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說「人之初,性本善」,沒有人天生就是老賴,天生就是故意借錢不還的人。而且,我也相信,大多數逾期的朋友都是暫時遇到困難了,失去了還款能力導致了逾期,而不是有錢故意不還。那麼,我們自身又該怎麼做才能儘快改善目前的狀態,儘早上岸呢?除了需要社會以及各方機構給予我們緩衝的時間外,我們還應該自立、自救。
首先,我建議大家要對自己的債務進行整理與分析。整理什麼、分析什麼呢?
整理你信用卡有幾張,分別多少額度,待還金額有多少,那些可以分期,那些不可以分期。只有信用卡超過五萬才會有可能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其他只要是分期的,都可以按照民事案件進行協商解決處理。網貸有多少個平臺、每個平臺欠款多少、每個月要還多少,這個也要整理出來。還有很重要的一步,就是從人民銀行徵信中心,拉取一下你的個人徵信!事有輕重緩急,分清主次,到此,我們要先還哪些,怎麼還,我覺得大家應該大體有個數了吧?
拉取了徵信後,我們來核對一下,重點核對一下金額,這時可能有些朋友就會發現,有些網貸平臺,徵信上顯示的借款金額、網貸平臺合同金額、網銀流水實際到帳金額,這三個金額是不相符的!
為什麼要大家核對實際到帳金額呢?
因為按照根據合同法第200條規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根據最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中第27條規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
所以,不論哪條法規,都要求不管合同上寫明了多少,本金都以實際到帳金額為準!如果你發現了金額不一致,我建議你保存一下當時實際放款到帳時的網銀流水記錄,這是很重要的後期協商的證據之一。你還款只需要按照實際到帳金額還款即可,遠超過實際到帳金額的合同金額並不完全具備法律效力。到此又延伸出一個問題:為什麼說合同金額是是不完全具備法律效力的呢?
根據最高法關於審理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26條、27條、28條的相關規定,利息、違約金、其他費用等全部加在一起,年利率不得超過24%。也就是說只要不超過24%,也可以認定為合理,當然預先扣除,其實也是不符合規定的。具體條款各位可以自行搜索或者諮詢專業人士。
拿我個人的例子來說,之前我的某站平臺借款4000元,合同金額5320元,實際到帳4000元,借款3期,本息總計要歸還7364元。也就說,我借4000塊錢,三個月就要還3364元的利息!!逾期後,催收人員一遍遍在電話中跟我講,平臺做為撮合機構沒有義務免費給我提供貸款,合同中多出來的1320元為服務費等等費用。於是我質問平臺:按照國家《關於規範整頓「現金貸」業務的通知》規定,是禁止從借貸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續費、管理費、保證金以及設定高額逾期利息、滯納金、罰息等。貴司此番操作,於我而言是否公平,於法而言是否合規?並且,按照國家司法解釋,所有息費相加不得超過年利率24%,而我三期還款這麼多,按照目前央行對於利率計算按照irr算法計算的規定,貴司對我本次借款的年利率已經高達151.85%的單利年利率。又該如何解釋?逾期至今22天了,某站至今未與我協商欠款事宜。我前兩期已經按時歸還了4900多元,本息都已結清,且遠遠超過了我法定該還的,如今我資金鍊斷裂,生活都難以為繼,最後一期還要我還2460多遠,已經違規的欠款我希望平臺能夠給我免除並為我開具結清證明,但22天過去,依舊沒有一點兒說法,說實話,我是有些沮喪的。
言歸正傳,當你整理出我上面提到的資料來之後,合規合法的,你可以根據自己的收入情況,在保證自己生存的情況下,合理分配你的工資,一點一點歸還欠款。而超出法律規定的,我們做為公民,也有義務擁護法律尊嚴,按照規定合理合法的協商減免,這樣也是在間接的減輕網貸套路為咱們帶來的負擔。
整理這麼多,只有一個宗旨:面對債務,不逃避,不賴帳,合理合法盡足自己的義務。我不是在教大家賴帳,按照我上邊提到的這些法規,你也賴不掉你應該還的。
本文皆為本人原創,歡迎各位關注我,多多為我提供意見和建議,您的每一點關注,都可以鼓勵到更多與我一樣因商致貧的年輕人,給我們機會,讓我們重新站起來,迎接未來更好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