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辦完婚宴,張鑫和李婷就被告上了法庭,這樣烏龍的結果,緣起一筆婚介費用。
因為此前拒不履行合同約定,婚介公司也就毫不客氣地讓這對新婚夫妻當上了被告,甚至被指責為過河拆橋,不講誠信。
尚未度過蜜月,就被告上法庭,不管怎樣都讓人覺得十分難堪,但事情有果必有因,如果張鑫和李婷能夠誠實守信,也不至於如此尷尬。
多次相親無結果張鑫和李婷都算是大齡青年,從2014年開始,張鑫便在茫茫人海中尋找另一半,可惜不是自身條件不夠,就是對方條件太差,始終沒有看對眼的人。為遇良人,張鑫花費980元在江西省信豐縣一家婚介中心辦理會員,想要通過這種方式找到自己未來的妻子。
要說現在通過婚介談婚論嫁也不算稀奇,畢竟現代人生活節奏快,很多青年男女忙於工作忘記了自己的終身大事,婚介可以把對方詳細的情況以及喜好與對方交換,覺得好可以相親進一步發展,不好的話可以悄然身退,彼此也不尷尬。
再說婚介這種職業自古有之,大家比較熟悉的媒婆就是幹這一行的,還是很受人們歡迎的。不過現在婚介相對來說比較正規一點,只要形成約定、籤好合同也是受法律保護的。
在辦理會員的時候,張鑫與婚介公司籤訂了《會員信息內部登記表》以及《婚姻介紹服務合同》,約定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同時為了保障張鑫相親成功,婚介公司還承諾其中的謝媒費1280元在張鑫與相親對象辦理了婚宴或者領取了結婚證方才收取,否則不收取費用。
在此後的日子裡,婚介公司不遺餘力地為張鑫介紹對象,可經過多次相親,張鑫的感情生活依然陷入了互相不對付的魔咒,要不是女孩看不上張鑫,就是張鑫挑剔對方的毛病,始終無法開花結果。眼看張鑫的會員就要到期了,張鑫依然是光杆司令一個,沒辦法,婚介公司也只有暫時放棄。
但世上的事情就是有心栽花花不開,無心插柳柳成蔭。時間很快來到了2016年,也在為自己婚姻著急的李婷來到了這家婚介公司,上報了自己的資料,並花費1599元辦理了會員,籤訂的協議約定大致與張鑫籤訂的相同,都是成功後再收取謝媒費。
婚介公司也是有心,在看到李婷的資料後,覺得和張鑫的要求十分匹配,於是又聯繫到張鑫,徵求了張鑫的意見後,表示願意將李婷介紹給張鑫,並且免收張鑫的會員費用,但約定成功後還是得支付謝媒費。
結婚拒付謝媒費還別說,婚介公司這一次的配對還算是靠譜,在張鑫通過婚介公司提供的通訊方式聯繫上李婷之後,兩人竟然頗有共同話題,還相互交換了社交聯繫方式,並在上面聊得不亦樂乎,最終還見了面。
不是找不到對象,只是緣分未到。張鑫和李婷見面後彼此十分中意,雖然沒有確立戀愛關係,但加深了交往聯繫,保持了一種似是而非的狀態,一直到2020年6月,可能考慮到彼此再合適不過,張鑫和李婷在當地領取了結婚證。
這一切張鑫和李婷都沒有向婚介公司說明,因為在他們潛意識中,雙方結婚是自由戀愛的結果,與婚介公司關係不大。
可是世上沒有不透風的牆,畢竟結婚對於張鑫和李婷來說都是終身大事,自然是要請親朋好友聚集歡慶一番的,在低調一年之後,張鑫和李婷於2021年5月向外界宣布了婚訊,並於同月舉辦了婚禮,大宴賓客。
縣城就那麼點大,張鑫和李婷結婚的消息很快被婚介公司知悉,在祝賀二位終於喜結連理的同時,婚介公司也向二人下達了催繳謝媒費的通知。
但面對婚介公司索要謝媒費的請求,張鑫和李婷不置可否。認為雙方會員期已經結束,而且與婚介公司籤訂的協議也已經到期,兩人在相親之後並未確立戀愛關係,此後是經過漫長的交往才最終確定結婚的,與婚介公司關係不大。
但婚介公司則認為,無論兩人情路如何坎坷,但兩人相識是由婚介所介紹的,而且早有約定,只要辦理了結婚證或辦了婚宴就應當支付謝媒費,兩人如今已經結婚,就應該按照當初合同約定支付謝媒費。
但無論婚介所怎樣要求,張鑫和李婷就是不支付這筆謝媒費。眼見無法協商,婚介公司一紙訴狀將二人告上法庭,要求張鑫和李婷分別按照約定支付謝媒費1280元和1299元。
合同約定應履行本案牽扯的是合同糾紛,這之間環環相扣,認定起來並不困難,法律關係也十分明朗,主要是從合同效力還有訴訟的時間效力上加以確認,便可得出結論。
張鑫和李婷是因婚介公司介紹相識這是基本事實,而且兩人都曾與婚介公司籤訂了相應協議,約定了支付謝媒費的具體條款。一般合同自成立時起有效,在沒有約定具體時限的情況下,一般不存在失效的問題。
本案中約定還是存在一定時效的,從條款來看,是在張鑫與婚介公司介紹的相親對象結婚或舉辦婚宴後失效,如果張鑫與其他對象結婚的話,合同自然失效。但如果與婚介公司介紹的相親對象一直戀愛並未結婚,應當履行合同約定。
也就是說,在該合同喪失效力之前,只要張鑫和李婷與婚介公司介紹的對象結婚或舉辦婚宴,就應該按照合同履行支付謝媒費的義務。所以在合同效力認定上,只要該合同沒有明顯違反法律規定的條款或者強迫籤訂的行為,則合同是具有效力的,雙方都應當遵守。
至於訴訟時效,法律規定的一般是三年,也就是說,本案中婚介公司在知悉張鑫和李婷結婚三年內沒有提出支付謝媒費的主張,則法院可以不予支持。但從該案時間上推算,本案並未超過訴訟時效。
按照法律規定,合同籤訂後,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本案中,張鑫和李婷在婚介公司介紹下認識,並確立戀愛關係,且已領取結婚證辦理了婚宴,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婚介公司支付相應的謝媒費。故此,信豐法院依法判令張鑫和李婷於10內向婚介公司支付謝媒費1250元和1299元。
其實從本案的金額來看並不高,而且婚介公司也是不遺餘力地促使有情人終成眷屬,但最終卻因為一方的失信於人而對簿公堂,無論是從道德人情,還是法律規定來說,張鑫和李婷都不應該。
人生的路很長,在社會上處世為人一定要懂得感恩,自己存在困難的時候,無論別人是有償還是無償的幫助,都應當銘記在心,不能過河拆橋。就算在道德層面能厚著臉皮矇混過關,一旦涉及到法律,又怎麼可能輕饒?