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發布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司法解釋 電商平臺未盡義務將承擔...

2020-12-21 法制網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蔡長春 董凡超

法治日報見習記者 趙婕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及典型案例。《解釋》明確,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未依法對平臺內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或者未依法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等義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消費者有權主張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與平臺內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解釋》明確責任承擔主體,及時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解釋》規定,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訴請食品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賠償損失,被訴的生產者或者經營者以賠償責任應由生產經營者中的另一方承擔為由主張免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該條規定目的在於落實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首負責任制,避免生產經營者之間相互推諉,及時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解釋》切斷「黑作坊」食品的生產經營鏈條,從源頭上打擊食品生產經營違法行為。《解釋》明確規定,生產經營未標明生產者名稱、地址的預包裝食品,消費者主張生產者或者經營者依據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高法民一庭庭長鄭學林介紹說,《解釋》還明確電商平臺自營及自營誤導責任,促進食品網購環境持續優化;嚴把流通銷售安全關,依法懲治惡意及嚴重不負責任的經營者;明確懲罰性賠償不以造成人身損害為前提,加大消費者權益保護力度;深入貫徹「四個最嚴」要求,強化預包裝食品生產經營者清晰標明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的責任;要求依法受理食品安全公益訴訟,切實保護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解釋》共14條,於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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