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星科技向關聯方借款信披違規 董事長劉建勳收警示函

2021-01-20 中國經濟網

  中國經濟網北京1月15日訊 中國證監會網站近日公布的浙江證監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顯示,2020年3月至6月期間,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星星科技」,300256.SZ)子公司江西星星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奇卉諮詢(深圳)有限公司和前海宇通商業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向公司控股股東萍鄉範鈦客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及其關聯方累計借款23650萬元,預計支付利息1180.2萬元,合計24830.2萬元,佔公司2019年度經審計的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權益的13.48%。 

  星星科技未按規定對上述關聯借款及時履行審議程序和披露義務,直至2020年8月28日才披露了《關於公司向關聯方借款暨關聯交易的公告》,相關議案於2020年9月15日經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星星科技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公司董事長劉建勳、總經理潘清壽、時任董事會秘書李偉敏、時任董事會秘書胡偉傑、財務總監劉琅問、時任財務總監陳美芬對上述違規事項應承擔主要責任,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對星星科技、劉建勳、潘清壽、李偉敏、胡偉傑、劉琅問、陳美芬分別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星星科技及相關人員應充分吸取教訓,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學習,提高規範運作意識,認真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切實履行勤勉盡責義務,促使公司規範運作,保證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公司應當於2021年1月20日前向浙江證監局提交書面報告。 

  星星科技官網顯示,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於2003年9月,坐落於浙江省台州市,已於2011年8月19日在深交所創業板掛牌上市(股票簡稱「星星科技」,股票代碼「300256」),成為消費電子視窗防護屏行業首家上市企業。公司目前主要圍繞智慧型手機、平板電腦等移動網際網路終端產品,緊跟產業發展的最前沿技術需求,積極組織開發、生產和製造各種視窗玻璃防護屏、新型傳感器件、觸控顯示模組、生物識別電子器件、金屬塑膠精密結構件及相關材料和組件。萍鄉範鈦客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為第一大股東,持股15.04%。 

  劉建勳2019年8月起至今擔任星星科技董事長,2019年4月起至今擔任常務副總經理。 

  潘清壽2016年4月至今擔任星星科技副董事長兼公司非獨立董事,2017年11月起擔任總經理。 

  李偉敏2016年5月至今擔任星星科技董事會秘書兼副總經理。劉琅問2020年4月起擔任星星科技副總經理,2020年6月起擔任財務總監。 

  2020年8月28日,星星科技發布關於公司向關聯方借款暨關聯交易的公告。公司下屬控股公司江西星星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奇卉諮詢(深圳)有限公司和前海宇通商業保理(深圳)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控股股東萍鄉範鈦客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間接控股股東萍鄉市匯盛工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匯盛工業全資子公司萍鄉鑫盛商業保理有限公司累計申請借款23000萬元人民幣。預計支付利息1179.33萬元。截至公告披露日,萍鄉範鈦客持有公司股份14405.60萬股(佔總股本的15.04%),為公司控股股東;匯盛工業間接控股萍鄉範鈦客,為公司間接控股股東;鑫盛保理為匯盛工業全資子公司。萍鄉範鈦客、匯盛工業、鑫盛保理為公司關聯方,上述借款事項構成關聯交易。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信息。 

  在境內、外市場發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並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三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四十八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股5%以上的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實際控制人應當及時向上市公司董事會報送上市公司關聯人名單及關聯關係的說明。上市公司應當履行關聯交易的審議程序,並嚴格執行關聯交易迴避表決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過隱瞞關聯關係或者採取其他手段,規避上市公司的關聯交易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八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負責,但有充分證據表明其已經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董事會秘書,應當對公司臨時報告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 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財務負責人應對公司財務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九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 責令改正; 

  (二) 監管談話; 

  (三) 出具警示函; 

  (四) 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公布; 

  (五) 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 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相關人員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劉建勳、潘清壽、李偉敏、胡偉傑、劉琅問、陳美芬: 

  2020年3月至6月期間,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子公司江西星星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奇卉諮詢(深圳)有限公司和前海宇通商業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向公司控股股東萍鄉範鈦客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及其關聯方累計借款23,650萬元,預計支付利息1,180.2萬元,合計24,830.2萬元,佔公司2019年度經審計的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權益的13.48%。公司未按規定對上述關聯借款及時履行審議程序和披露義務,直至2020年8月28日才披露了《關於公司向關聯方借款暨關聯交易的公告》,相關議案於2020年9月15日經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公司董事長劉建勳、總經理潘清壽、時任董事會秘書李偉敏、時任董事會秘書胡偉傑、財務總監劉琅問、時任財務總監陳美芬對上述違規事項應承擔主要責任,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們分別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公司及相關人員應充分吸取教訓,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學習,提高規範運作意識,認真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切實履行勤勉盡責義務,促使公司規範運作,保證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公司應當於2021年1月20日前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行政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浙江證監局 

  2021年1月8日 

(責任編輯:韓藝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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