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祥順財稅俱樂部
稅局明確!
支付寶微信支付為非現金支付方式
稅務總局所得稅司何冰在對《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基本概念解析第九條採用非現金方式支付的付款憑證中說到:
《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六方面資料中,第三項必備資料為「採用非現金方式支付的付款憑證」。在對方法律主體消失或者處於「停滯」狀態的情況下,現金方式支付的真實性將無從考證,為此《辦法》對支付方式作出了限制性規定。採用非現金方式支付的付款憑證是一個相對寬泛的概念,既包括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各類支付憑證,也包括支付寶、微信支付等第三方支付帳單或支付憑證等。
微信支付寶做帳新標準!
不懂得會計要被淘汰了!
微信、支付寶轉帳的如何做會計分錄?今天統一回答!
1、微信、支付寶轉帳的記帳科目——其他貨幣資金(下設微信和支付寶二級明細)
其他貨幣資金是指企業除現金和銀行存款以外的其他各種貨幣資金,即存放地點和用途均與現金和銀行存款不同的貨幣資金。包括外埠存款、銀行匯票存款、銀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證保證金存款和存出投資款等。
2、帳務處理:
此外,還應注意微信或支付寶會有手續費產生,發生時計入財務費用-手續費。
提醒注意是,原始憑證可以將收款、付款截圖、相關的帳單或是明細列印出來,以便備查。
警惕!
微信支付寶收款小心招來這4大風險!
近日,天津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稽查了一起利用微信、支付寶來隱匿收入的企業,最終天津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要求企業補繳偷逃稅款、滯納金近130萬元,並依法給予相應罰款。
所以小編在此要說明,雖然微信支付寶屬於非現金支付,但有的公司為了圖方便,通過個人微信、支付寶收取貨款、支付貨款、支付工資等,也是有一定風險的~~~下面小編就來給大家講一講具體有哪些風險。
01
增值稅方面
此外,通過個人微信、支付寶支付貨款:三流(資金流、貨物流、發票流)不一致,可能會被懷疑買發票等被認定為「偷稅」;未通過公戶支付貨款,也很容易收到虛開發票(如供應商找第三方開票等)。
02
所得稅方面
1、通過個人微信、支付寶收取貨款,即使收取的款項都已申報納稅,還是有可能被認定為存在少報或隱瞞收入的風險。
2、通過微信、支付寶給員工發工資:有偷逃個稅嫌疑;對未通過銀行代發工資,無法取得支付憑證,稅前扣除有被調增的可能。
03
企業管理方面
04
股東對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用個人微信、支付寶長期收取款項,會導致公私財產不分,如果企業出現資不抵債,股東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用個人資產償還公司債務。
企業一旦被查實利用個人微信、支付寶收取款項來隱匿收入,補稅、繳納滯納金及罰款事小,企業負責人還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最後提醒!微信紅包要交稅?這4種處理方式要掌握!
01.企業給員工發微信紅包
與任職受僱有關,按「工資、薪金所得」所得,適用3-45%的超額累進稅率,由企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02.企業派發給其他單位個人的中獎性質的紅包
按「偶然所得」代扣個稅,稅率20%,由派發紅包的企業代扣代繳,可以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企業派發紅包委託第三方發紅包由外包支付方代扣個稅。
03.企業派發的且用於購買該企業商品(產品)或服務的非現金網絡紅包
屬於企業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的折扣、折讓(不區分是否發放給本單位員工),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包括各種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以及個人因購買該企業商品或服務達到一定額度而取得企業返還的現金網絡紅包。
04.個人之間派發的現金網絡紅包
不屬於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應稅所得,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例如老闆個人發給員工的現金紅包、親戚朋友之間派發的現金紅包。
本文來源:財務第一教室,稅務大講堂,梅松講稅,稅臺,財務經理人,稅務經理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