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關於此條款規定中涉及的過渡期,是指什麼,又具體有哪些規定呢?
拆遷選擇安置房,如果是現房,就不存在安置過渡期的問題,協商一致籤訂安置補償協議後,即可搬入安置房。只有在安置房是期房的情況下,才存在安置過渡期問題。這種情況下拆遷安置過渡期,指的就是在房屋拆遷活動中,被拆遷人將自身房屋騰空之後,搬入新的安置房之前的這一段時間。
城市房屋拆遷過渡期為多少時間?
安置房的交房期限,首先看安置補償協議上是否有約定,有約定的,約定優先;沒有約定的,安置房為期房的,交房期限一般為24-36個月,可以通過查詢被徵收房屋所在省市的相關規定來確定。
如果拆遷方在上述期限經過後,仍未交付安置房時,被拆遷人可以要求增加臨時安置房。因為物價逐年上漲,生活成本也相應的增加,多年前確定的臨時安置費很難保證現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因此,當徵收方超過過渡期限後仍未提供安置房時,被徵收人可以要求增加臨時安置費。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32條規定,「拆遷人、被拆除房屋使用人雙方應當遵守過渡期限的協議。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由拆遷人提供周轉房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到期不得拒絕遷往安置用房、騰退周轉房。」
如果您已經決定選擇安置房安置,那麼在籤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時,要注意與拆遷方約定清楚,如果超過正常過渡期,過渡費應當按照什麼標準支付。一般來說,超過正常過渡期,過渡費可按照雙倍標準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