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揚芬港市場監督管理所化妝品案件公示結果
霸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霸市監揚處字〔2020〕021號
當事人:袁某某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註冊號):***************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
身份證(其他有效證件)號碼:***********
聯繫電話:**********其他聯繫方式:無
聯繫地址: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楊芬港鎮
根據《國務院關於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對該店進行現場檢查。2020年11月19日,我局執法人員出示證件後在該店負責人袁某某的陪同下進行監督檢查:1、該店已取得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2、發現該店貨架上擺放經營的「納益其爾維他命B5修護面膜」3盒,生產許可證:滬妝20160021,生產商:科絲美詩(中國)化妝品有限公司,限期使用日期是2022年02月26日,現場不能提供產品檢驗報告。3、執法人員對涉案產品予以扣押。經領導批准,該案於2020年11月19日立案。
2020年11月19日當事人經營化妝品「納益其爾維他命B5修護面膜」不能提供產品檢驗合格報告,產品共購進4盒,單價80元每盒,每盒裡面有面膜8片,當事人自用4片,售出4片,該批產品貨值金額320元,違法所得40元。該店行為違反了《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2020年11月19日執法人員製作的《現場筆錄》、《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財務清單》及照片,證明當事人經營化妝品不能提供產品檢驗合格報告;
2.2020年11月23日執法人員製作的《詢問筆錄》,證明當事人經營化妝品不能提供產品檢驗合格報告產品的貨值、違法所得等相關情況;
3.當事人提供的身份證、《營業執照》複印件,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經查,該店經營化妝品不能提供產品檢驗合格報告。本機關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向袁某某(霸州市楊芬港鎮美妍化妝品經銷部)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其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證據、處罰內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和要求聽證權。袁某某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或要求舉行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當事人經營化妝品不能提供產品檢驗合格報告,違反了《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第五條第一款。
依據《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第五條第二款,建議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並給予:1、沒收違法經營的化妝品;2、沒收違法所得肆拾元整;3、罰款玖佰陸拾元整。罰沒款合計壹仟元整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履行本決定。將罰款交至市場監督管理機關罰款代收機構(代收機構名稱: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霸州支行;帳號:13050170614800000069——0001)。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我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廊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或霸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複議,或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霸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霸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印章)
2020年12月2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本文書一式兩份,一份送達,一份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