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幼女並強迫賣淫,執行死刑!作案手段令人髮指,網友大呼「該」!

2021-02-06 廣州日報



經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下達的執行死刑命令,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於7月24日上午對強姦幼女並強迫賣淫的罪犯何龍執行了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經覆核確認:被告人何龍為達到利用幼女供他人嫖宿牟利目的,於2014年6月份以收養為名,從河南省某縣收買甲某(女,時年8歲)帶回山東省臨沂市拘禁於其租住房內。此後十餘天內,何龍多次對甲某實施姦淫,並拍攝視頻通過QQ發布招嫖信息。經鑑定,甲某陰道口裂傷,構成輕傷二級。後甲某翻牆逃脫。


此後,何龍出於利用幼女供他人嫖宿牟利目的,又於2014年11月夥同他人誘騙並將乙某(女,時年13歲,三級智力殘疾)拘禁於其租住房內。其間,何龍強行將乙某姦淫,並通過QQ發布招嫖信息。同案被告人原博(已判刑)至何龍租住處乙某姦淫並支付現金3000元。


2014年12月23日7時許,何龍出於同樣目的,駕車將獨自上學的丙某(女,時年10歲)劫持至其租住房予以拘禁,並於次日強行將丙某姦淫,致丙某輕微傷,當晚,丙某被公安人員解救。何龍另犯有故意傷害罪。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何龍採取收買、誘騙、劫持等手段將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拘禁,後強姦並強迫其賣淫,其行為已構成強姦罪、強迫賣淫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健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依法予以並罰。何龍具有強姦幼女多人、多次的情節,犯罪動機卑劣,性質、情節惡劣,手段殘忍,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極大,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從重處罰。


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據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對被告人何龍以強姦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強迫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的刑事裁定。


死刑已於7月24日上午10:03分 執行完畢


該案罪犯罪行極其嚴重

令人髮指

最終的裁定結果

讓網友放下了「心頭石」

拍手稱快



人民群眾都十分關注

性侵兒童犯罪的

處罰情況

有些人擔憂

對猥褻兒童犯罪處罰較輕

不足以震懾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

昨天接受媒體專訪時

明確表態

性侵未成年人

後果嚴重的堅決判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性侵害兒童犯罪嚴重損害兒童身心健康,嚴重違背社會倫理道德,人民法院對此類犯罪歷來堅持零容忍的立場,對犯罪性質、情節極其惡劣,後果極其嚴重的,堅決依法判處死刑,絕不姑息。2019年7月24日,人民法院對控制、姦淫多名幼女並強迫幼女賣淫牟利的罪犯何龍執行死刑,彰顯了人民法院對性侵兒童犯罪一以貫之的零容忍態度。


猥褻兒童的情形比較複雜,因為猥褻手段、情節千差萬別,危害性大小各異,因此刑法規定,對構成猥褻兒童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人民法院根據猥褻兒童的手段、情節、後果等因素,在法定刑幅度內從重處罰。以2018年為例,在判處刑罰的猥褻犯罪分子中,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達23%以上,高出全國同期刑事案件近8個百分點;對即使因犯罪情節較輕而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亦要求一般不得適用緩刑,最大限度體現了依法從嚴懲處的政策精神。人民法院綜合考察被告人與被害人是否存在教育、監護等特殊關係,以及猥褻手段、情節、人數、次數、造成的後果等因素,對應當認定為情節惡劣,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堅決依法判處。

事前預防

是減少兒童性侵害犯罪的

重要舉措之一

一些家長可能覺得孩子還小

沒有必要進行相關教育

現實是

惡魔永遠不會嫌你的孩子年齡小

這提示所有家長

相關教育和預防

啥時候都不嫌早

尤其現在是暑假

兒童安全問題尤需注意


家長快行動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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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最高人民法院(ID:ch_zgrmfy)、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檢察日報正義網、@人民日報

廣州日報全媒體編輯:鍾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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