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27日審議了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擬進一步減少適用集資詐騙罪、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等9項死刑罪名,草案如通過,我國的死刑罪名將由現在的55項減至46項。
為何削減這9個死刑罪名?減少這些死刑後,如何確保對這類犯罪行為的懲處,確保社會穩定?
據專家和法官介紹,近年來,我國執行死刑的人數總體越來越少。現有55個可判死刑的罪名中,真正適用較多的主要集中在故意殺人罪、搶劫罪、強姦罪等少數罪名上。此次擬削減的9項死刑罪名,近年來在司法審判中已經很少用到。
「這次取消的9個死刑罪名屬於經濟性非暴力犯罪,對於這類犯罪少用、慎用死刑是大勢所趨。」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黃京平說。
近年來,一些地區的非法集資案件集中爆發,其中,浙江吳英集資詐騙案最為典型。浙江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集資詐騙罪判被告人吳英死刑,此後到2012年5月,在對吳英案的二審中將判決改為死刑緩期兩年執行。2014年7月,浙江省高院當庭對吳英作出減刑裁定,決定將對吳英的死緩減為無期徒刑。案件一度引發輿論廣泛關注。
經濟類犯罪不能與暴力犯罪相提並論。「懲罰和惡性應該成正比,惡性越高懲罰越重,這是人類文明最重要的進步,」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阮齊林說:「並非罪行設置得越重,就越能有效地預防犯罪,而是應做到罪刑相當。」
針對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死刑罪名的取消,在阮齊林看來,此次刑法修改取消的幾個死刑罪名主要是因其屬於非暴力性經濟犯罪,而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則屬特殊情況。一般情況下,這兩類犯罪是非暴力性犯罪,但如果強迫賣淫過程中有暴力致被害人死傷的,可以採取法律適用上的應變,以強姦罪論處。
近年來,因組織強迫賣淫被判刑的案件屢見不鮮。其中,湖南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唐慧女兒案」的判決為人熟知。在一審、二審判決中,被告人周軍輝、秦星因強迫賣淫、強姦、組織賣淫罪被判死刑。今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未予核准對二人的死刑。湖南省高院最終認為原判量刑不當,遂作出對二人減刑為無期徒刑的決定。
目前世界上完全廢除死刑的國家有90多個。從實際情況來看,國外廢除死刑的國家並沒有因此而導致犯罪率上升。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李适時介紹,這次雖然取消了9個罪名,但這些犯罪最高還可以判處無期徒刑。「對相關犯罪在取消死刑後通過加強執法,該嚴厲懲處的依法嚴厲懲處,可以做到整體懲處力度不減,以確保社會治安整體形勢穩定。」
減少死刑,並不意味著對犯罪的縱容。我國現行憲法規定,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緩執行期間,如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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