牽狗繩可能會對原告造成心理恐懼進而導致原告摔倒,據此認定兩被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無法確定具體侵權人,被告劉某、宋某作為共同侵權人,應當對原告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劉某、宋某連帶賠償原告王某某各項損失2萬餘元。

大型犬脫韁咬傷人

飼養者賠償近十萬

□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梁平妮

□ 通訊員 曲衣羽

山東省榮成市的楊某與宋某的公司有業務往來,2019年5月,楊某到宋某公司提貨時在門外院子處等候,而宋某飼養的大型犬就在院子裡。楊某在院外的貨櫃附近散步時,該大型犬突然從貨櫃內衝出並咬傷楊某的左胳膊。經鑑定,楊某左腕關節功能部分喪失,構成十級傷殘,花費醫療費、護理費等近10萬元。由於雙方未能就損害賠償問題達成一致,楊某將宋某訴至法院。

榮成市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涉案大型犬飼養在相對開放的廠區院子裡的廢舊貨櫃處,位置相對隱蔽,故在本次事故中,即便楊某自身存在過錯,沒有盡到注意義務,也不能據此認定楊某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根據動物致害責任的構成要件,宋某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賠償楊某的全部損失,共計9.98萬元。

寵物狗被車撞致死

未束犬鏈責任自擔

□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趙紅旗

□ 通訊員 張棣 鄭豔媛

4月22日7時30分許,趙某帶著寵物狗下樓去拔電動車充電器。由於沒有狗繩束縛,寵物狗在小區道路來回奔跑,與李女士所駕駛的兩輪電動自行車相撞後死亡。著急上班的李女士主動留下自己的詳細住址、手機號、身份證影像照片,並承諾下班後再協商賠償事宜。後因協商未果,趙某將李女士訴至河南省許昌市魏都區人民法院,要求李女士賠償各項損失共計3200元。

庭審中,李女士認為自己不應該賠償原告損失,理由是小區物業公司規定業主遛狗要牽繩,趙某卻沒有給自家寵物狗牽狗繩,而且突然躥出來的寵物狗讓自己的身心也受到了驚嚇。

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當地政府飼養犬只的相關規定,攜犬出戶時,應當為犬系束犬鏈,由成年人牽領,攜犬人應當攜帶養犬登記證明,並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本案中,原告的寵物犬在小區道路上活動,因原告沒有按照規定為其寵物犬系束犬鏈,致使該寵物犬死亡,故原告主張被告向其支付各項損失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案件宣判後,原被告均表示服判息訴。

聞犬吠路人驚摔殘

非接觸傷害亦擔責

□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王春

□ 通訊員 俞衝

2019年3月的一天,家住浙江省湖州市長興縣的楊女士在小區裡遇到了正在遛狗的鄰居王女士。當時王女士身邊跟著一隻未拴繩的泰迪犬,泰迪突然吠叫,楊女士驚嚇之餘不慎摔倒。起身後的楊女士立即報警,民警到場後,雙方同意自行協商。隨即王女士陪同楊女士及家屬到醫院檢查治療。

經診斷,楊女士右橈骨遠端粉碎性骨折,後經司法鑑定,構成十級傷殘。楊女士住院期間,王女士墊付了2.8萬元醫藥費。但出院後,雙方就傷殘賠償一事多次協商均未能達成一致。於是,楊女士向長興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王女士及其丈夫賠償各項費用共計10萬餘元。

庭審中,被告王女士辯稱:「因為狗突然叫了幾聲,她受到驚嚇往後退的過程中自己不慎摔倒。狗都沒有碰到她,為什麼要我承擔責任?」而受傷的楊女士則認為:「遛狗沒有採取任何防護措施,就應承擔全部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的關鍵在於認定狗的吠叫與原告摔倒受傷之間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以及對損害結果的參與程度。本案中,雖然涉案的狗是一隻小型的泰迪犬,但犬類動物存在一定攻擊性以及傳染疫病危險性,且被告遛狗時未採取任何防護措施,事發時與原告相距較近,足以使人產生緊張情緒,故狗的行為與原告受傷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另一方面,原告作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面對狗的吠叫應當具有基本的避讓常識及相應的應急處理能力。

綜上,法院酌定被告負主要責任,承擔本次事故損失80%的責任,賠償原告楊女士醫療費、鑑定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9萬餘元。

流浪狗咬傷過路人

投食者須承擔責任

□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潘從武

□ 通訊員 房佳偉

7月30日,新疆建設兵團第二師二十四團居民封某的父親在小區散步時被一條小狗咬傷。封某找到「狗主人」苟某,向其索要醫療費、營養費等。但苟某表示咬傷封某父親的是一條流浪狗,自己只是看它可憐才經常餵食,並非狗主人。隨後,當地司法所介入。經過調查了解,發現傷人小狗確實是流浪狗,由於苟某經常喂,周邊鄰居均認為這條狗為苟某飼養。

於是,司法所工作人員向苟某進行了釋法說理,收留他人遺棄、逃逸的流浪寵物,在收養人和寵物主人之間形成無因管理法律關係,收養人可能會因該法律關係的建立而對寵物造成他人的損失承擔責任。因為苟某長期且固定對流浪狗進行投食,故可認定其為無因管理人,此時該寵物的實際控制權屬於苟某,為了方便受害人及時得到救濟,保障受害人的權利,應由無因管理人賠償受害人的損失,但依據無因管理的規則,無因管理人在賠償損失後可以向寵物主人追償。

司法所工作人員進一步解釋,苟某的餵養行為讓小狗產生食物依賴,使其長期生活在附近。苟某與該流浪狗之間已經形成了比較固定的餵養事實。苟某作為餵養人,沒有約束流浪狗或者送到其他公益機構等,而是任性而為,最終導致封某的父親在經過時被該流浪狗咬傷,因此苟某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最後,經過司法所工作人員的調解,苟某同意支付封某父親醫療費、營養費等共計600元。

法規集市

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

第七十八條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第七十九條 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八十條 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八十二條 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八十三條 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八十四條 飼養動物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老胡點評

在日常生活中,許多寵物尤其是寵物犬能夠給人們帶來情感慰藉,使閒暇時光變得豐富多彩,因此日益受到人們的寵愛和依賴。

然而,在飼養寵物尤其是在養犬的過程中,如果任意而為,不守公德、不遵法律,就可能給他人造成傷害。近年來,由於養犬而引發的糾紛多發頻發:遛狗不牽繩驚嚇他人、犬只隨地大小便汙染環境、深夜犬吠幹擾別人休息、甚至烈性犬只咬傷過路行人等,這些糾紛對社會環境的和諧穩定帶來隱患,應當引起重視。

首先,有關部門應當積極開展寵物飼養法律法規和道德規範的宣傳教育,使人們牢固樹立依法飼養、文明飼養的理念,在滿足自己興趣愛好的同時,也應當尊重他人不受幹擾、不受損害的權利,消除糾紛隱患,避免矛盾發生。其次,包括村居委員會、物業服務機構在內的基層組織應當切實發揮自治、管理作用,對寵物飼養方面違反法律道德的行為及時幹預,對寵物飼養而引發的矛盾糾紛及時排查調處,使人們生活居住的環境更加平安、祥和。(胡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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