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的一天,濟南某小區單元樓上,一位年輕父親帶著2歲多的小女孩等電梯。
這時,鄰居一個女子也帶著一隻西施犬要下樓遛狗。
女孩看見這隻狗很喜歡,就上前與它玩,還伸出手要摸摸它。誰知道這隻狗不識好歹,張開口將女孩手臂咬出血了。
女孩的父親大驚失色,連忙將孩子抱起,然後指責女子為什麼不帶好狗狗?如今孩子被狗咬傷,怎麼辦?
誰知這女子也不識好歹,沒有一點鄰居的情分,反而說:我家的狗從來不咬人!如果你的女兒不去招惹它,怎麼會咬她呢?再說,你女兒手臂上的血印子不是狗咬的,是狗的爪子碰到她了,沒一點事。
女孩的父親一聽,更來氣了,你說話這麼輕巧?我孩子被狗咬,你怎麼知道沒事?敢情不是你家孩子被咬。我女兒必須要打狂犬疫苗,你得出醫藥費。
女子一聽說出醫藥費,就說,人不犯狗,狗不咬人,人若犯狗,狗必咬人。是你的孩子有錯在先,我們不賠醫藥費,你願意上哪告上哪告。
這時,嘴笨口拙的父親吵不過女子,他氣得臉色漲紅,只見他將女兒放下,然後情緒失控地抓起小狗,從15樓走廊窗戶裡丟了下去……
這個事情到底是誰的責任呢?
雙方都有過錯。狗咬人,狗主人肯定是有責任的。人扔狗,也非合理行為。
如果要打官司,可以有很多打法,比如狗有沒有合法手續和許可,是否健康,是否攜帶狂犬病病毒,是否定期接受檢疫,咬人行為是否為狗主人蓄意指使,狗咬人後狗主人是否採取積極的補救措施,等等等等
至於扔狗者,其實是屬於受害方,事件起因不在扔狗者一方,而在狗咬人的一方。
但還是要賠錢給狗主人吧,在解決了前述問題的時候,法律不會支持這種行為:你惹了我,那麼我就自動獲得了報復的權利,我就可以自行實施報復手段的。
你認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